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疗机构监督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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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乡村医疗机构监督方法
村卫生所卫生室执业行为监督
近几年,国家全面启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共投入200多亿元,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
努力构建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全面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证机制,使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覆盖全体公民。
完善了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全县共进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350家,大大改善了农民的就医环境,二是增设和更新了医疗设备,为每个村卫生室增添了10样基本的医疗设备,改变了过去老“三样”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支体温计。
三、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将一个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卫生宣传、健康教育、计划免疫等融为一体,为农民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服务。
近几年,我国处在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在诸多领域面临重新分配,社会矛盾重重,由此引发的包含卫生行政违法在内的各种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卫生行政违法活动日益隐蔽和复杂。
所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及相关权益,维护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
1¨展的重要措施和基本保障。
成为我们在座所有监督员以后日常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搞好咱们卫生监督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需要我们要有一个新的工作理念:
不断加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1、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法律法规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代表着公共利益。
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执法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否则,就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出现严重的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事件,就会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依法职责,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该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执行;
(2)该实施的行政控制措施必须毫不犹豫的实施;(3)该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视其情节予以处罚;(4)该向上级报告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2、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以人为本,法律无情,执法有情。
(1)对于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指导为主;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重点督促其限期整改;(3)不要轻易使用停业、吊证、关门等处罚措施。
3、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也是规避责任的需要。
(1)按照规定书写、送达法律文书;
(2)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3)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二主要内容1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2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3案例分析
一、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
包括。
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理等。
二、相关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章55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章91条
3、《处方管理办法》7章5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章8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章76条;
6、《消毒管理办法》7章51条;
7、《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7章48条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章57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6章48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6章38条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6章49条医疗服务法律制度
为保证医疗执业活动规范有序的运行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3是调整医疗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是医疗执业活动。
根本目的是保证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医疗服务法律制度共性特征包括:
(1)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机构、人员、设备、专项技术等)
(2)体现在临床活动中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落实来保证医疗执业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可靠性。
(3)保证了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既保障了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现场检查内容
(1)
医疗机构的设臵和执业:
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机构设臵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相符;
4.现场科室是否按《医疗机构科目核定表》的规定设臵;常见违法行为
一、擅自执业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
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四、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注解)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3、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或未经许可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4、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常见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主要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6、非法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承包、承租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法律条款:
以上6种情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进行行政处罚: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21‟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
6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包括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使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检查证明文件、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上标有的医疗机构的名称
取证
现场笔录:
是否正在执业。
是否有医疗行为。
执业行为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
执业行为的主体使用医疗机构的票据等询问笔录:
医疗执业活动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
就诊人数。
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
各种医疗文件上标有何医疗机构的名称。
7转让医疗机构名称是否得到核准机关许可。
非法所得金额。
(五)、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审查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处罚:
1、责令改正。
2、警告
3、责令其停业整顿
4、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证:
媒体物证收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问机构负责人
非法行医的界定
两种不同意义上“非法行医”的关系: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必定包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中的一部分。
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8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
单位、个人违法行为认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4.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规开展诊疗活动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事业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
9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法律责任:
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
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
个人违法行为认定: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实施了“行医”的行为;
2.“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十六
10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11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法律责任:
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
3.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缔非法医疗机构的参考程序处理过程
(1)严格按照前述的现场执法检查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
12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诊疗活动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查明该机构是否属于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一经证实有上述违法行为,则依法对该机构予以取缔,清点、收缴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制作《收缴清单》(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并要求被取缔者签收。
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做好取缔过程的影像收集。
(4)张贴取缔公告。
(5)收缴的违法所得、药品、诊疗器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现场检查内容
(2)医疗执业人员:
1.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2.是否超出医师执业类别执业;
3.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4.乡村医生是否取得,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现场检查内容(3)
医疗书书写及各种记录是否完善。
(处方、患者就诊登记册、紫外线消毒记录、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记录、传染病报告登记册)
13医疗机构无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主要情形:
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3、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违反法律条款: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3、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4、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传染病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方针:
预防为主
原则。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甲类鼠疫、霍乱。
(2种)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6种)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复泻病、手足口病。
(11种)特殊规定:
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
1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医疗机构职责(预防)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臵工作。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职责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
16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例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属地管理原则疫情通报的要求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法定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责任报告单位疫情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
17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
是否确定了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是否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包括:
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对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是否执行首诊负责制,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是否建立门诊工作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和住院登记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门诊日志、诊疗记录、传染病报告登记册、住院登记册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其内容、方式、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一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案。
违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
18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
违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原则
全程化安全管理
产生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处理
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臵
19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责任组织、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急方案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设立人员,履行相应责任措施
—开展人员培训
—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查体接种—分类收集、内部转运和暂时贮存分类收集禁混
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分别用不同标识的容器收集《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原料不得使用聚氯乙烯(塑料pvc)聚乙烯(pe)颜色黄色
标识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文字说明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包装袋正常使用不得渗漏、破裂穿孔最大容积0.1m3利器盒密闭、无法再次打开抗撞击
20周转箱(桶)能快速消毒、清洗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要求:
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渗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21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
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登记:
登记内容、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办人签名。
自行处臵医疗废物的条件和基本要求v条件:
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为按要求处臵医疗废物案主要情形: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未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未及时焚烧;
22
3、不能焚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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