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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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剖析
报告题目:
《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
制度、理念与发展》读书报告
一、书目信息:
书名
《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
制度、理念与发展》
作者
王璐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ISBN号
978-7-04-029939-7
出版时间
2010年5月
二、评分要求
1.全文不低于5000字,内容提要不能超过全文三分之一。
2.报告内容语言流畅、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观点和论述具有逻辑性。
3.心得真实,无抄袭与剽窃现象,如发现抄袭与剽窃现象,取消成绩。
4.注意区分度,成绩评定等级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
三、教师评语
请根据写作内容给定成绩,填入“成绩”部分。
教师评语
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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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注
1.本页由报告题目、书目信息有学生填写,其余由教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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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评语”视为不合
规范。
3.不符合规范文本需修改规范后提交。
读《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有感
柳杨
提要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改变了整个世界的面貌,同时也改变了教育世界,带来了教育的国际化。
现代教育本来是一种国际现象,虽然各国教育都有各自的传统和特点,但都是在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中发展起来的。
中国现代教育更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磨合、改造、创新,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
但是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变化,教育一方面要适应这种变化,同时要促进这种变化向有利于人类进步的方向发展。
《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
制度理念与发展》旨在全方位展现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改革与现状,详述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性质、目的、职能与任务、机构设置以及督导人员方面的变化与改革,深入分析对学校教育质量以及地方教育行政效能督导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的理念与内容。
关键词英国教育督导制度评价
一、专著背景简介
王璐,女,山西沁县人,英国苏塞克斯大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已出版《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中学教师应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专著和译著,在SSCI和国家一级和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和参与多项国际合作研究、国家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多次作为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英国海外发展部等组织的外聘专家,参与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和教育评价项目。
、
在当今世界,只有开放才有发展,只有吸纳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才能进步,教育也不例外。
在信息网络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教育改革都会瞬间传遍全世界。
如果我们的教育还固守原有的传统而不思变革,必将落后于世界。
教育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国际性。
但各国教育也还有各自的特性。
因为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各异,所以各国的教育观念、教育制度、培养模式都有许多不同。
教育的国际化不是照搬别国的教育经验,而是从他们的经验中学习有利于发展本国教育的理念和策略,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吸收改造,使之本土化。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从1839年打一次任命女王督学至今已经历了170多年的历史。
在发展过程中,这一制度从小到大,逐步适应本国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教育的特点和需要,不断完善机构,明确职能,到现在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教育视导网络,在教育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指导、评价和反馈的作用。
《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
制度理念与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1)在对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进行系统分析的同时,对制度层面背后的理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挖掘,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对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研究的理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将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的变革与英国教育改革、政策变化紧密联系起来,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3)特别对督导评价的标准、指标与指标体系进行了系统深入的介绍与分析;(4)试图反映英国教育督导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变化与趋势。
二、概括主要结构、内容和观点
本书全方位地展现了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改革与现状,对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以及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特点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详细讲述了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性质、目的、职能与任务、机构设置以及督导人员方面的变化与改革,深入分析对学校教育质量以及地方教育行政效能督导的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的理念与内容。
该书共分为十一章,本人通过阅读后将该书的内容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介绍了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包括英国教育概况,中央教育行政管理和地方教育管理。
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到第五章,详细讲述了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包括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发展,性质、意义与职能,组织结构与职责范围,督导队伍建设与督学的权威问题。
第三部分为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介绍了英国教育督导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过程与方法,地方政府与地方教育局评价等。
三、重点分析与心得体会
笔者将按照自己看书时的归纳和总结进行本书的重点分析和心得总结。
(一)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
时间
英国教育的发展
公元597-公元635
英国教育活动的出现,源于此时撒克逊人入侵之后基督教的传入。
10世纪中期
文法学校在英国诞生。
12世纪起
大教堂和思源学校中经院哲学的发展与基尔特学校兴起。
12世纪中叶
牛津大学创立。
13世纪初
剑桥大学建立。
学院制引入大学。
1382年
温切斯特大主教威科姆创办了温切斯特学院,标志着英国公学的开端。
1864年
皇家委员会承认九大公学:
伊顿公学、威斯敏斯特公学、查特豪斯公学、哈罗公学、拉格比公学、麦钦泰勒公学等。
1870年
《初等教育法》和《福斯特法案》建立了公共的初等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英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双轨学制。
19世纪40年代
大学推广运动的兴起,增加了社会中下层阶级和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1902年
《1902年教育法》即《巴尔福法案》,促进了英国中等教育的发展。
1918年
《1918年教育法》即《费舍教育法》,加强了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以及国家的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并规定5至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
1926年
《哈多报告》从国家角度阐明了使中等教育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
1938年
《斯宾斯报告》将英国的中学划分为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三类。
1944年
《1944年教育法》即《巴特勒法案》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连续的公共教育体系,为英国现代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法案规定:
设立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地方教育当局管理权限;确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连续的阶段组成的公共教育体制;实施5至15岁义务教育;教会学校被纳入到国家教育体系之中;独立学校必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1963年
《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建议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并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
1988年
《1988年教育改革法》实施了二战以来英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教育改革。
该法案规定在5岁至16岁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国家统一课程;并规定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下的所有中学和学生在300名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小学,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指导。
2005年
《14至19岁教育与技能》白皮书,宣布实施14至19岁教育改革,旨在为左右年轻人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并使其为未来的生活和就业做好准备。
2009年
《你们的孩子,你们的学校,我们的未来:
建立21世纪的学校系统》新教育白皮书,提出由优质学校和教育机构来接管其附近的薄弱学校,从而结成“连锁学校”;以学校成绩报告单作为家长评定学校的一种方式;要求英格兰的新进教师从2010年起需持有从业执照,且执照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等一系列的改革计划。
(二)英国教育督导制度
1.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发展
时间
督导制度发展情况
19世纪30年代至19世纪末尾
女王督学团产生
19世纪末至二次世界大战前
女王督学团扩展
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
起伏与变革
20世纪90年代之后
以教育标准局取代女王督学团
2.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性质、职能与意义
英国教育督导机构是一定的政府权力机构针对学校和教育活动行使监督与评价职能的制度,是政府向学校和其他教育活动实行问责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督导机构一项基本职能就是向国务大臣报告关于教育制度的优劣状况,即在大量抽样视导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就全国教育体质的状况、教育水准和发展趋势作出评价,向中央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决策提供信息反馈和专家建议。
督导的依据也体现着政府的权威性。
每当教育政策内容、理念和目标作出重大调整时,督导的方案和标准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除了代表政府行使评价、监督、促进发展的职能外,英国教育督导制度还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等性质。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有其不可代替的意义。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对公立教育事业也有重大意义。
对教育的监督不仅可以发现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取得的进步,同时可以向教师提供信息与经验,不仅具有监督的作用,同时还有促进教师提高的意义。
3.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组织结构和规模
1992年前,女王督学团设在教育科学部内,为准部级机构,但主要负责人为副部长级,具有直接接触国务大臣的权力。
女王督学团分为七个处室,它们分别是:
初等教育处;中等教育处;师范教育处;中等后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处;特殊教育处;课程、地方教育局与私立学校处;人事、督学培训与外事处。
高级主任督学是女王督学团的负责人,七个处室分别有七名主任督学负责。
督学团内部机构的设置体现了两个重要特点:
与教育事业相匹配,与教师行政机构内部分工相对应;部门划分的专业性与专门性。
女王督学团职责范围也很好广泛,工作设计除大学以外的整个教育事业: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中等后教育和师范教育等。
地方教育当局也设有教育督导机构,与中央的督导制度相对独立。
1992年后,《1988年教育改革法》宣布全国实施统一课程计划。
中央督导机构实行大改组后更名为教育标准局,目的是适应普通教育改革的需要,嘉庆对统一课程实施的监督与评价。
教育标准局为准部级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英国女王总督学为副部长级。
其中负责人由女王督学团时代的高级主任督学改为女王总督学,负责教育标准局的督导与规范工作,负责英格兰地区教育质量、儿童服务和技能培训方面的年度报告等事宜督学之下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由八名主任组成:
执行主任;负责全国督导提供的主任;负责社会福利和看护方面的发展性主任;负责学习和技能方面的主任;组织发展主任;中介、合作方面的主任;财务方面的主任;战略发展主任。
这样的内部结构充分体现了按照教育事业阶段、专题及领域来划分的原则。
发展和改进成为督导的核心目的。
督导队伍的规模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充,督导的职责范围也不断扩大。
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局权力也在不断调整。
4.英国督学的任职条件与素质要求
教育督导工作政策性、导向性强,专业化、信度、效度要求高,这项工作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对督学必须具有较高的要求,决定了对督学的选拔和任命必须确立一种适当的、可测定的标准,以确保督学的质量,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
英国教育的发展和督导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对督学的资格和素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督学至少具备以下十项能力:
在公共场合主持会议及演说的能力,并且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能代表政府或机关,与个人或团体顺利沟通;能与教育界和非教育界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够广泛阅读,随时吸收新知识和信息;能有效分配个人时间,发挥最大成效;要有一定教育教学能力,能进行客观评估;能够分析危机形成的原因和背景,提出解决方案等。
(三)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评价
1.教育评估与教育督导
项目
教育评估
教育督导
适用范围
它是现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一个领域,是现代教育管理的一种行为和重要手段,广泛地存在和应用与各种教育活动之中,适用于一切参与教育评估的人。
它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行为,是现代教育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只能适用于代表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机构和人员。
任务
主要是对评估对象进行科学的评价与估量,并提供信息。
主要是监督执法。
教育评估只是其可以凭借的一种途径与手段,是在科学评价与估量的前提下对督导对象实施督和导的作用,但不仅限于此范围,还要对督导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功能作用
通过价值判断来实现它的导向、鉴定、激励、改进功能。
评估结论为行为接受才具有作用。
它具有行政性、执法性和权威性,具有监控
导向、鉴定、调节、指导、改进、反馈、激励等方面的作用。
途径和手段基本特点
主要是进行科学的价值判断,在理论上、技术上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要求。
主要是依法促教、依法治教,它将教育评估列为基本任务之一和主要手段、工具,考教育评估提供信息和科学的、客观的结论。
以此作为又督又导、立足于导的前提和基础。
多用于综合督导或较为复杂的专项督导中。
2.教育督导评价的形式和类型
英国教育督导评价的形式分两种,一种是正是督导,主要有全面督导、短期督导和轻触性督导。
另一种是非正式督导,主要有随访和后续性访问。
督导评价的类型从内容与对象上划分可分为学习督导、地方教育局督导、专题性督导。
3.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与标准
2007年最新的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价指标与标准的核心指标包括总体效能、成绩和标准、教育质量和领导和管理四个部分。
每个部分的内涵和标准各有侧重,总体能够体现督导评价体制的全面性和发展性。
4.学校督导评价的过程与方法
督导准备阶段
一是督学小组的组件与分工;
二是通知与初访:
与被督导学校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三是收集相关信息与意见。
督导实施阶段
一是收集第一手信息:
调查取证(文献法、观察法、访谈法);
二是督导判断的形成;
三是反馈。
督导报告的形成
及结果运用阶段
一是督导报告的撰写及发布;
二是督导结果的运用:
督导与学校改进;
5.督导的实质性作用
无论是独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还是职前教师教育机构,都要接受中央教育局和地方教育局督导的评价,并且依据督导报告或是方案不断地改进和发展学校。
四、启示与展望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和学习,使我对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及其评价制度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也激发了我对我国教育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的思考与反思。
可见,英国特殊教育监督评
价的职能是监督检查与服务指导并重,过程与结果并重,指标与现实并重。
监督评价的理念是发展性评估,而非鉴定性评估,且评价机制高度灵活,法制性强。
在内容上,既包括学业,也包括学习的态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适当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在过程上,既包括课程标准,也包括教学及其结果。
在评估层次上,涵盖了微观、中观和宏观,从评估学生、教师到学校管理、地方教育行政、进而在国家层面上讨论教育政策、投人和教育改革等。
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英国教育监督评价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建设多元化的督导队伍,形成民主监督的制度。
继续加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监督评价机构的建设,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提升其监督评价的实力。
积极发展中介监督评价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建立政策研究机构,提供研究和评估数据,加人政策监督评价行列。
建立中介评估机构的资质鉴定和资格准人等相关制度,保障中介机构的专业性
二是实现督学队伍专业化。
特殊教育督学必须是特殊教育教学的专家,这样才能有效地指导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从而保证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权威。
我国应制定特殊教育监督评价人员的专业标准,要加强监督评价人员的专业培训,这样才能保证特殊教育监督评价领域的人才需要和人才质量。
三是充分利用家长和社会资源。
在特殊教育领域,主要的社会监督应该包括家长、个别化
教育计划小组成员及对特殊教育关注的社会各界人士。
政府有必要通过配套出台相应的政策,既保护学校的利益,又能维护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
教育行政督导机构要将督导结论以督导报告的形式公布,让大众了解学校的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的总体质量。
最后,要以导促`智,,注重发展性监督评价。
我国特殊教育评价主要以考试或考察为主,评价的理念是鉴定性评价。
这种多同一、少个性、重奖惩的鉴定性评价的不足也日益凸现。
它忽视了特殊儿童发展的个别化需要,不利于儿童潜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调动学校、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我国应把督导及评价从过去强调外部监督评价转变为学校主动地自我评价、自我发展行为,把原先的“你做我评”改为“全程服务”,这些都更有利于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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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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