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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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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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一、服务事项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民专业合作社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放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受理
(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其要点是:
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及指标解释:
①转包:
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②转让:
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③互换:
指截止调查期末,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
甲以3亩及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
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④出租:
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⑤股份合作:
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⑥其他形式:
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
包括委托他人代耕不足1年的。
■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转入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他人利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时间、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及收益处置。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及转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5、土地流转转入、转出需求信息,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登记,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6、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鉴证。
7、农户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地块和面积、流转的期限、流转价格等。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报经发包方同意。
②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
③原承包农户将流转合同副本2份交发包方。
④发包方收到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副本后,及时登记造册,并定期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土地流转合同等资料。
⑤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收到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副本等资料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8、农户委托发包方或他人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农户递交由承包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②受托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托农户。
③接受委托的,受托方应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要求转出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④有意承接土地的,应在受托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申请。
⑤受托方应及时召集流转当事人协商或招投标,由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受托方不是发包方的应一式五份),转出方、流入方、受托方(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协商记录、委托书等资料由受托方负责保存。
⑥因规模经营需要集中流转土地的,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如果流入方的确要求及发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由发包方统一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递交委托书,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由承包农户及发包方签订土地流合同一式三份(农户、村、镇各一份),再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户及流入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三份(流入方、村、镇各一份),协商记录、委托书等资料由发包方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保存。
9、农户以入股形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起人及承包户洽谈入股事宜。
②制订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③双方签订入股合同。
10、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法行为或流转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请乡镇土地流转纠纷调处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材料: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②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③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②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其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③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及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④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或向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发布;⑤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⑥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执一份;⑦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的书面申请;②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③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及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的合同,并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服务站各执一份;④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⑤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程序
①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②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实践证明,发展这一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好途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的条件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
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体的内容及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什么条件一样)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工作:
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二是依法制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要依法确定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四是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等经济活动的合作社法人,具备一定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
成员缴纳股金、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接受的捐赠、政府扶持资金等。
2、必须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并应以农民为主体,即在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流程:
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筹备组;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⑶吸纳会员(社员);⑷确定股本结构;⑸起草章程;⑹推荐“三会”候选人;⑺向乡镇经管站报送相关资料;⑻乡镇经管站预审;⑼向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提交成立申报及相关材料;⑽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审核资料办理批复手续;⑾合作社召开成立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及选举“三会”组成人员,成立组织机构;⑿办理工商登记手续;⒀材料存档,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统计信息。
4、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有:
①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④法人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⑤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⑥住所使用证明;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及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流程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放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实施机关:
沅陵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责任科室:
农村土地流转中心
服务对象:
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程序办理:
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向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
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经管服务站申请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
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受理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实施机关:
沅陵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责任科室:
农村土地流转中心
服务对象:
个人
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处理方法:
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
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
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2、受理⑴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必须是及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③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⑵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人,说明须办理的手续、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裁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
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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