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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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方案]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XXX–2010
2010北京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XXX–201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0年月日
XXXX出版社
2010北京
前言
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本标准共分五
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
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王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虹、蒋瞻、马晓东、周庆生、倪慧、胡夏闵、王莉、顾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
一?
年月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5
第一节规划布局„„„„„„„„„„„„„„„„„„„„„„5
第二节建设规模„„„„„„„„„„„„„„„„„„„„„„6
第三章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7
第一节学校选址„„„„„„„„„„„„„„„„„„„„„„7
第二节校园规划„„„„„„„„„„„„„„„„„„„„„„7
第三节建设用地„„„„„„„„„„„„„„„„„„„„„„8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11
第一节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11
第二节实训实习基地„„„„„„„„„„„„„„„„„„„„12
第五章建筑标准„„„„„„„„„„„„„„„„„„„„„„„„14
附录一术语„„„„„„„„„„„„„„„„„„„„„„„„18
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9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地第四条
方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第一节规划布局
第八条以地(州)、市或主体功能区为单位,统筹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确定,做到规划合理、规模适度,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十条地(州)市和人口较多的县应按照农业类、制造业类、服务业类整合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
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规划布局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根据当地社会文化特点,规划布局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
第十一条县(市)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宜根据人口规模按以下原则设立:
15万人至40万人的设立1所,40万人至80万人的设立2所,80万人以上的设立3所。
15万人以下(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为10万人以下)的县级城镇,一般不单独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宜由地(州)、市统筹设立综合类职业教育中心或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地(州)、市应统筹设立有多所学校构成、总规模在万人以上的中等职业教育园区。
园区内的学校所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防止重复建设。
职教园区内应统筹规划建设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和公共设施(如图书馆、风雨操场、超市等)。
新建的中等职业教育园区或学校宜邻近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教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第二节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宜控制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内,主干专业设置以2-5个为宜。
第十五条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可按照所培训的人次、时间折算成在校生规模,折算规模(生)=年培训总人次×平均培训天数/200天。
第三章校址选择、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学校选址:
一、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四、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二节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校园规划: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先编制校园规划。
二、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应按基础教学、实验实训、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方便联系、互不干扰。
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内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
校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五、学校应设门卫值班室,校园与外界应有隔离和安保设施。
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六、各功能区的建筑布置应紧凑、集中,强化校园整体性。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合理利用民防和地下空间。
七、学校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和篮、排球场。
田径运动场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2八、校园绿化率应符合当地的要求且不低于30%,生均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m。
其中集中绿地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
九、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
污水应接入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
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十一、校内应设置自行车停车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
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实训实习基地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生产性工厂、农(林、牧、渔、养殖)场、配套商业网点、靶场及驾驶培训场地等所需的土地,根据办学需要另行配置。
二、农业类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3-1的指标值,编制专门实习场地用地计划,并另行申报,其用地也可与附近现有农场、林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用。
表3-1农业类学校专门实习用地参考指标单位:
?
/生
项目基本参数参考指标1、农业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农业专业学生数3002、林业专业实习林场、苗圃、果园林业专业学生数803、生物专业实习园生物专业学生数60
三、学校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
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不宜大于0.55。
第十九条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按照学校产业类别和办学规模,农业类、制造业类及服务业类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2、表3-3、表3-4规定:
2表3-2农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单位:
m/生
规模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项目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19.6518.9618.2817.5916.90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8.757.887.006.135.25
体育活动用地9.005.504.005.204.36
集中绿化用地7.006.005.505.205.00
地面停车场用地0.540.540.540.540.54
合计44.9438.8835.3234.6632.05注:
1、综合类学校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下同)
2、学校实际办学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采用插入法计算。
(下同)
2表3-3制造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单位:
m/生
规模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项目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19.6518.9618.2817.5916.90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9.388.447.506.565.63
体育活动用地9.005.504.005.204.36
集中绿化用地7.006.005.505.205.00
地面停车场用地0.540.540.540.540.54
合计45.5739.4435.8235.0932.43
2表3-4服务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单位:
m/生
规模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项目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19.6518.9618.2817.5916.90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7.506.756.005.254.50
体育活动用地9.005.504.005.204.36
集中绿化用地7.006.005.505.205.00
地面停车场用地0.540.540.540.540.54
合计43.6937.7534.3233.7831.30
第二十条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包括基础教学、行政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第二十一条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
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实训实习工厂(车间)、专业训练用房、模拟实训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条体育活动用地:
主要指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第二十二
运动场和球类运动场地。
办学规模在1000人及以下的,应设置一片300m环形跑道(四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2000-3000人的,应设置一片300m环形跑道(六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30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一片4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5的规定。
2表3-5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
片、m
300m环形300m环形400m环形生均面积规模篮球场用地面积跑道(4道)跑道(6道)跑道(8道)指标1000人1——290009.002000人—1—4110005.503000人—1—6120004.004000人——18208005.205000人——110218004.36
2第二十三条集中绿化用地:
指单片面积在400m以上的专用绿化用地,不含建筑物周边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应不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且生
2均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m。
第二十四条地面停车场用地:
按35%教师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第二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由教室、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教学办公用房、行政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生活及附属用房组成。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2表4-1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m/生
规模校舍名称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
3.603.403.203.002.80教室(2.70)(2.55)(2.40)(2.25)(2.10)
图书阅览室0.700.650.600.550.50
风雨操场1.101.000.900.800.70
教师办公用房0.800.750.700.650.60
行政用房1.101.051.000.950.90
学生宿舍7.007.007.007.007.00
(5.25)(5.25)(5.25)(5.25)(5.25)
食堂1.201.151.101.051.00
单身教工宿舍0.270.270.270.270.27
生活及附属用房2.602.502.402.302.20
18.3717.7717.1716.5715.97小计(15.72)(15.17)(14.62)(14.07)(13.52)注:
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的指标。
3、括号内的指标数为按75%折减后的指标,参见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教室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普通计算机教室及电教工作等用房。
教室大小应根据生均指标和班额数确定,满足各专业学习的需求。
因三年级学生全部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但有时要回校集中,教室的总数量可按全校班级数的75%设置。
第二十七条图书阅览室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图书目录查询及出纳用房等。
第二十八条风雨操场内设置一个篮球场,并附设体质测试用房及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用房。
风雨操场应综合利用,兼有集会、演出的功能,可在风雨操场内设置小型舞台。
第二十九条教师办公用房供教师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使用。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
第三十条行政用房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网络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收发室、门卫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校,学生宿舍的总数量可按全校学生总数的75%设置。
走读生较多的学校可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十二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餐厅内须设置教职工就餐区。
第三十三条单身教工宿舍按教师人数的35%安排。
第三十四条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采暖锅炉房、开水房、商店、理发室、教务仓库、总务仓库、综合修理间、变电所、水泵房、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活动用房、印刷室等。
第二节实训实习基地
第三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实习基地由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两部分组成。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2表4-2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m
规模行业分类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
农业类7.006.305.604.904.20
制造业类7.506.756.005.254.50
服务业类6.005.404.804.203.60注:
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
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农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等用房。
温室或大棚应建在农(林)场内。
第三十七条制造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实训工厂(车间)等用房。
实训工厂(车间)应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机器设备布局按照真实生产条件设计。
工厂(车间)内应有现场教学空间。
制造业类学校如采用学校出土地、企业建工厂的引厂入校的办法建立生产性实训实习基地,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服务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各专业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专业训练用房或模拟实训用房。
每个专业至少应有能容纳一个班级同时训练或实训的用房以及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
服务类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可对外开放,提供实习服务(如宾馆、餐厅、美容美发厅),并应与校区相对隔离。
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
第三十九条综合类学校按照专业分类和专业规模,依照上述分类指标,分
别设置相应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
第四十条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内统筹规划建设的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可根据实训实习总人数按上述指标的75%计算,相应减少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
第四十一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做到先进性、真实(仿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满足理实一体的教学需要。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保证实验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以上。
第四十二条在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中,要综合利用资源,鼓励与企业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
实训基地应尽可能向企业开放,承担生产经营任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专业都应有2个以上的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校外实习基地应设在中等以上的企业,应能满足各类专业学生实习需求。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四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基础教学和生活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筑层数。
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
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四十六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建筑层高:
一、普通教室不宜低于3.80m,
二、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进深若大于7.20m,不宜低于3.90m。
三、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四、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五、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m。
六、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第四十八条建筑结构: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九条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五十条楼地面。
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五十一条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
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
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五十二条楼梯、电梯: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
二、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
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
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
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
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三、实验和实训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
第五十三条墙面。
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
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做高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
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
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五十四条门窗。
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
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
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
第五十五条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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