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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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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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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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
“Apple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
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
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
每箱重量为25公斤。
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计算方法
(1)查阅货物分级表。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
(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
25*100箱=(公吨)。
由于立方米小于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1,(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40%+10%)=(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港元)
例2:
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
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
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题
W=25公斤=0·025运费吨
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
因为M>W,所以采用M计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60(1+5%+10%)(2000·029792)
=60115%5·9584
=411(美元)
答:
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案例1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
"Eachmonthshipment200/SCommencefromJanuary."问如果该公司于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是否可行为什么
分析
•不行.
•信用证要求从1月开始,每月等量(200箱)装运,共装运600箱.这就要求卖方应该是:
1月—3月,每月交200箱.
•卖方如果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买方有权要求:
从2月开始,该批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分析3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千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
"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成交,买方来证规定:
“Shipmentnotlaterthan31May2002,Expirationdate:
15June2002”.又规定“ThiscreditissubjecttoUCP500”.该外贸公司5月10日将货物全部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当受益人于6月8日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拒付,为什么
分析
•议付行拒付有理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提单日21天才提交的单据.本案中,提单日是5月10日,则最迟交单日应该是5月31日,而不是6月15日.
第六章
有关共同海损的实例分析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
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保函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
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答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1.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案情】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
【分析提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
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⑵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
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本例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2.航运船舶遇险受损案
【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分析提示】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第七章
佣金的计算与支付方法
佣金的计算方法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计算
1)如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
佣金=1005%=5(美元)
2)如原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CFR净价多少
净价=100-5=95(美元)
3)如报净价CFR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CFRC5%=105(美元)
CFRC5%=100/1-5%=
4)如原报价CFRC2%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净收入=100-2=98(美元)
CFRC5%=98/1-5%=
第八章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
(1)为什么银行拒付
•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第九章
•案例分析2:
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
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第
(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
(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
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
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问:
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因为印度政府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A公司无法取得出口黄麻的许可证即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这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故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国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
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
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
问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中方应该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为:
1)该仪器须领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不是在订约后出现的,日方在订约前理应知道这一法律要求,它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
(2)在CIF条件下,申领出口许可证是卖方的义务,卖方对未能申领到许可证应承担责任。
•故应该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2001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
我企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2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
(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本案例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议案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
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
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
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
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
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问:
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该裁决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章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
“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公约》的规定:
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地接受,合同才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定确认书时生效。
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
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
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
其依据有三:
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签定确认书时生效”;
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
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第十二章
例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签订一份轻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方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问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导致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一批货物,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至10月。
次日非商复电:
“证已改妥。
”我方据此在10月初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开支,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的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我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
1)、发现信用证中的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备货不及要求展延装运期至10月,没有及时向对方提出信用证的修改问题;
2)、信用证修改书未到,我方仅凭非商复电“证已改妥”即将货物发运,导致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3)、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的要求,致使我方要承担进口人不能如约付款的风险。
例3:
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1年2月15日装运。
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
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
“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收单证。
根据《UCP500》的规定: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本案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并得到了买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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