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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智慧城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给予支持和引导。
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
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为2017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年初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及早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安排存量部分不低于30%、增量部分不低于70%实行“一拨变双改”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经城南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南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纳税、环保、安全生产、法院执行等较重以上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通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竞争性专家评审。
(一)成立竞争性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共同抽取。
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
(二)评审程序
1.书面评审。
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2.公开答辩。
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3.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章 使用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1.新设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大数据存储中心项目和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项目,两年内技术设备投资额分别超过3000万元、300万元的,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央企和上市公司(国内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可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2%、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市外大数据企业集团总部(含跨省区域性总部)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至城南大数据产业园,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符合前款条件并按前款给予奖励外,另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市外企业落户城南大数据产业园、采取市场化运作、年流水在30亿元以上、跨省市的大型大数据应用平台类项目,在平台技术设备投资上和运营上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4.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和世界100强高校院所落户城南大数据产业园,新设立的大数据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投资(不含基建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通过认定的,按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开展大数据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对突破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化瓶颈的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6.对承担或列入国家示范试点应用计划的重大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和项目,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每个平台和项目可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或列入省示范试点应用计划的重大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和项目,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每个平台和项目可给予20万元奖励。
7.鼓励大数据研发机构、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对年营业收入超100万元(服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专业平台机构,按其对市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收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各企业按照智慧盐城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各类资金在城南大数据产业园开展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智慧盐城和大数据年度应用示范工程、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成效显著的,按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9.对市外落户于城南大数据产业园新设的亿元以上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实际需要,经审批,可与城南智慧科技城配套出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大数据产业园内产业类项目股权投资。
10.支持城南加快大数据专业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基地或园区品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园区公平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大数据产业园核心应用基础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落户在大数据产业园的智慧盐城项目(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建设资金。
12.对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如按第二十三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非本专项资金用途以外的部门支出。
对用于考核发放的奖金,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管理职责、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5.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
6.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7.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相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经信委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
市经信委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问题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视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第三十六条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符合会计核算定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或专用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
购进需要安装的,安装费用不计入补贴计算范围。
自制设备,符合条件的按一半计算。
技术投入和软件投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零的,不计入补贴范围。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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