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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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
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
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有效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6号),促进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全面提高,增强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以高端人才为引领,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应用型人才为主体,创新政策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统筹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我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和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实施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十、百、千”人才培养工程。
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培养出10名左右在全国有影响、省内知名的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大师;100名左右在省内有影响的行业学术带头人;1000名左右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从业一线的技术骨干。
三、培养方式和方法
为有效解决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行业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创新能力不强、人才开发投入不足、单位承载吸纳人才功能较弱等突出问题,今后3年,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平台、引智引才平台、人才使用和激励平台建设。
(一)培养平台。
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培养计划,突出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多途径培育高层次人才,以高层次人才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
1、定期开展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大师、学术带头人和从业一线技术骨干评选活动。
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聘请省内外权威专家领衔评审,培育我省业内领军人物,打造优秀团队,引领规划和勘察设计工作提高水平,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塑造城市特色。
2、鼓励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大师或学术带头人“工作室”。
每个“工作室”本单位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为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才能、提高创新能力创造条件。
3、加强重点学科建设。
省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师资选配、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省内有关高校相关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与水平。
4、鼓励有条件的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
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5、实施创新能力培养计划。
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借鉴和汲取国内外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的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和改进城乡规划勘察设计理念和方法。
以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依托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实行订单式培养,每年培训200名左右,满足市、县对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的需求。
帮助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培训国际化人才的渠道。
每年择优选拔20名左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外学习、考察、培训。
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在计划、立项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持。
6、学习锻炼。
有计划地从省、市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选调优秀人才到发达省、市相关单位进行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
(二)引智引才平台。
1、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
事业单位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硕博士或接收的国家211重点大学的本科生,可不受单位编制限制或者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优先予以安置。
有关部门要针对实际需要,有组织有目的地到省外、国外开展高层次引才引智活动,对短缺急需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智力,在引进方式上可采取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2、鼓励帮助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产学研相结合,联合设置机构,采取建立联合实验室、设计所等方式联合研发、打造品牌,在创新理念和成果应用的同时,带动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3、本着“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原则,灵活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技术合作和人才租赁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培养我省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使用和激励平台。
为解决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更好地留住现有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和服务,要科学搭建人才使用和激励平台。
1、科学使用人才。
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考察考核方法,建立公正公平的业绩评价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和使用人才,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使人才有岗位、有事业、有作为、有待遇。
获得省或省级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人员,在职称申报时,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岗位结构比例。
2、加大人才交流力度。
有计划地选拔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优秀拔尖技术人才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交流、挂职或任职,充分发挥其作用。
3、加大奖励力度。
对承担重大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获得较高等级规划设计成果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单位适当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奖励之外,再分别进行同等数额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二、三等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铜奖的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河北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二、三等奖和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三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在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创收经费中列支,免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参照执行。
4、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三三三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等,本单位可参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5、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大师的,本单位可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和30万科研经费支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发。
6、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系。
在勘察设计企业要建立起不同的工资分类管理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
建立和完善符合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奖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
完善福利制度,保证各类人才的福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福利项目和待遇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货币化。
7、实行“学术休假制”。
凡我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正高职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法定年休假外,每年可享受15—20天学术休假,支持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与省内较大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单位的沟通联系,统筹研究协调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建立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推进。
(二)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要确立“人才强企”、“人才强院”的发展方针,围绕本单位近期发展和长远需要,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规划,明确人才队伍建设重点,确定人才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三)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
设立“十、百、千”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由省财政每年专项列支100万元。
各设区市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建立人才投入配套制度,人才投入经费单列。
按照国家规定,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所提教育经费计入成本。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少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对城乡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条件标准及认定办法附后),实行“三减三免政策”。
即:
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自获得称号的次月起,三年税收全免,三年税收减半。
(四)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计提科研经费,一次性计入成本。
科研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以连续使用。
(五)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体制僵化、机制不活、人才发展平台低下的问题,吸引积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和优质资源,打造品牌,有效提升我省勘察设计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六)完善政策,扶植我省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做大做强。
省市重点项目以及本地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本省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竞标,鼓励省内单位与外来单位合作,共同承担一些高端项目,在合作中提高我省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水平,培养和锻炼我省规划和勘察设计队伍。
以突出本地文化特色,进一步解决外来机构“水土不服”等问题。
(七)加强人才信息建设。
编制并公布全省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需求目录。
搭建开放共享的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人才市场和重点高校的合作交流与信息共享,为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流动提供服务,及时合理引进人才。
附件:
河北省城乡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认定办法
附件:
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认定办法
一、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条件标准
在河北省注册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研单位,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七项的,可申请“河北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
(一)有完整的技术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重大课题在全省推广应用。
(二)通过自主研发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研发,勘察设计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2项以上,省部级工法或标准图2项以上;城乡规划单位完成省部级城乡规划重大科研课题3项以上。
(三)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省级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一等奖3项以上。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先。
(四)城乡规划、设计、科研单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0%以上;勘察单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总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被省科技厅批准已设立河北省专业技术研发中心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已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被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单位)优先。
(七)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不少于2项。
(八)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近3年规划、设计、科研单位人均产值在35万元以上,勘察单位人均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全国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百强企业优先。
二、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及申请。
对照规定的条件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三)合规性审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各有关部门组建“河北省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单位)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在省级主流媒体和“河北建设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有关媒体公告认定结果,并向有关企业(单位)颁发“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证书”。
三、取得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资格后,可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单位),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创新型科技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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