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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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局(新区城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编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程勘察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业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勘察项目在地铁运营保护区及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时,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单位制订对地铁的专项安全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其勘察方案应征得地铁运营单位同意。
勘察项目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时,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单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
(三)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勘察工作,并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应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强化对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的管理,保证现场勘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补记和修改记录。
从事现场勘察作业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并配备满足勘察任务的勘探设备。
外地来深承接业务的勘察单位除按规定办理在深信息登记手续外,还应配备能够满足项目勘察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审查责任。
应对甲级勘察项目进行勘察现场核查。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勘察报告,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不得作为设计的基础资料进行设计。
(五)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发现勘察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和编制勘察成果文件,或勘察数据、技术方案有异常的,或勘察成果文件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勘察项目人员责任,强化工程勘察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项目负责人是勘察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勘察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审核人、审定人分别负有审核、审定责任,审核人和审定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二)指导现场作业的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勘察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审核、审定后方可实施;
勘察单位应负责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勘察方案中勘探点的布置和勘探深度的确定,由建设或者设计单位布置勘探点和勘探深度的,则应当经勘察单位认可并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三)在确定勘察现场作业时间后,勘察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天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进行网上开工告知,开工告知信息将同时发送至地铁运营单位和燃气企业进行地铁安保区及燃气安全保护区范围核验,未进行开工告知或不如实进行开工告知的勘察项目,勘察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四)在勘察野外作业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各钻探班组进行书面的质量技术交底,明确现场钻探、取样、测试等技术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应向各钻探班组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现场安全和环保、文明施工和应急措施等要求。
交底记录应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亲笔签名;机长应在开钻前向本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勘察现场应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者技术要求;
2.勘察纲要/勘察方案或钻探任务书;
3.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
4.拟建场地地下管线资料。
(六)现场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七)勘察现场主要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机长、记录员、安全员、原位测试人员等主要现场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每台钻机应至少配有1名机长和1名记录员,勘察项目现场应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道路、水域、河道、高陡边坡、地下管线密集区、塌陷区等特殊场地勘察现场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八)勘察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要求。
勘察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岩土工程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应当检定或者校准的设备和仪器,须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其他设备和仪器应当进行自检,确保其性能完好、运行正常。
(九)勘察现场操作应当符合规定。
工程勘察的勘探方法、程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且与场地地层特点相适应:
1.现场钻探应当按经批准的钻探任务书或者勘察纲要/勘察方案进行,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的选择,应当根据岩土类别、可钻性和钻探技术要求综合确定。
钻探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岩(土)芯采取率,避免对取样段的扰动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铁等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破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钻探现场管理还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2.土试样的采取应当根据土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取土器,采用规定的取样方法并符合勘察纲要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取样的质量和数量;
3.原位测试方法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参数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用,操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
4.勘察单位在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钻探前,应与地铁运营单位及燃气企业联系,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保护指导;
5.原始资料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原始记录应当按要求填写,机长和记录员应当在表格上签字。
(十)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报告交付给建设单位前应经审核、审定。
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勘察报告责任栏中手写本人签名,注册人员应当盖注册执业章。
(十一)补充勘察项目,参照新勘察项目进行控制。
三、落实勘察现场核查制度,提高勘察文件审查质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文件审查机构。
(二)对于甲级工程勘察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到作业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勘察项目现场核查表》。
核查内容包括:
1.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纲要执行;
3.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
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
4.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记录有关情况上传至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应当配合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开展作业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时,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协助审查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其他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开展作业现场核查工作。
(三)勘察单位完成勘察报告编制后,通过“审查系统”提交勘察报告信息,发送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报告等相关书面资料同时送至审查机构。
包括:
1.工程勘察报告;
2.外业钻探原始记录表;
3.建设单位提供并盖章的设计总图;
4.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审查机构对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应进行认真仔细审查,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3.勘察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
4.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技术性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2.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勘察文件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五)对超限高层建筑、断裂发育带、隧道、深基坑、高边坡、岩溶等复杂勘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对工程勘察活动实行第三方监理,并组织专家对勘察方案(勘察纲要)进行评审。
四、加强勘察勘察单位和勘察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勘察成果质量。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汇总勘察项目开工告知信息,进行勘察单位动态核查和勘察现场飞行检查。
重点检查勘察单位资质人员、勘察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和到场情况,钻探单位资质、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作业程序、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资料记录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已经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重点检查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勘察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以及勘察报告是否仍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勘察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不到场,或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存在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取土样数量、取土方法、原位测试、资料记录等作业质量和现场管理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勘察方案要求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作不良行为记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项目现场核查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月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项目现场核查表
审查编号:
核查日期:
年月日
工程
名称
工程
地点
勘察
单位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勘察纲要及开工告知情况
1
是否有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的勘察纲要
□符合□不符合
2
附有坐标、拟建建筑物轮廊线、地下室边线的钻孔布置图
□符合□不符合
3
钻孔布置是否合理
□符合□不符合
4
是否有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符合□不符合
5
交底记录签名是否齐全
□符合□不符合
6
在住建局施工图审查系统中进行开工告知
□符合□不符合
人员配备情况
7
地质编录员是否在现场
□符合□不符合
8
现场作业人员(机长、记录员)是否持证上岗
□符合□不符合
设备配备情况
9
钻探设备:
钻机台套
□符合,设备状态完好,数量满足工期要求
□不符合,设备配备不满足勘察质量要求
10
取土器台套
11
标贯器台套
12
测量或检测设备台套
文明施工和环保、安全措施
13
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
□符合□不符合
14
地下管线、设施资料的收集、使用,及相关手续报批
□符合□不符合
15
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措施、环保措施
□符合□不符合
室内试验情况(根据需要填写)
16
试验承担单位资质
□符合□不符合
17
试验人员资质
□符合□不符合
18
试验过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符合□不符合
现场
作业
质量
情况
钻孔
编号
钻孔
类型
点位
精度
钻孔
深度
原位测试数量、方式是否满足要求
样品数量、采取方式是否满足要求
岩芯采取率是否满足要求
岩芯摆放、岩芯牌填写是否及时规范
原始记录、地质编录是否满足要求
主要
问题
及
核查
结论
主要问题:
审查人(签名):
日期:
勘察单位意见:
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备注
以上结论仅限于核查当天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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