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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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附件
购房合同附件
篇一:
购房合同合同附件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对出卖人确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及物业服务予以认可,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和理解了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本合同中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买受人应按照认购协议或者出卖人通知的时间提供全部资料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如因银行审批未能通过或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则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后一周内,买受人应选择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或退房,出卖人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变更付款方式或退房的手续。
逾期超过15日仍未一次性将剩余房款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套房屋另行处分。
若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时间及要求提供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作买受人严重违约,买受人应按照房款总额每天千分之十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仍未提交全部资料和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款总额20%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应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因买受人未按期还款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或解除与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签定后申请退户,则出卖人有权没收定金,同时买受人同意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并配合出卖人到房管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完成后,扣除违约金,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所缴付金额的余款,以确保双方利益,合同解除。
二、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出卖人通过宣传品、户外广告、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等以及售楼人员的承诺仅作为参考,而不作为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价款的依据。
三、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规划设计方案做出的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予以认可。
四、买受人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提供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真实无误,若由于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出卖人,导致无法将相关事项通知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出卖人的通知方式可以是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信件邮寄通知、报纸公告、电视通告、售楼部公告以及其他媒体上的通知。
五、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墙面空鼓开裂、门窗渗水、漏水、墙面不平整、防水渗漏等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而应在接收房屋后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保修。
买受人以此为由拒收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六、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的,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或出卖人要求的时间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交必须的资料并交纳相关的费用,否则出卖人可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七、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天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基金、契税、过户费、房产税等。
八、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应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乱搭乱建、随意增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添附其他财物。
九、房屋交付之前,买受人应缴纳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或代收的相关费用以及需向出卖人交纳的相关费用,上述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剩余房款、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预收物业费、预收装修押金、预收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买受人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的,出卖人有权拒绝(或延迟)交付房屋或拒绝(或延迟)办理产权证,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十、非本项目所有的外部因素,如绿地、道路、公园、学校、市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最终以政府规划为准,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小区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学校、裙房、屋顶等以及未计入房屋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归出卖人所有,其产权不随本合同转让给买受人,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收益等,销售文件及图纸所示功能仅为示意,出卖人保留出售、重新定位功能、委托专业机构或物业公司经营的权利。
十二、买受人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备案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解除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三、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
最新购房合同范本(含所有必备附件)
签约须知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两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除甲、乙双方签署栏和登记机关登记栏外,本合同其它空白处均应当通过南京市上房地产系统打印填写。
在本合同中的内打“√”表示选择,打“x”表示不选择。
本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以“以下空白”字样注明。
本合同特别制作“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专项用于乙方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该专用文本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入房产档案馆。
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自定每套合同的份数;但每套合同必须包括一份该专用文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主体建筑层数为层,其中+米以下层,+米以上层,该商品房位于+米以上+米以下第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层高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
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
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
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
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
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
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退
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
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
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
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篇三:
“文章”多
“文章”多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
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2、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
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
分摊面积的计算应按京国土房管权字(20XX)第369号文件执行。
双方应约定,出卖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
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
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4、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
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
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
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
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5、附件五是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目前许多购房人采取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
一般来说,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事先都签订了合作协议,因而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贷款。
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
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购房人将有巨大的付款压力,难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面临违约风险。
有鉴于此,建议购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约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还要明确约定:
“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
买受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篇四:
三
附件三:
宏宇仙都洋房配置标准
一、结构形式:
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
二、外墙:
涂料饰面,局部石材
三、内墙面:
1、户内:
水泥砂浆抹面
2、入户大厅、通道和楼梯间:
涂料饰面
四、楼地面
1、户内:
细石混泥土面层
2、阳台、露台:
细石混泥土面层
3、楼梯间:
地砖
五、屋面:
坡屋面为瓦屋面
六、阳台、露台维护:
金属栏杆
七、门、窗
1、进户门:
进户门为品牌钢制门,户内只留门洞
2、外墙窗:
塑料型材,双层中空玻璃
八、给排水
1、给水:
水表按一户一表设置,给水接至厨房并预留接口
2、排水:
厨房、卫生间留设排水接口
九、燃气:
气表燃气公司要求按一户一表设置
十、强电:
电表按一户一表设置,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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