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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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1.涵义:
所谓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治权力。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
它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最高权力分配情况、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程序和方式等等。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与国体关系密切,它们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政体反映国家的本质,服务于国家的本质;国体决定政体,任何类型的国家统治阶级都要通过一定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机关,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和管理。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其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由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此结构形式之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用了灵活的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国民,通常与“公民”相通用,但在有的国家,如日本,国民的概念与公民有严格区别。
国民是指具有国籍的人,而公民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享有公民权的国民。
在我国,民国初年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概念使用比较广泛;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引入“公民”概念,二者混用;1953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后,法律用语均使用“公民”一词,“国民”概念不再使用。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范围不同。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其中,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叫公民权。
人权和公民权利: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和国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公民权利只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完全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违法时受法律的平等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性质:
平等权是适用法律平等,是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平等权与资产阶级宪法平等权的根本区别。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1)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为什么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首先,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和过程。
现阶段宗教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
其次,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解决的最好办法是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简单地强制取缔。
第三,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要慎重地对待宗教问题。
4、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类权利有如下内容:
(1)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参与经济活动和获取法定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获得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中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8、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这一规定不仅是指导婚姻家庭生活的宪法原则,也是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不被遗失。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
爱护公共财产,既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又是对公民的一项道德要求。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它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公民必须履行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
因此,遵守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它是评定人们行为的是非标准之一。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尊重社会公德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义务,是针对在实行对外开放策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作的重要补充。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其表现:
一是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二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宪法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表现:
第一,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
第二,国家机关适用法律对公民一律平等。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出发的。
具体表现:
第一,凡客观需要又可以实现的,就予以规定。
第二,根据实际情况,能做到的就规定,做不到的就不规定;能实现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
第三,权衡利弊,不宜规定的,就不规定。
4、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其表现为: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3)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用图解幻灯片展示我国的国家机构略讲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
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2)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最高监督权;⑥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职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行使国家立法权及解释法律;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④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⑤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行使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它必须以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委员长会议两种形式。
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工作程序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议案和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的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国家机关。
国家主席同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2、产生和任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第一,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权;第三,外交权;第四,荣典权。
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副主席的职权,但是明确规定了副主席的法律地位,即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三)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
由于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
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最高的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大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它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2、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工作监督。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它们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们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
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在组成上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性质、地位和职权。
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
第二,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
如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
第三,行政救济法。
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这部分法律主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如何实施法制监督;对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行政法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国家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
领导职务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非领导职务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依法以委任或聘任形式产生,一般无任期限制,依《公务员法》等公务员法律规范进行管理。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非行政主体不行。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活动。
(四)行政责任
1、含义: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追究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3、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消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图表)。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包含:
拘留。
拘留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包含: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包含:
罚款;没收财物。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包含:
警告;通报批评。
此处应结合前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讲解,《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殊法。
2、行政复议。
简单结合课件内容讲解。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
尽管当事人间在经济实力上存在着差别,但是这也不能改变他们作为平等主体的地位。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它区别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等的重要标志之一。
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其特点在于人格尊重和身份平等。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
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
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抑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身份权、亲权和监护权等。
2、民法的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
应在合法界限内行使权利,从而在尊重他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民法又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即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
我国民法的上述原则,从不同方面发挥着指导民事活动的作用。
它们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集中地反映出我国民法的本质特征。
我们应当在民事活动中全面加以贯彻。
特别在我国民事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原则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民事主体制度
作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三方面构成的,缺一不可,故称三要素。
①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②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③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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