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章提要与自测题.docx
- 文档编号:15173162
- 上传时间:2023-07-02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6.65KB
《婚姻家庭法》章提要与自测题.docx
《《婚姻家庭法》章提要与自测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章提要与自测题.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章提要与自测题
《婚姻家庭法》章节提要与自测题(第1-4讲)
■此提要已做了精简,但为便于复习,仍列出了判断、辨析、简答等题的部分知识点及其解析;部分辨析、简答题的解析比较详尽,实际答题时根据考题情况,选用有关要点。
选择题、案例分析等题的答案与解析见课件(备注页)。
■注意查看、理解各题目前后的“提要”或课件中该题目的相关知识点及其解析,如选择、案例分析、辨析等题。
■自测题题型:
判断、辨析、选择、案例分析与问答(简答)、论述。
第一讲概述(总论一 第1-3章)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1.1)
[辨析]婚姻是指男女的结合,家庭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生活单位。
1、社会概念:
(1)婚姻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和共同经济为基础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2、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概述
(二)概念和调整对象
[判断]我国《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
(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基本法)。
2、调整对象:
(1)范围: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从属于一定的人身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多项选择]
(1)宪法和法律婚姻家庭基本法:
《婚姻法》;收养制度:
《收养法》;亲属财产法:
《继承法》;其他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如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颁布2003年10月1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12-27实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3-12-25颁布 2004-04-01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1993-11-3颁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颁布),等。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方面)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辨析]婚姻自由即子女自由结婚。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恋自由权得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1)内容: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2)主体:
①子女;②父母(再婚);③男女双方。
四、原则实施保障:
“六个禁止”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判断]
论述
1、联系实际和有关法条,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保障。
2、结合有关法条,论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新增的重要规定P37)。
第二讲亲属关系原理(总论二 第4章)
一、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判断、辨析]亲属即血亲,是基于自然血亲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收养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关系发生、终止的根据和表现:
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亲属可分为三类:
1、配偶:
夫与妻的对称,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而发生。
2、血亲: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源同源。
分两类:
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
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
(1)血亲的配偶:
己身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己身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按亲属间是否有直接血缘关系划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亲又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直系拟制血亲、姻亲:
P89,亲子关系P219[答案]B
简答、列举说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辨析]旁系血亲即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指表兄弟姊妹。
旁系血亲的含义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
同辈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
不同辈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二)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成反比:
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判断][亲等计算方法]运用罗马法、寺院法及中国的代数法,计算亲等。
[案例、选择]
如:
[单项选择]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三、亲属关系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的效力)
1、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禁婚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2)共同财产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3)扶养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4)承担民事责任的效力:
特定的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特定的亲属是可以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2、亲属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亲属可以做特定法律主体的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2)监护效力:
如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对精神病人,还可申请宣告其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对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的代管效力:
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5)继承效力: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论述]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重点掌握其在婚姻家庭法等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讲 结婚制度(第5章结婚的成立)
第一、二节 概述、结婚条件
二、结婚的要件[简答、案例]
1、实质要件:
必备条件:
(1)具有结婚合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单项选择题]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A.准予结婚 B.禁止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 D.能否结婚从习惯
[答案]B
四、婚约及其解除[多项选择]
1、不论过错,自由解除。
2、婚约期间同居的,不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生有子女,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8.3.3非婚生子女P232)《婚姻法》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
(1)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按照约定处理,或按份所有、按比例分割。
(2)彩礼等财产的赠与性质——附条件的赠与(基于结婚的目的而赠与)
《〈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第3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的程序
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籍簿、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判断]
[简答]不予登记结婚的五种情形: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事实婚姻
[辨析]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按同居关系处理。
[知识点]事实婚姻、重婚等(参见:
第一讲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讲第四节无效婚姻的类型重婚等章节内容)
1、狭义的“事实婚姻”——指的是已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仅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承认其婚姻关系效力的男女结合。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的“事实婚姻”)
2、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无结婚形式要件(登记);
(2)时间、行为要件:
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生效日期]2001-12-27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节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概念和种类[选择、判断]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的无效婚姻
(二)禁婚亲的无效婚姻(三)患有禁婚疾病的无效婚姻(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辨析]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生有子女,则构成重婚。
[知识点]事实婚姻、重婚等(参见:
第一讲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讲第四节无效婚姻的类型重婚等章节内容)
重婚:
1、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再行结婚,构成重婚。
2、重婚的类型及其婚姻效力:
(1)双方是否存在配偶:
①双方都有配偶的;②一方已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的。
(2)是否登记结婚:
①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②事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此处“事实婚”指广义:
包含具备法律效力构成条件的事实婚姻、无法律效力的事实婚。
“重婚”应作实质意义理解:
●“有配偶者”的主体范围:
依据司法解释
(一)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可知“有配偶者”应包括二情形:
办理登记结婚的夫或妻,法律确认保护的事实婚姻中的夫或妻。
●“重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1994年12月14日)中指出:
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的重婚”的组合类型及其婚姻效力:
①法律婚+事实婚——前婚有效。
②事实婚+法律婚——若前婚具备事实婚姻的有效要件,则前婚有效;否则,后婚有效。
③事实婚+事实婚——若只有一个“事实婚”具有事实婚姻的有效要件,则此婚有效;若二“事实婚”都具备事实婚姻的有效要件,则前婚有效;若二“事实婚”都无效力,则不构成重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1)无配偶而重婚的:
婚姻法上:
无效婚姻;刑法上:
①善意:
不是重婚罪的犯罪主体;②恶意:
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
无效婚姻并构成重婚罪。
[多项选择题]99-2-5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A.仅差两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二、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判断]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都不适用调解。
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应依职权确认其无效,并在有关判决中予以宣告。
(1)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并无争议就不加追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司法解释
(二)》S2)。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S3)。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一)》S9.1)
3、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
S9.2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原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之前,即通常情况下,无效事由消除以后不能再请求宣告无效。
[单项选择题]03-3-4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单项选择]09-3-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四、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婚姻关系已经成立,欠缺结婚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婚姻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
胁迫而结婚,欠缺结婚合意——意思表示不自由,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五)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请求权。
可撤销婚姻的在依法撤销前,已存在的婚姻关系有效。
2、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限:
一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判断、多项选择题]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06-3-66)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溯及既往):
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判断]
比较:
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效力。
(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否定当事人配偶身份,当事人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
[司法解释一]第12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15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四讲 夫妻关系(第6章婚姻的效力)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权(配偶身份权)的内容[判断、简答]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四方面内容:
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条款:
第3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的司法解释又间接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法定财产制(①共有财产制度;②特有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情形:
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形下,适用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制度。
[判断]
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一)法定的共有财产
1、法定共有财产制(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所得财产,依法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
2、法定的共有财产的范围(第17条)选择、简答、案例[见:
综合案例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单项选择题]07-3-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辨析]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属于双方法定的共有财产。
[司法解释
(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单项选择09-3-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判断]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后呢?
有财产约定呢?
)
[知识点]法定财产制适用情形,离婚判决的时间效力,法定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单项选择题]08-3-13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解析]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
(二)S17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1)家事代理权平等:
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辨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2)重要处理决定权平等——协商一致: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4)义务平等:
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的特有财产
1、法定特有财产制(个人一方特有制):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依法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制度。
2、法定的特有财产的范围(第18条):
选择、简答、案例
法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
S1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一次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部分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男女结婚8年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
(一)第19条法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项选择题](改编2002年卷三第41题)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
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
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A.陈某的转业费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E.陈某转业费中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 提要 自测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