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法理学论文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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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法理学论文1doc
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姚丽事件的法律意义_法理学论文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凭着你的崭新盔甲,青春的盾牌,
心灵的锐利,理想的利剑,
勇敢地摘取真理的金牌,
千万不要注意旁人的嘲笑。
无论过去是成功还是失败,
今天依旧阳光灿烂,
继续保持你的信心,
去扫除无知和虚伪,
去寻觅甘洌的清泉。
——Mrs.
Charles
E.
Cowman
中文摘要:
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应当受到法律保障的权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生命权应当优先受到保护,在政治国家则应考虑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归属来做出取舍。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不是无谓的牺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暂时的妥协也无违正义的初衷。
“殊死搏斗”不必然是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而可能是封建流毒的外在表现。
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当为法律所否定,但不得以此作为剥夺其紧急避险之权利的理由。
关键词:
生命权
财产权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正义
妥协
Money
is
Precious
Indeed,
but
Life
is
Invaluable
——The
legal
Prescription
of
the
Case
of
Li-Yao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right
of
life
and
property
are
both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law.
When
the
two
are
conflicting
from
each
other,
we
should
distinguish
two
kinds
of
situations:
in
civil
society,
right
of
life
should
be
protected
first;
in
national
politics,
choice
should
be
made
by
considering
the
value
instead
of
the
ownership.
The
justice
pursued
by
law
is
not
a
meaningless
sacrifice.
When
be
forced
and
cannot
help
but
make
a
concession
temporarily,
it
can’t
be
regarded
as
disobeying
justice.
“Life-and-death
struggle”
might
not
be
the
action
of
revolutionary
heroism,
but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feudal
harmful
influence.
Seeing
one
is
committing
a
crime
without
grappling
to
stop
it,
should
be
denied
by
law
naturally.
But
when
the
law
performs
its
right
role,
the
right
of
necessity
should
be
respected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
right
of
life;
property;
civil
society;
national
politics;
justice;
concession
1999年7月9日中午12时许,中国建设银行三名女储蓄姚丽、孙海波和李蓬趁中午无业户时吃午饭,突然闯进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从提包内取出一把5-6磅铁锤猛砸防弹玻璃,并高喊”你们赶快开门,不准报警,谁报警就整死你们”,姚丽马上躲在柜台下按”110”报警器开关和用电话报警,但警讯均未送出。
此时,歹徒仍疯狂地将防弹玻璃砸出一个直径40公分伞状碎痕,并逼迫储蓄员孙海波打开柜台门,并威胁喊道”我们只要钱不杀人,你不开门等我们进去就杀了你们”。
孙海波说没有钥匙并看了姚丽一眼,姚丽点头示意后,也以假装找钥匙拖延时间,蹲在柜台下打电话报警,但电话仍无蜂音。
此时,孙海波见被砸坏的伞状玻璃碎痕要掉下来,出于害怕,在歹徒恐吓下将柜台门打开,因姚丽正在打电话未预料到孙海波将柜台门打开。
歹徒进入柜台后,其中一名持刀歹徒威逼姚丽把尾箱打开,并扬言不开箱就杀了你,致使姚丽打开尾箱,歹徒将姚丽尾箱中13568.46元现金和孙海波尾箱中30190.00元现金装入随身携带的提包内,又说钱怎么样么少?
姚丽等三名储蓄员均谎称”今天早上有个储户取了大份,行里送款车还没到,不信你们看看票子”。
以此故意拖延时间,谁也没有把保险柜钥匙交给歹徒,也没有把保险柜打开,从而保险柜内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
两名歹徒又乱翻一阵后逃离现场。
姚丽又用电话向”110”报了警。
案后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中取来现金13568.46元交给了单位。
经查,姚丽平时工作勤恳,流产假期未到提前上班。
另查,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保卫部1999年3月份配发给景园储蓄所的恐吓报警器直至案发时还未安装,案发时,”110”报警装置失灵。
在景园储蓄所的所长外出集训后,未按”男女搭配”和另设一名兼职安全员的规定配齐人员,也没有书面文件指令姚丽为临时负责人,亦未按规定经常检查监控报警、通讯设备和恐吓报警器是否灵敏好用,导致犯罪分子抢劫得逞。
1999年7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行长杨日新向该行工会委员会作出开除姚丽公职处分的议案,提请审议。
该行工会委员会以姚丽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为由,于1999年7月30日作出了开除姚丽公职处分的议案。
中国共产党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市分行委员会遂于1999年8月2日作出开除姚丽公职的决定,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
同日,该会又作出了开除姚丽党籍的处分决定。
姚丽对该行开除其公职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裁决,撤销了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对姚丽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不服,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消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姚丽开除公职处分的议案》的决议。
恢复姚丽工作,补发姚丽1999年8月5日至2000年1月5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601.90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负担。
建行仍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法院。
大庆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景园储蓄所被犯罪分子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和”110”报警装置失灵,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报警,使工作人员处于孤立无援状态所致,加之上诉人未按规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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