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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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
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
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
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
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则。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履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离职审计内容包括工作交接情况、离职手续办理情况,自下达职务任命通知书至免职通知书之日在岗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对在职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审计期间内工作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一十条工作交接审计内容
(一)离职资料是否完整:
离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申请书、离职承诺书、离职交接程序单(含工作及相关资料交接表、办公用品及部门图书资料交接表、公司固定资产等物品交接表、主要福利项目结算表、财务欠款结算表)、其他情况说明、离职员工承诺书。
(二)离职程序是否充分:
交接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交接单以及相关资料的签字确认;
(三)工作交接是否充分:
接交人应对所接任工作完全掌握,并出具交接充分的意见书;
(四)各种工作关系的交接是否充分:
包括内部和外部工作关系,内部工作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主要工作关系人员,外部工作关系包括政府部门、供应商、客户(重点是重要客户和潜在客户)等;
(五)信息技术程序履行是否完整:
ERP、CRM、腾讯通、财务系统等账户、口令是否按规定取消;已通知各公司营销人员取消向被审计人员发送相关的经营信息。
第一十一条履职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
(二)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
(四)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五)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
(七)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
(八)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
(九)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十)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
此外,还需重点关注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是否存在贪污腐败、违规违纪等不良经济行为。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一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会同行政人事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和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一十三条被审计人员的审计由审计监察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发出的有关审计通知作出审计安排。
第一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
派出的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一十五条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提供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可根据需要附有关基本情况调查表,并要求被审计对象或调查对象按规定填报。
第一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应在审计组实施离职审计前按有关内容进行自查,待审计组进驻后,将自查报告送交审计组。
自查报告包括对所经手的各项业务和经手的每笔经济合同、每笔支出详细说明;对在岗期间的岗位职责履行结果书面总结报告。
第一十七条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人员在岗期间的下列资料:
履职评价资料(含述职资料、相应高管对述职人员的评价资料、民意测评资料、业绩考核资料等);有关合同(协议)或目标责任书;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单位的预算执行资料和财会相关资料;任职期末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有关经济部门对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以及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于离职审计,离职人员还需提供:
离职资料(含工作交接资料;财务、行政、科技信息等相关部门手续结清资料)。
被审计人员对所提供全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法律责任。
第一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听取被审计人员有关述职报告的说明,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方式,对离职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一)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
(二)分析整理有关材料,并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三)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见附件1)提纲。
第一十九条对于超出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可考虑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无法取得相应的关键证据,或需借助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或公检法的力量,或审计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况。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5-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应对审计工作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离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职期间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被审计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应由其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人员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审计组。
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如果被审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如若审计组与被审计人员一方或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审计报告所列各项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将审计报告(包括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发送给总裁办和执行总裁办的同时,应抄送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内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组应向总裁办和执行总裁办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总结推广。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人员应对在职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导致的经济损失按公司员工尽职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审计人员,审计组应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人员离职审计档案,以保证审计资料的真实、系统和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模板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鑫审字[2009]-号
主送部门:
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
抄送:
集团执行总裁办
审计日期: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审计范围:
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与履职、经济行为和其他相关的事项(对于被审计人员,须对工作交接情况实施审计)
审核人:
签发人:
一、基本情况
1、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简介
2、审计目标
3、审计范围
4、审计期间
5、审计依据
二、审计内容
(一)工作交接
包括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行政手续的办理情况、行政手续的办理情况(社会福利的结清情况、公司资产、办公用品的结清情况、公司住房、图书、重大福利、培训等的清算情况,含期权)、IT手续的办理情况
本部分仅适用于离职人员的审计。
(二)履职情况
1、被审计人员职位职责
2、经营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与否,年度和季度考评情况
3、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经营决策有无失误;
5、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6、所审核审批财务收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7、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核算的真实准确性;
8、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以及有效性;
9、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性;
10、是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11、岗位应承担的其他经济和社会责任
(三)经济行为审计
贪污受贿、违规违纪事项的调查情况
三、审计结论
分类反映存在问题:
如管理责任、经济责任、直接责任
四、审计意见
对被审计人员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部
2009年月日
附件2:
审计通知书
**单位:
根据**号文件,我们将于**日至**日对**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请积极予以配合。
详细信息如下:
审计任务通知书
编号:
2009-号
被审计人员
联系电话
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
被审计人员级别
审计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计小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计小组成员
审计依据
审计目的和内容:
审计范围:
审计方式:
审计时间安排:
对被审计人员的要求:
集团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签发:
日期:
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经理签发:
日期:
送达单位(部门、人员)签收:
日期:
同时抄送
集团执行总裁办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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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责任 审计工作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