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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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篇一:
07-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第八条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
(二)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披露股票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五)发行对象关于持有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无限售安排,应说明;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
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投资的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最近2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投资的公司最近1年及1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二)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三章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三)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四)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操作实务
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操作实务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王伟锋律师
定向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为进行股权融资,扩大注册资本,对外发行股份,将股份发行给符合股转系统要求的认购人。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即,公司购买资产,也需按照定向发行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表决程序,并申请核准并及时披露。
一、发行条件
公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发行对象的要求。
发行对象可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二、发行对象(认购人)
(一)发行对象范围
发行对象是指可以认购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对象范围分为三类,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发行对象数量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除原公司股东外,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第
(二)项、第(三)项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即,第二类发行对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和第三类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共计不得超过35名。
三、发行程序
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的流程如下表: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署认购协议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二)董事会决议
1、审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章程)。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2、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3、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5、信息披露。
董事会决议后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盈利预测报告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三)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审议董事会提议的《股票发行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向特定股东发行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章程)。
2、发行方案重大调整,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1)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未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
3、信息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披露《发行认购公告》
缴款前披露: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有),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优先认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有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放弃优先认购的情况(如有);
(2)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3)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份的处理方式。
(五)缴款及验资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业务细则》的要求,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有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办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手续。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主办券商经纪业务客户、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询价对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3、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4、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篇三: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八大规则解析
一、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适用规则的不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据此,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在适用规则上: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XX】52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公告【XX】53号)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
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二、定向发行时点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行)》,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
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架发行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
如:
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的发行,后续500万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
该制度除了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外,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底下。
三、定向发行对象及其锁定期
1、定向发行对象
定向发行对象除现有股东外,合计不得超过35人。
认购对象包括:
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XX年3月20日发布),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挂牌公司原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定向发行,是不需要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关于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要求的。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亦不可以参与其他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及公开转让。
2、定向发行对象锁定期
《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挂牌公司可以在《股票发行方案》或者《认购公告》中对(拟)认购对象所持新增股份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四、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方案时,应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也可以放弃参与认购。
同时,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
股东自愿方式放弃优先认购的,签订书面承诺或声明是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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