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础知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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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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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2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2
场案件剖析:
高薪不能替代养老保险
案件回放: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
“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除了工资以外,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
“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
”但他转念又一想:
“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认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点评: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最终结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2、养老社会保险的类型
(1)世界各国通行的养老保险类型
投保资助型。
以法国为代表,其特征是: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国家适当资助。
强制储蓄型。
以新加坡为代表。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纳入个人的帐户,不具有共济的特征,国家也不承担资助。
国家统筹型。
(2)我国的养老保险类型
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
建立:
1951年开始到“文革”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
1966年起,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
特点:
起点高,发展快。
从1951至1957年覆盖面达到94%
作用:
前半段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
后半段主要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
没有预积累,全部转为建设基金。
企业统负盈亏,无自身利益可言,也不承担最终责任。
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
产生: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
我国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地区仍沿袭原有的模式;
构成: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第三部分为企业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
亦称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
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社会保险。
它是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社会保险。
补充:
对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评价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总之,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实际上,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按此办理。
◇简单一句话,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劳动者。
包括户籍不在当地的城市户籍职工和农民工。
判断题:
1.实行多层次的养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
答案要点:
(1)对。
(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稳,应该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下存在一定差别。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可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负担,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企业的需要,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
本节重点:
1、我国为什么要实现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节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资金筹集的模式
1、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即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部分预积累,社会统筹部分现收现付制。
社会统筹部分在省级乃至国家层面上按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较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实行平等分配,其基金来源为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则完全归属个人。
2、实行部分积累制的原因:
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压力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未富先老、发展不平衡、发展速度快、三个高峰合一。
如现收现付制,则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要求政府在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延长退休年龄,增加财政支出方面作选择。
而在完全积累制下,一旦出现政治、经济不稳定等整体风险,在职人员不但要承担自己积累资金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已退休人员的积累资金的风险,风险加倍。
在部分积累制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制筹资方式,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制筹资方式,当出现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危机时,可以用在职人员的积累来应付;当出现整体风险时,承受风险的主要是已积累起来的这部分资金,它是一种刚性支出,它的风险需要由现实经济来承担。
而现收现付部分并不是累积的风险,而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相结合的风险,政府可采取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与完全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比较,部分积累制应付风险的空间较大,制度本身的风险较小。
便于在承认各地保障水平差别的前提下实现全国统一制度的目标模式。
如全国实行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发达地区缴得多,享受得少;落后地区缴得少,享受得多。
部分积累制通过利益机制强化了受保人的自我负责精神与参与意识。
个人积累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就好比是储蓄,多一份储蓄多一份保障,职工乐于接受这种保障。
部分积累模式兼有其他两种模式的优点,具有较为灵活的制度特征。
案例分析:
小王在某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补贴7000元,企业只按1000元/月的标准为其代扣养老保险费,对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老板称:
6000元是补贴,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错误。
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固定的津贴和补贴。
(2)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
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照此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时,应按60%计算,高于300%时,只按300%计算。
(4)小王的缴费工资基数应为:
1000元×300%=3000元。
案例:
老李、老张和小梁同为某市工人,老李月收入5000元;老张没有固定职业,靠打零工为生,不知道自己上一年度的确切收入;小梁今年4月份刚参加工作,当月的收入为800元。
他们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
请问,三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是多少?
并请计算出具体缴费额。
分析要点:
(1)老李的工资收入超出了本地平均工资的300%的标准,超过部分不缴费,也即缴费工资基数为3000元,缴费额为3000元×8%=240元/月;
(2)老张无法确定自己上一年收入,按职工平均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额为1000元×8%=80元/月;(3)小梁当年工作,按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工资基数,缴费额为800元×8%=64元/月。
2、缴费的年限
◇缴费的年限新人15年以上;缴费年限至退休年龄时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此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0年者个人账户一次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通知。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已参加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人个缴费制前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一律视同缴费年限。
其视同缴费的年限与实际缴费的年限合并后为职工计算退休养老待遇。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
复员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工龄,但其退伍后回家务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下乡劳动期间可算工龄。
此段时间可以与回城招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凡是带薪上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在六个月以内者,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退职、辞退、辞职人员,前段工龄可与再次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
停薪留职期间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缓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的合并工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进行计算。
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和除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民办教师或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方法:
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结业)或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转正前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和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转为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转正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农龄不能算工龄。
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案例分析:
某女,1978年1月1日参加工作,先是在一企业工作,1988年1月1日调入当地政府机关工作,1995年1月1日进入一家企业任职,2000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金,2018年1月退休。
问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各为多少?
分析:
2000年以前没有缴费,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1978年至于1995年期间的16年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至2000年期间5年应该缴而没有缴,因此应该扣除。
2000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18年为缴费年限。
因此该女士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年限合计为34年。
替代率基准:
是指养老金额相对过去所得的比例,分外国替代率和中国替代率。
国外替代率=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临退休前在职工资
中国替代率:
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现行规定为20%。
个人积累部分=11%*缴费年限*12/120,按一个人缴费年限满35年算,在不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升以及积累资金能够保值的前提下,一个中等收入者的个人积累替代率为38。
5%左右。
合计为58。
5%。
即其退休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8。
5%。
假定其一生的平均工资是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则个人积累部分的替代率降为30。
8%,全部退休金收入的替代率大约为50。
8%。
按最低限额缴纳的人员,其替代率只有38。
48%,按最高限额缴纳者,其替代率达到112。
4%。
养老金调整机制:
亦称“指数化”或“自动调整制”。
在物价或工资指数变动的情况下,对原有养老金额实行调整,主要有两种办法:
一是根据指数变动,自动调整养老金金额,二是参考指数变动,经审议或立法措施而改动养老金额。
2、我国的养老金给付水准
可分为传统模式和现行模式。
在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下,替代率是按照退休时职工工资计算的;替代率偏高,平均在意88%左右。
国外一般在50-60%左右。
而在现行养老保险模式下,社会统筹部分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帐户部分则是以职工本人历史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浙江省1998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则1992年以前统一用1。
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至1997年底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数
×1.279+93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94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97年本人月缴费工资/199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4%×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案例分析:
某男,生于1948年3月,乡邮员,1969年1月参加工作,2003年退休,1993年前的连续工龄为21年。
其1993年至1997年历年缴费基数为772元、833元、900元、1075元、1200元,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5981.91元。
1992年至1996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376元、429元、519元、586元、639元,2002年全省平均工资为999元,他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如下:
1、月基础养老金=999元×20%=199.8元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15981.91元÷120=133.18元
3、月过渡性养老金=(21×1.279+772/376+833/429+900/519+1075/586+1200/639)×1.4%×26×999=1320元
合计应享受月养老金为1653元。
总结:
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研讨: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
尴尬之一:
不同人员不同待遇。
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主要是对外来工的歧视,而且根据是否城市户口,歧视程度又有所不同。
如北京,外埠城镇劳动者退休后只有基本养老金,没有过渡性养老多和综合补贴;外来工不论缴费年限是否超过15年,均只有一次性领取补贴。
上海外来工的老年补贴只能一次性领取。
理由: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担心未来城市承受不了,不愿承担“过多”责任。
尴尬之二:
企业长期拒缴、不缴、少缴。
《人民日报》(2002年01月05日第二版)《33家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户被曝光》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天公布了33家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名单。
经查,截至2001年11月底,这些具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部分上市公司。
欠费单位大概是想通过偷缴费来降低“成本”。
《光明日报》2003年7月19日《十六家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大户被曝光》报道说,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国家政策的一贯要求,而部分企业仍公然违反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了截止2003年5月底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16家企业名单。
尴尬之三:
外来工主动退保。
深圳《晶报》2003-7-3《外来工退保挤爆社保局昨起此项业务恢复办理社保部门呼吁分阶段办理》说,“非典之后市社保部门恢复外来工退保业务的第一天,当天上午前往社保局办理退保的外来工多达5500多人,超过了以前一个月的退保工作总量。
”2003-7-4《昨日又有7700人退保》又报道,“昨天下午,市社保局里外来工退保人潮仍然汹涌,虽较前日统计的一天1万多人有所减少,但还是有7700多人蜂拥而至。
退保人比平时增加10倍”。
质疑,认为不符国情、超前等。
对政府的不信任,投保期十分漫长,到时候能否或者可否方便地取得自己保险金?
尴尬之四:
巨额“隐性债务”问题。
养老制度改革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巨大缺口,这巨大缺口就是一笔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包括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工作多年、行将退休的“中人”——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
由于没有实行预筹积累的制度,至今累积了1—3万亿元的养老保险“隐型债务”。
尴尬之五: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
目前各地的做法:
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为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个人共同缴费。
缴费比例大体与企业相同,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一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仍由财政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
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引起了各方的不满。
不利于事业单位改革。
第四节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1.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世纪80年代,补充养老保险就在一些欧美国家产生。
在基础养老金没有普及之前,补充养老金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障作用,基础养老金在很大的范围之内适用之后,企业养老金才明确作为补充基础养老金的配角位置。
我国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1年。
概念:
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
由国家宏观指导与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中指出: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再次提出: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
(1)水平因企业而异。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高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低些,甚至可以不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是否参加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强制统一。
(2)办法比较灵活。
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3、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缓解因人口老龄化而造成的养老金的支付危机。
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致使退休金的支付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负担加重,补充养老金的实行相当于退休金的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金制度,可以吸引人才。
(3)可以鼓励职工在企业长期连续工作(中途退职不予支付),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稳定性。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1、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比较典型的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自愿性的,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
另一种是强制性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雇员不必缴费。
共同点:
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基本养老保险。
2、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采用自愿的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
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以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1、资金渠道
国际通行的做法:
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来源于企业,补充保险费允许计入成本,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有两种:
一是由企业全部负担,根据其经营状况的好坏而确定提取数额;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计入个人账号,国家不负担任何费用的供给。
2、筹资模式:
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
3、待遇水平
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控制待遇水平,有的国家雇员退休后得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高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者之间完全脱离,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一些地区的补充保险方案中,对待遇水平的上限规定均高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水平,一般规定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参考法规
1.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
2.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1997]116号)
5.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劳部发[1995]464号)
6、《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愿意工作,四是没有工作,五是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失业的定义就不完整。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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