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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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
镉的测定
GB/T7472
锌的测定
GB/T7475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9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889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2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3
色度的测定
GB/T11910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3896
示波极谱法
GB/T15505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0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3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60
碘量法
HJ/T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132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95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总氮的测定
HJ/T200
HJ/T341
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7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99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4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02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503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53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92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59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
3.3
现有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4
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
3.5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一切排污单位
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
3.7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
3.8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按照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执行。
4.2
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按照GB18596的规定执行。
4.3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现有排污单位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第一时段),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现有排污单位第一时段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排污单位污水
2
色度
杂环类农药工业、医疗机构、酵母工业
30
总排放口
(稀释倍数)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
40
50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4
化学需氧量
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废纸制浆除外)、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7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煤炭工业(采煤废水)、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冷轧钢除外)
啤酒工业、硫酸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铝工业、镁钛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铜镍钴工业(湿法冶炼除外)、汽车维修业、铁合金工业、医疗机构、硝酸工业、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缫丝工业
60
6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啤酒工业、羽绒工业
15
6
氨氮
陶瓷工业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铝工业、硫酸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铁合金工业、中药类制药工业、镁钛工业、啤酒工业、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8
8(10)a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制浆企业、铁矿采选工业(选矿浮选废水除外)、陶瓷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钢铁工业、镁钛工业、铝工业、硫酸工业、啤酒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糖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磷肥工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
表1(续)
羽绒工业
16
总磷(以P计)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铁矿采选工业、钢铁工业、硫酸工业(磷石膏除外)、制糖工业、汽车维修业、中药类制药工业、油墨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提取类制药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缫丝工业、毛纺工业、麻纺工业、硝酸工业、羽绒工业、皂素工业
0.5
制浆造纸工业、酵母工业
0.8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炼焦化学工业
2.5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11
挥发酚
0.1
氰化物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14
氟化物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总铜
钒工业
0.3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18
总硒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MPN/L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500MPN/L
1000
个/L
苯胺类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21
硝基苯类
22
二氯甲烷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设施排放口
电镀
0.01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0.04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稀土工业
0.05
0.07
0.08
25
总铬
稀土工业
1.2
26
六价铬
油墨工业、电镀
0.4
27
总砷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硫酸工业、磷肥工业
28
总铅
稀土工业、电镀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29
总镍
a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
4.5
现有排污单位自2016年3月1日起(第二时段),新建排污单位自2013年3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现有排污单位第二时段及新建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8)a
表2(续)
100
MPN/L
1.0
4.6
自2013年3月1日起,部分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及新建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部分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制浆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
40m3/t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30m3/t
造纸企业
10m3/t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发酵酒精企业
白酒企业
20m3/t
啤酒工业
啤酒企业
5.0m3/kl
麦芽企业
4.0m3/t
淀粉工业(以玉米、小麦为原料)
3.0m3/t
肉类加工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6.5m3/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
5.8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8.0m3/t(活屠重)
果汁饮料制造企业
合成氨工业
10m3/t(氨)
机织印染
140m3/t
针织印染
85m3/t
粘胶纤维工业
短纤维
150m3/t
长纤维
200m3/t
4.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排水总量,m3;
——某种产品产量,t;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与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水污染物浓度监测分析方法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GB/T6920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GB/T
11901
GB/T11914
氯气校正法
HJ/T70
HJ/T132
HJ/T399
HJ505
HJ/T195
HJ535
HJ536
HJ537
HJ/T199
HJ636
11893
HJ637
HJ502
HJ503
HJ484
表4(续)
GB/T16489
GB/T17133
HJ/T60
HJ/T200
GB/T7484
HJ487
HJ488
GB/T7494
GB/T7475
HJ485
HJ486
GB/T7472
2,3-二氨基萘萤光法
GB/T11902
GB/T15505
HJ/T347
11889
HJ592
GB/T1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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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海河 流域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DB4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