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就业信息的收集与评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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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就业信息的收集与评估
第六章就业信息的收集与评估
叶晓冬是南京某大学生物专业学生,今年面临毕业。
求职初期,他一心打算考公务员,先后参加了11月份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次年3月份的江苏省公务员考试。
在这期间(12月中旬),晓冬给自己找了个“保底”的单位——东北某制药厂,签约的时候晓冬并没有征求家人的意见,只是想着为自己留条后路。
4月底,所有的公务员考试结果已经公布,晓冬落榜了。
这个时候就要面临去东北工作的问题,但是得知晓冬签约东北后家人极力反对,从小生在江苏、长在江苏,家人不理解:
为何要“孤苦伶仃”一个人去那么遥远的地方工作?
何况那个单位的效益、前景都不如晓冬家乡的一个制药厂。
于是晓冬及家人开始与家乡的制药厂联系,经过笔试、面试,晓冬和家乡的制药厂对彼此都很满意,只剩下签约问题了。
家乡的制药厂给晓冬的期限是一个星期。
晓冬找薛老师询问是否可以让学校重新开份《就业协议书》,薛老师说《就业协议书》并不是随便就能重开的,毁约也不是单单交违约金就可以解决的。
这里面涉及到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个星期的时间就要到了,晓冬还没有拿到新的协议书,家乡的制药厂会无限期地等他吗?
其实叶晓冬的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首先在当初签约时就应该慎重考虑,征求家人老师的意见,签约意味着责任和承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抱着“保底”或者“骑驴找马”的态度;其次晓冬签约是第一年12月份的事情,他完全可以不用那么急,等到公务员考试完了以后再确定,因而这是一个求职的“时点”没有把握好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像晓冬这样面临“毁约”尴尬的人恐怕不在少数,求职就业的过程是有“时点”可以把握的,并且无论是正式合同还是协议书,就业的各项制度政策法规都应该详细了解,用制度约束自己的同时也要想着用它来保护自己。
当然,就业信息的内容除了就业的程序、就业制度法规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我们要了解获取招聘信息的途径并学会怎样有效地评估就业信息。
自我评估、职业探索、职业定位与职业生涯规划,一环扣一环,我们不断地拷问自己,逐步梳理出自己的意向性职业领域、职业类型。
现在到了亮相的时候,到了验证的时候,到了谋取的时候。
如果说职业定位阶段,更多的是我们大学生在做幕后工作的话,那么职业谋取阶段(以后简称“谋职”)应该说是到了前台,将直接面对职业世界,更多的是人职互动,即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沟通与选择。
之所以称为“谋取”而不是获取,意在突出个体的主观参与,强调个体需要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及能力去争取到职业机会,而不是简单地去碰运气、等机会。
和职业定位一样,谋职过程也是由一系列的环节构成的,最为核心的是通过书面材料、通过面试展示自己,向用人单位有效传递自己适岗的信息。
但在此之前,首先需要做的基础工作是收集就业信息。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业信息是明灯,它照亮了前进的方向;就业信息是挑战,它促使你不断完善自己;就业信息是桥梁,它建立了你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第一节毕业生就业流程
一般来说,每个毕业生都会历经就业的程序。
对就业管理部门而言,这个程序其实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程序;对我们学生而言,这个程序是从校园走上社会的必经阶段,整个求职就是围绕这个过程展开的。
图6-1毕业生就业流程图
打个比方说,求职就像是踩着舞曲行进的过程。
每个脚步踩下去都要找准“节点”、跟上“节拍”。
我们的脚步要跟上就业管理部门的节拍循序渐进,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熟悉“舞曲的旋律”,即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也要练好自身的“舞步”和“节奏感”,即我们自己在每个环节上应该做的事情、应该了解的信息。
以上是我们同学就业时必经的程序,每个步骤中都会有相关的信息要收集了解,比如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等。
下面我们就详细地从每个步骤来谈谈该阶段应该做的事情和应该掌握的信息。
一、职业谋取的准备
学校的就业准备工作包括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等。
我们同学要做的当然更多。
前面已经说过职业定位是职业谋取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在走上职场实战之前,必须首先完成自我评估、职业初步探索和职业定位与职业生涯规划等环节。
相信通过前面几章的学习,我们对自己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对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确了方向,这时,就业信息的收集、求职材料的制作、面试等环节也就“有的放矢”。
二、收集各种招聘信息
从每年的10月开始,用人单位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和各类空缺的工作岗位对知识水平、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定所需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条件。
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用人需求信息向全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的渠道很多,如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供需见面会、人才市场、网站等。
本阶段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各个意向单位的招聘信息,并对其进行归类整理。
收集的途径和方法将在下一小节详细介绍。
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11月份开始,各种供需见面会、招聘会、双选活动就陆续拉开帷幕。
这个阶段我们就要去参加各种见面会,在招聘会上进一步收集用人单位的信息、投递求职材料、展示自我。
为了更好把握人职互动的机会,我们对此阶段涉及的一些制度、规定应有所了解,包括“双向选择”制度、毕业生推荐表使用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等。
1.“双向选择”制度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就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或协助下,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洽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互相选择的就业活动。
供需见面的目的是沟通供需之间的信息,加强高等学校的培养环节与用人单位使用环节的有机联系,使大学生在校所受教育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要求。
同时增进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把毕业生送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
“双向选择”的具体做法是:
由学校负责推荐;毕业生凭学校的推荐材料(即《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有组织地参加双选活动;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本人见面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作为一种就业方式,双向选择意味着供需双方存在如下几种关系:
(1)相互需求关系
毕业生作为供方,用人单位作为需方,双方通过人才市场实现社会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
就我们毕业生而言,借此可谋取职业,并通过社会劳动实现个人价值;就用人单位而言,借此可引进人才,增加企业收益。
因此,这种相互需求是建立在各自现实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
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分配,难以反映供需双方的这种真实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利益的相互需求是双向选择的前提条件。
(2)相互挑选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人才供求的变化而引起劳动力价值(工资)的涨落。
用人单位将以此为基础核定所需劳动力的数量、层次与结构,以获取最大的收益。
我们毕业生作为求职者,也将根据众多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发展前景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的差异而决定择业单位。
因此,毕业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接受用人单位的选择,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也接受毕业生的挑选。
(3)相互自主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不再通过指令性计划来落实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供需双方在双向选择时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或一方违反自身利益期望而接受对方条件的现象。
我们毕业生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聘用和辞退的权利,他们在摆脱了来自计划分配制度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对国家“包当干部”或“包送人才”的依赖。
作为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划时代变革,“双向选择”制度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已成为毕业生就业的历史必然。
2.《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推荐表》是学校发给毕业生填写的并附有各院(系)及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意见的推荐表格,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因此填写时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整洁。
因学校发给毕业生的正式推荐表(即加盖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公章)每人只有一份,所以自己可多复印几份,以备在双向选择过程中与其它材料一起送给用人单位。
只有当用人单位决定录用你且你也愿意去时,才能将盖有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公章的推荐表送给单位。
3.国家公务员制度
从政,也是不少大学生的就业意向。
我国劳动人事制度规定在政府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所以在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选活动的同时,有些同学还要准备公务员的考试。
这就必须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从容不迫。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党政机关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党政机关人事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党政机关新的人事制度的初步确定。
同时,这也是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它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客观需要,也符合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国家公务员通常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其公务员的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我国国家公务员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这个规定含有三层意思:
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立,即与国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不是代表个人,也不代表某一团体,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二是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执行国家公务,实施行政管理,故有别于其他社会职业,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管理活动、科研活动、教育活动等等;三是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办事,不得自行其事。
国家公务员的上述涵义,明确界定了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即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它非由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工作人员。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因而不能完全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这样对于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公务员的主体——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这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把国家干部分解不仅有利于党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各种专业人才的成长,而且有利于发掘和集中一批适应国家行政管理需要的优秀人才,培养造就具有远见卓识和精明强干的政务活动家和行政管理家,也有利于淘汰那些不称职者和渎职者,同时激励有志向的青年人,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过程正是劳动人事制度从人治走向法治过程的开端。
值得一提的是,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选拔,而从行政机关以外选拔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则不属于此范畴。
对于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可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录用资格。
在试用期间,用人部门将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对于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还要被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两年。
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面向社会进行考试,公开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届的优秀大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用人单位在招考录用公务员之前,都会发布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考范围、招考对象和条件。
(2)录用单位、职位与计划。
(3)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
(4)考试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要的证件。
(5)笔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6)面试办法。
(7)笔试、面试成绩公布办法。
(8)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须向考生说明的事宜。
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强的报纸发布,同时也考虑地域性。
四、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我们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了双方的聘用关系。
这时,我们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与学校一起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其目的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保护我们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由于学校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执行,因而有利于学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并保持与用人单位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自身的信誉。
同时,《就业协议书》也是学校编制就业建议计划及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要求各高等院校统一使用,其主要内容参见本章的信息广角。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我们应注意以下问题:
1.签约准备
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
我们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签署了他们的意见才会有效。
我们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另外,我们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都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要签订试用期合同,因此,在签约前也可先向用人单位索要合同样本或复印件,看看条款是否合适,以免签约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2.签约程序
我们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3.附加内容
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
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
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不可预知的麻烦。
4.信守协议
有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去联系其他单位,“脚踩两只船”,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学校一方应当监督并严格控制,毕业生也必须信守协议。
5.解约程序
如果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首先向已签约单位提出违约申请,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持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信函和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经审查并向学校承担违约责任,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五、了解报到的相关事宜
学校依据本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情况,编制就业建议计划,报学校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签发,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报到证一人一份,只有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持有该报到证,其他部门印刷和签发的报到证无效。
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同时毕业生的户口随之转到接收单位,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由学校整理齐全寄往接收单位。
派遣时间一般为当年的7月1日左右(春季毕业研究生除外)。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都是反映毕业生基本情况的重要凭据,所以我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切勿遗失,否则很难补发。
六、完成毕业生资格审查
学校在完成全部教学计划以后,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毕业生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所在院系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能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撰写毕业生鉴定。
在本阶段我们要做的事就是完成毕业论文、参加答辩、毕业考试、体检、毕业典礼等,办理离校手续。
七、领取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次年的7月至8月,学校派遣、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
派遣是指地方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为毕业生办理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手续,派遣统一使用《报到证》。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进行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对于修业期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仅拿到结业证的学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报到阶段涉及的相关制度包括人事代理制度、劳动合同制、见习制等,我们毕业生也需要详细了解。
1、人事代理制度
报到时,我们有些同学所签的单位可能是没有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这里就牵涉到一个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
从法律上讲,人事代理属于行政代理范畴,从产生的根据上又可分为法定、指定和委托三种代理关系。
其中委托人事代理又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按代理的形式可分为单项代理和全权代理。
代理的内容也是多种多样,既可以开展设计咨询,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情况进行科学诊断、制定人事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也可以开展选才择业业务,为用人单位招聘急需人才,为人才介绍职业;还可以开展人事管理服务业务,为流动人员保管档案,办理晋升档案工资、计算工龄、转正定级、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为了加大高校毕业生吸纳力度,加速构筑跨世纪工程,现在有许多省市各级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应届优秀毕业生和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对此,我们同学需要了解下列内容:
2.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校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毕业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包括成绩单),由毕业院校提供。
《就业协议书》,须填写个人信息,由毕业院校提供。
(2)办理程序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审核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应届毕业生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应届毕业生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部领取)。
应届毕业生将盖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部印章的《就业协议书》送交毕业院校。
应届毕业生持毕业院校所发的《报到证》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报到,督促毕业院校将人事档案转至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书》(一式两份,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领取)。
办理其他代理手续。
我们毕业生应注意的是,有一些公司对外宣称“提供应届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这些公司不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托管服务,也不能帮助应届毕业生解决户口迁移问题,我们毕业生一定要明辨真伪,切勿上当受骗。
2.劳动合同制
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或见习期)也要签订试用期合同。
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是在企业中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
(1)劳动合同制概念及内容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用人和职工择业的双向选择,增强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都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第二,在企业内部取消不同身份界限,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和企业员工,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对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第三,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可以续签合同,职工也可离开企业,另谋职业。
随着高校大学生分配就业工作逐步趋向“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我国省市和用人单位制订了毕业生就业合同制的办法,即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并具有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合同的责任。
这些劳动合同保障了我们毕业生的择业自主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有利于形成稳定与合理流动的人才动态平衡。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给赔偿。
(2)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关系
在双向选择结束时我们已经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现在又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有必要理清它们的关系。
两者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见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往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的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两者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建议计划,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的责、权、利,更为具体。
两者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将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以外,主要依据现有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目前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
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合同法》来处理。
两者签订的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注意衔接。
由于《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为避免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如我们毕业生应先就劳动报酬、见习期、住房、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书》中,并要将协议的结果书面化,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3.见习制
我们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之后,首先实行见习期的制度。
见习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见习期一般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某些特殊专业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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