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docx
- 文档编号:15085942
- 上传时间:2023-06-30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6.52KB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docx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XX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XX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XX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XX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XX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
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
(二)项目定位清晰:
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
(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
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
(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七条入住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初审。
(三)项目审查:
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四)签署意见: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驻:
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正式进入孵化基地。
第八条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第九条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基地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另定。
第三、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服务基地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利用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开发计划应报送基地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基地报送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时缴纳与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九条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基地备案。
第二十条基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办公场地使用要求
1、原则上不准对承租用地、办公设施、设备进行改装修,小范围变动应将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征得同意,费用自理;
2、入驻企业采用现代感较强的敞开式办公,进驻企业标志牌等形象设计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统一要求设置,费用由各企业自理。
3、办公期间,工作人员需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保安人员管理,维护好创业孵化基地公共设施,保持施工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入驻企业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5、入驻企业必须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企业应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挂放于创业中心大楼经营场所内。
二、安全保卫
1、创业孵化基地有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勤。
外来人员出入一律实行严格登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各单位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严防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生。
加班人员须及时与保安联系。
3、各公司内不得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台板及其他明火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有符合消防规范的设施,并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4、重要资料需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办公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支票、印章、介绍信要放在保险柜内。
5、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使用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应事先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装接使用。
6、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楼公共场所不得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三、卫生管理
1、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全体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保持中心室内室外、楼上楼下和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2、通道、大厅、车棚、各楼层的厕所、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创业孵化基地负责。
3、进驻单位内的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打扫。
4、各单位要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前要大扫除。
5、各单位的垃圾应放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创业孵化基地将派人定时清除。
四、会议室的使用
进驻单位使用会议室,应提前1—2天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会议室使用中要注意安全,会议室内不准吸烟,会议室使用结束后要打扫好卫生、关好门窗,并及时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五、公共场所管理
1、公共区域不准乱丢乱扔,不准堆放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2、各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并自觉服从保安的统一调度。
六、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用房、水、电、网络使用及费用管理规定
1、入驻孵化和入驻企业用房签约之日起开始核定:
创业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租金按每户600元收取;孵化用房在项目签约后闲置60天以上的,中心有权收回,另作安排。
2、对基地所提供给各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的办公设备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000元(暂定),如无损坏,在离开基地时予以全款退回。
3、水、电、物业管理费用:
由各入驻企业按总费用平摊支付。
4、网络与呼叫系统:
每个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心的要求使用指定区段的IP地址,如使用非指定区段并造成网络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网络使用费每企业按照每月100元/台(暂定)收取,流量特别大的,酌情协商后相应提高价格,严禁使用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端口设备。
5、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
6、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管理制度,入驻孵化企业将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水电等各项费用。
7、创业孵化基地每月25日前对上月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商务服务费用等统计结算后,将缴费通知单送达各企业,各企业应于每月30日之前缴清各项费用。
企业对有关收费项目和金额如有疑问,应在当月到基地管理办公室查询核对。
8、创业孵化基地不为进驻企业垫付各种费用。
对无故欠费也未主动申请延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企业,基地将从次月1日起停止水电等物业服务直到欠费缴清为止。
如欠费问题在1个月内仍未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将根据《孵化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使用权,并依法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创业孵化基地负责楼内的水电配给,任何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10、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楼内的水电进行管理,确保大楼的用电、用水安全与规范,并定期对楼内的水电进行安全普查,企业应给予配合。
一旦发现企业及企业员工私自接拉电线等违章行为,将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11、企业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节约使用。
如需要请事先应通知中心办公室,安装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
如发现故障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处理。
第四、附则
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XX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XX孵化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XX〕30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XX〕55号)和《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发〔20XX〕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孵化器致力建设集“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为一体的孵化产业链,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条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中心)是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XX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市创业中心以入驻企业为中心,不断强化服务观念,增强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对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融资、创业导师、创新支持等服务,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促进创业企业尽快成长。
第二章入驻条件
根据创客(众创空间)、孵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孵化企业(加速器)等孵化不同形态,分别设定入驻条件。
第四条创客(众创空间)
立足XX孵化器产业基础和特色,建设若干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可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
(一)众创空间的入驻条件由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众创空间的毕业企业可优先入住XX孵化器。
第五条孵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重点孵化培育初创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入驻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XX孵化器内(新注册及迁入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及地址变更);
(二)申请入驻企业的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三)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四)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较强的驾驭能力。
第六条加速孵化企业(加速器)
(一)加速孵化企业(加速器)重点接纳XX孵化器毕业企业。
申请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其研发技术或项目应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并符合福州市产业导向。
(二)申请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大等于6项权属清晰的自主工业产权(不含外观专利、商标),近二年企业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三)企业申请租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申请企业符合第六条
(一)
(二)(三)条件,且具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企业之一的可免专家评审入驻。
第七条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招商任务,可以引进招商企业,招商企业入驻程序参照孵化器企业执行,通过后可按照加速器面积租赁。
第八条服务机构
加强孵化器服务能力建设,根据孵化基地发展需要,合理引进投融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根据其资质等级、服务能力、收费标准、服务信誉、服务年限等情况,择优引进。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
第三章入驻年限
第九条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个人)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允许,可适当放宽至24个月。
第十条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经组织认定为B类(或相当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或从事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以下简称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经组织认定为B类(或相当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从事特殊领域企业创业的一般不超过48个月。
第十二条招商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84个月,B类(或相当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或特殊领域招商企业,不超过96个月。
第十三条引进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每二年签订一次合同,并视XX孵化器发展需要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从众创空间、孵化期、加速期的累计入驻时间最长不超过96个月。
第四章租金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实行免场地租金政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入驻的创业团队(个人)场地实行免租或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需报创业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根据楼栋、楼层不同收取租金(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招商企业的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在孵企业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签约引进的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在孵企业租金标准收取。
公共服务平台场地免租金。
第十九条企业孵化期满确有困难未能按期退出的,可续签为期一年合同,续签的租金一律按照50元/平方米结算,到期未能退出的企业每年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按30%额度递增,依此类推,上不封顶。
第二十条XX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在孵企业在合同期间,若遇租金标准调整,按原合同执行。
第五章入驻流程
第二十二条众创空间的创客入驻评审由运营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孵化和加速孵化企业
(一)申请入驻企业应递交以下材料:
《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法人(或申请人)及股东的详细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员工信息名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入驻企业由市创业中心项目咨询部负责审核。
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家评审由市创业中心牵头组织。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财务处牵头组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5位专家组成。
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创业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科技局审定。
市科技局机关纪委对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实施全程监督。
(三)入驻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招商企业或众创空间毕业企业入驻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根据孵化器发展需要适当引进中介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中介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托单位须向市创业中心提交入驻申请报告,经市创业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创业中心XX孵化器管理部负责入驻企业的场地选择、合同签订、装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办理入驻退出交接手续等工作。
第六章企业毕业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毕业的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七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况需退出:
(一)入驻时间到期退出。
创客企业和团体(个人)、孵化企业、加速孵化企业、招商企业等已达到入驻孵化阶段规定时间上限,企业须提前一个月办理退出手续。
(二)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孵化器。
企业应提前1个月向市创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完交接手续之后方可退出。
(三)企业在孵期间被其他企业并购,或增资入股成控股股东。
(四)责令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市创业中心有权单方面中止孵化协议,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
3、企业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头换面骗租、合租、合作,以及擅自调换使用场地的企业;
4、利用孵化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企业;
5、未经与市创业中心协商同意情况下,连续拖欠租金满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满6个月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7、入驻企业不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孵化期内同一事项检查3次以上(含3次)未整改的,市创业中心可终止合同,责令企业退出;
8、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或不履行租赁合同的。
第七章场地调整及安排
第二十八条众创空间因发展需要增加场地面积,由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创业中心审核,提交市科技局审定。
第二十九条孵化时间超过一年,创新能力较强,主导产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在孵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扩增孵化场地面积。
孵化阶段的企业申请扩增孵化场地后的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平方米。
申请孵化场地面积增加较大的企业,且符合加速孵化条件的企业,申请评审后进入加速孵化,企业可按加速孵化阶段面积标准租赁。
第三十条在孵企业因客观原因出现场地闲置的,可申请腾退部分孵化面积。
腾退的孵化场地应满足独立空间使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只允许调整面积1次。
第三十二条入驻企业申请调整孵化场地需向市创业中心XX孵化器管理部递交申请报告,经市创业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三条为方便企业管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入驻企业可申请置换孵化场地,置换场地面积允许在20%范围以内调整。
第三十四条同一批次安排企业场地,原入驻企业申请增加孵化场地面积,或原入驻企业通过入驻加速器评审需增加场地面积的,以及引进专业服务机构可优先予以安排。
通过评审的入驻企业按照评审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安排场地。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五条众创空间须通过市科技局组织的年度考核或由市创业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合同期间众创空间2次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终止运营单位运营管理资格。
第三十六条孵化企业实行中期考核制度,即企业入驻满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分实地检查、材料审核等方式,考核主要内容为项目的真实性、企业发展状况、履行租赁合同、遵守管理规定等情况,入驻企业需按要求填报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毕业)企业情况表》,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市创业中心进行考核。
市创业中心也可视情对企业临时实施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市创业中心与入驻企业首签合同为两年,经组织考核企业无明显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的,办理余下续签手续。
第三十九条引进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要按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考核及市创业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二次考核不合格或被摘牌的,市创业中心终止与其合作,平台依托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条件。
第四十条市创业中心每年对入驻孵化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一次考评不合格终止合作协议,中介服务机构退出XX孵化器。
第九章企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日常管理
(一)入驻企业应在租赁合同指定区域内经营预定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随意转让协议场所;
(二)入驻企业任何人员不得留宿园区,若因公司业务而须留园加班的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申请,审核批准;
(三)入驻企业应维护园区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宠物入园;
(四)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拆、改、装修租赁场地及设施,因工作需要进行上述事项时,应向市创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经营管理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不得经营与公司法定经营业务不符的项目;
(二)企业在不改变入驻评审申报的技术领域及营业范围情况下可以进行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材料上报市创业中心登记备案;
(三)遵守市创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四)服从市创业中心管理,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及其他统计数据和报表;
(五)履行入园时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等相关条款,按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安全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贵重物品带离园区;
(二)入驻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热暖风、热得快等物品;园区内不准生火烧饭;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入驻企业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市创业中心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原XX孵化器相关入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三:
XX市XX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创业园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研发、成果转化、试生产、经营等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创新,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更好落实科技扶持政策,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入驻科技创业园,根据《XX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XX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XX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隶属区科技局。
第二章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XX区的科技企业。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XX市XX区产业发展方向、XX市环境保护等规定;
(三)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20%以上;
(四)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与项目产品相关的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或经科技部门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产业园 区入驻 企业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