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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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附件3: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有效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结合湖北国税实际和征管业务流程,现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
(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有关程序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二、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管理部门。
(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五)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三、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
(一)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许可申请受理岗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作出决定前如有必要指定下级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受指定国税机关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核实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
调查时间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时间内。
(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四、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或者流转税管理部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二)征收管理部门或者流转税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五)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五、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一)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申请资料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的实地核查核查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四)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指定申请人所在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受指定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核实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调查时间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时间内。
(五)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七)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一)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流转税管理科(处)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流转税管理科(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处)经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七、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一)区县(市)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流转税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调查核实(两人以上),并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四)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六)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八、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区县(市)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
(二)征收管理部门必须在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区县(市)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五)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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