采矿证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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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办理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办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一、拟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采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向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拟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3、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地质剖面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出具申请人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受理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县级进行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填写《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应在收到县级初审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级审批机关。
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地质剖面图;
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按照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决定,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材料。
9、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评估资源的单位编制;
1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采矿登记协调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发证通知有矿区范围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延续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延续后,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属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机的批准文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岩金矿山规模的划分
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是矿区(矿床)资源储量总量规模:
岩金矿:
大型金矿、金金属量≥20t;中型金矿、金属量20~5t;小型金矿≤5t。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是指年度内矿石采选处理量规模:
岩金矿、大型年处理矿石量≥15万t;中型金矿山、年处理矿石量15~6万t;小型金矿年处理矿石量≤6万t。
六、采矿证有交期限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登记费
(1)大型矿山500元/证
(2)中型矿山300元/证(3)小型矿山200元/证;采矿变更延续登记费
(1)大型矿山150元/证
(2)中型矿山100元/证(3)小型矿山50元/证 地质部289号文。
2.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平方公里·年。
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
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附件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
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
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
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
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
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
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序号
矿种名称
单位
规模
1
大型
中型
小型
煤
(煤田)
原煤(亿吨)
≥50
10~50
<10
(矿区)
原煤(亿吨)
≥5
2~5
<2
(井田)
原煤(亿吨)
≥1
0.5~1
<0.5
2
油页岩
矿石(亿吨)
≥20
2~20
<2
3
石油
原油(万吨)
≥10000
1000~10000
<1000
4
天然气
气量(亿立方米)
≥300
50~300
<50
5
铀
(地浸砂岩型)
金属(吨)
≥10000
3000~10000
<3000
(其他类型)
金属(吨)
≥3000
1000~3000
<1000
6
地热
电(热)能(兆瓦)
≥50
10~50
<10
7
铁
(贫矿)
矿石(亿吨)
≥1
0.1~1
<0.1
(富矿)
矿石(亿吨)
≥0.5
0.05~0.5
<0.05
8
锰
矿石(万吨)
≥2000
200~2000
<200
9
铬铁矿
矿石(万吨)
≥500
100~500
<100
10
钒
V2O5(万吨)
≥100
10~100
<10
11
钛
(金红石原生矿)
TiO2(万吨)
≥20
5~20
<5
续表
序号
矿种名称
单位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11
(金红石砂矿)
矿物(万吨)
≥10
2~10
<2
(钛铁矿原生矿)
TiO2(万吨)
≥500
50~500
<50
(钛铁矿砂矿)
矿物(万吨)
≥100
20~100
<20
12
铜
金属(万吨)
≥50
10~50
<10
13
铅
金属(万吨)
≥50
10~50
<10
14
锌
金属(万吨)
≥50
10~50
<10
15
铝土矿
矿石(万吨)
≥2000
500~2000
<500
16
镍
金属(万吨)
≥10
2~10
<2
17
钴
金属(万吨)
≥2
0.2~2
<0.2
18
钨
WO3(万吨)
≥5
1~5
<1
19
锡
金属(万吨)
≥4
0.5~4
<0.5
20
铋
金属(万吨)
≥5
1~5
<1
21
钼
金属(万吨)
≥10
1~10
<1
22
汞
金属(吨)
≥2000
500~2000
<500
23
锑
金属(万吨)
≥10
1~10
<1
24
镁
(冶镁白云岩)
(冶镁菱镁矿)
矿石(万吨)
≥5000
1000~5000
<1000
25
铂族
金属(吨)
≥10
2~10
<2
26
金
(岩金)
金属(吨)
≥20
5~20
<5
(砂金)
金属(吨)
≥8
2~8
<2
27
银
金属(吨)
≥1000
200~1000
<200
28
铌
(原生矿)
Nb2O5(万吨)
≥10
1~10
<1
(砂矿)
矿物(吨)
≥2000
500~2000
<500
29
钽
(原生矿)
Ta2O5(吨)
≥1000
500~1000
<500
(砂矿)
矿物(吨)
≥500
100~500
<100
30
铍
BeO(吨)
≥10000
2000~10000
<2000
31
锂
(矿物锂矿)
Li2O(万吨)
≥10
1~10
<1
(盐湖锂矿)
LiCl(万吨)
≥50
10~50
<10
32
锆(锆英石)
矿物(万吨)
≥20
5~20
<5
继表
序号
矿种名称
单位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33
锶(天青石)
SrSO4(万吨)
≥20
5~20
<5
34
铷(盐湖中的铷另计)
Rb2O(吨)
≥2000
500~2000
<500
35
铯
Cs2O(吨)
≥2000
500~2000
<500
36
稀土
(砂矿)
独居石(吨)
≥10000
1000~10000
<1000
磷钇矿(吨)
≥5000
500~5000
<500
(原生矿)
TR2O3(万吨)
≥50
5~50
<5
(风化壳矿床)
(铈族氧化
物)(万吨)
≥10
1~10
<1
(风化壳矿床)
(钇族氧化
物)(万吨)
≥5
0.5~5
<0.5
37
钪
Sc(吨)
≥10
2~10
<2
38
锗
Ge(吨)
≥200
50~200
<50
39
镓
Ga(吨)
≥2000
400~2000
<400
40
铟
In(吨)
≥500
100~500
<100
41
铊
Tl(吨)
≥500
100~500
<100
42
铪
Hf(吨)
≥500
100~500
<100
43
铼
Re(吨)
≥50
5~50
<5
44
镉
Cd(吨)
≥3000
500~3000
<500
45
硒
Se(吨)
≥500
100~500
<100
46
碲
Te(吨)
≥500
100~500
<100
47
金刚石
(原生矿)
矿物(万克拉)
≥100
20~100
<20
(砂矿)
矿物(万克拉)
≥50
10~5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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