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六期《办税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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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六期《办税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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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六期《办税指南》
年第六期《办税指南》
本期要目
*重点提示(必读)
征期提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提示
发票缴销提示
资料下载以及“杭州地税网上纳税人学堂”开通的提示
个人纳税信息网上自助查询提示
办税服务大厅关于发票问题的提示
办税服务大厅关于申报及其它问题的提示
电脑版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政策摘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税博士信箱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本《办税指南》内容也可在网站上下载。
*重点提示:
一、征期提示
年月份纳税(费)申报期限为月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提示
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年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亩产税收”为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同时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内容请参考“政策摘要”中《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请各单位核实土地信息登记是否正确,如有误请及时联系税务分局进行修改。
三、发票缴销提示
年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请各纳税人及时缴销结存的地税发票。
四、关于资料下载以及“杭州地税网上纳税人学堂”开通的提示
各类常见的涉税事项表证单书可以在杭州地税网上社区()下城社区的“资料下载”中查询下载。
杭州地税网上纳税人学堂现已开通,网址:
,内容包括视频课件点播、纳税服务规范、政策解读、资料下载等。
五、个人纳税信息网上自助查询提示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个人纳税信息网上自助查询,纳税人可持身份证到办税大厅打印注册码,凭注册码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后,可进行本人个税缴纳情况查询、年所得万元个税自行申报等。
六、办税服务大厅关于发票问题的提示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和市局征管处关于发票实时上传天数的有关要求,决定对纳税人在“浙江省统一电脑开票软件”中设定发票数据上传天数。
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对所有已使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和领购电脑版发票的新设立纳税人发票上传时间统一设为天,应急开票时间设为小时,即当天开具的发票信息必须联网上传,在网络不通无法上传数据的情况下最多有小时应急开票时间,否则开票软件自动锁住,待网络正常数据上传后自动恢复正常开票。
(二)对使用自有开票软件纳税人,其开票信息也必须通过接口软件报送。
开具发票后,应于小时内报送发票开具信息。
(三)请各位纳税人及时缴销手中结存的发票。
空白发票在缴销前需在开票系统中进行批量作废,作废后再进行上传。
电脑发票上传方法详见“电脑版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如有疑问,请咨询、。
七、办税服务大厅关于申报及其它问题的提示
(一)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务必在综合申报表中将所有税种打钩申报。
如未发生相关经营业务,也需进行零申报。
纳税人应在征期内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新办企业培训的通知
下城税务分局定期于每月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时分在分局二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培训,主要讲解新办企业注册申报、申领发票及有关税收知识。
(三)下城税务分局导税台公开咨询电话为:
。
(四)年浙江省年平均工资元,社保每月最低缴费基数元,最高缴费基数元,公积金月扣除标准上限调整为元。
八、电脑版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一)如何下载开票软件?
答:
进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页面下方的—>各类下载—>第二页中的其他下载—>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下载保存在桌面.(或者中的资源下载选择浙江省普通开票软件版下载)。
(二)如何升级软件?
答、页面下方的—>各类下载—>第二页中的其他下载—>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补丁—>下载保存在桌面。
、在桌面上找到原来的开票软件—>右键—>属性—>起始位置—>复制之前的一段.如:
:
\\。
(三)在打印发票是会出现“请维护行业分类”的提示,怎么去处理?
答:
用超级用户进入—>系统管理—>纳税人信息设置—>行业分类.选择一下所属行业.再点确定。
(四)空白发票怎么上传?
答:
使用普通用户(即开票员用户)进入地税开票软件—>点击“开票管理”—>
空白发票批量作废—>输入空白发票的起始终止号码—>点击确定—>提示空白发票批量作废成功则完成操作否则要重新再作废。
—>作废成功后在按下面第六个问题中提到的发票上传步骤来上传。
注意:
当提示没有发票可以作废,则要去看你选择发票种类和发票代码是否正确
提示:
不可以跳票作废,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你要作废的这段空白发票之前还有空白发票没有作废(不一定是同一段号码,有可能是软件里存在你以前购买的发票中还有空白的发票)
(五)发票模板数据不存在?
答:
首先下载版本软件,然后通过系统管理—>导入模板数据—>导入相应模板即可。
(六)电脑发票怎么上传?
答:
用超级用户进入(超级用户初始密码一般是个或者是个)—>数据管理—>发票使用情况导出—>选择按号码段导出—>输入要导出的号码段—>勾上“重复上传”—>选择“直接上传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输入地税报税的用户名和密码—>确定(上传数据,当提示共上传发票数量和要上传的发票数量一致则上传成功,否则要勾上重复上传再重新上传)。
如果上传中断,需要多试几次,可能是网络的问题。
(七)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
点击“开票管理—红字开具”,下拉菜单选择现在需要放进去打印的空白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再输入需要冲红的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点击“确定”,系统自动跳出原发票的开具内容(灰色界面,不能修改),直接点击“发票打印”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需对五证合一之前的发票或原手工发票冲红,在输入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后,点击“确定”,会跳出空白发票界面.手工输入原发票内容(金额也填正数),点击确定就好,打印出来的金额会自动转换成负数。
注意:
因为在新版发票中有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交通运输业)、通用机打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联)、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联)四种发票可以支持多个模板打印。
当用户通过“开票管理”>“红字开具”菜单,对这些发票进行红字发票开具时,请注意检查所选的“发票模板”是否同原发票的发票模板一致,否则会因为数据不一致提示错误而不能开。
(八)发票上传情况如何查询?
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选择“涉税查询”——“发票查询”——“开具的电子发票查询”,可查询到已上传的非作废发票信息。
若查不到发票信息,请先核对是否为作废发票。
*政策摘要: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自年月日起,浙江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不要求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或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
、年月日前,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月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注销申请。
、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自年月日起,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一条废止。
(三)关于发票使用
、自年月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详见《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
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月日后方可使用。
、自年月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应到国税机关办理。
需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的冠名发票,应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并公告。
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定期报送发票电子数据。
、自年月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年月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地税发票在继续使用期间的开具方式保持不变。
在继续使用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已经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因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国税红字发票,涉及退还已缴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凭国税红字发票和原申报缴税资料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发票及《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应于年月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未按规定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处理。
、自年月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提交。
、自年月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可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次申请开票额元以下(含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四)关于定期定额个体税收征管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五)关于税款申报征收
、年月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月日月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月日月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月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自年月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年月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年月日起。
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年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月份的营业税。
、自年月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
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月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
年月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
、试点纳税人年月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年月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年月日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国税发票的,已与地税机关签订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协议的国税机关,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地方税费。
附件:
票种衔接对照表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二、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仔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亩产税收”为标尺,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实行与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方案由当地自行制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市区范围内的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
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市区范围土地级别标准,从年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调整后,原一级土地基本不变,扩大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三级土地范围;除一级土地范围外,将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基准地价划定的个等级土地中的级(含)以内土地划为二级,其余土地划为三级。
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一级土地范围:
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二级土地范围:
①北区片:
东至笕丁路、机场路、明石路、白石村、德胜东路、东湖路,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龙门山、金鱼井、西溪路、绕城公路、西溪文化旅游区北界线、紫金港路、余杭塘河北侧干流、宦塘河、西园路,北至董家路、余杭区界、谢村路、金昌路、铁路(杭钢集团公司)、杭钢集团公司与半山路交汇处、半山山脚、广济路、石桥路、华丰路、石大快速路与笕丁路交汇处。
②钱塘江南岸区片:
东至铁路、机场高速路、风情大道、西兴镇,南至滨兴路、长河路、南环路、火炬大道、彩虹快速路、之江大桥,西至钱塘江。
③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片:
东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东界线,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南界线、转塘镇,西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界线,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界线、西湖风景名胜区南界线。
④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区片:
东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北界线。
⑤龙坞风景区南区片:
东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北界线。
⑥下沙城区片:
东至九号路,南至六号路,西至下沙镇界线,北至二号路。
()三级土地范围:
除一、二级土地范围以外的其余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即一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M元,二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M元,三级土地为每年每平方M元。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分类。
对同一行业使用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情况分为四类,其中,在本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得分排名前(含)的为类;排名列(含)的为类;排名列(含)的为类;其他的为类。
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分类评价方法。
以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情况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对纳税人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税款合计包括上年度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水利建设基金、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实际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土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登记;无权属证明的,以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确认的面积为准;“一企多地”的,按纳税主体合并计算土地面积。
、有关减免政策。
()差别化减免。
对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含)范围内的减免;对类纳税人,可给予(含)范围内的减免;对类纳税人,可给予(含)以下幅度的减免;对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鼓励类减免。
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年内可按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特殊情况处理。
对用地亩数在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一票否决。
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
①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②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③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④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总额控制。
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五)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年)。
全面开展企业土地使用情况税务清理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土地信息及时提供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将土地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实,并开展一次全行业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的税务清理登记和等级调整工作。
、正式实施阶段(年)。
()初评。
由市地税局按照本方案规定对企业进行行业“亩产税收”排名,确定名单。
()核实。
市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向市地税局提供上一年度企业“一票否决”评定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名单清册等。
()审核。
市地税局审核后,按行业确定执行减免政策的企业名单,以及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幅度及金额。
()征收。
市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和减免权限办理减免税有关工作,并按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
指导服务业企业“亩产税收”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负责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先进企业提供可享受减免政策的证明。
市经信委:
指导工业企业“亩产税收”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负责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可享受减免政策的证明,并提供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名单。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确认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做好土地等级范围划分调整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提供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名单。
市国税局:
负责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缴纳实际入库名单清册和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名单。
市地税局:
负责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排名、审核和办理工作,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缴纳实际入库名单清册和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名单。
(七)加强工作保障
、提高思想认识。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工作是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新常态下新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通过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产业梯度转移,为引进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实现全市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做好相关数据采集、传递和应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市地税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最大程度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地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意见公告如下:
(一)年月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中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中间平台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将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试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年月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年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年月日。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年月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年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月份的营业税;年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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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指南 第六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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