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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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为标准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平安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平安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X)35号)部署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平安,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平安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那么,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开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
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局部: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XX)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催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以
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催促生产企业按照
的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催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罐车生产监管,催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等技术标准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工程),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等技术标准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各地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罐体不具有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
《道路运输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的使用性质信息。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催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交由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GB18564.1附录D列明的所有工程),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1)。
对于罐体不符合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平安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平安风险的(见附件2),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各地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
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中列明适装介质。
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
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车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
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
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标准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平安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应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进行检验确认。
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
对于经罐体检验机构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在用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需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需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乙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那么》的要求进行运输。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催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
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
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
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要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平安隐患突出、违
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货道路运输企业,要催促限期整
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催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
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效劳平台。
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各地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度安排
202X年5月底前,开展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
202X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
的准入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X年6月1日至202X年5月310,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罐体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或复检。
202X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X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平安风险的罐
车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
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
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
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强化标准执法与联合督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二)优化工作环境。
加强宣传发动,优化专项治理工作环境。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
行宣传发动,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平安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
输,支持创新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平安水平。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
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和改良罐车停放平安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
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合格证编号:
罐检报告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制造企业:
制造日期:
机动车号牌:
罐体编号(或VIN):
适装介质列表:
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检验周期原那么上为2年):
罐体检验机构(盖章):
罐体重大平安风险清单
—、结构及几何尺寸
(1)罐体容积以出厂文件标注为准,公差大于3%;
3%。
(3)装运介质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4)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
漏;
二、罐体外观
(5)罐体、罐体主体焊缝、主要结构及密封开裂或泄
(6)防波板开裂或脱落;
(7)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不牢固。
(8)附件缺失、损坏或失效;
(9)附件超出校验有效期;
(10)平安泄放装置设置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11)紧急迫断装置缺失、损坏或失效;
(12)紧急迫断装置远程操作失效;
(13)安装紧急迫断装置的法兰未直接焊接在罐体上。
四、罐体材料
(14)罐体材料牌号选用错误;
(15)罐体材料与装运介质不相容。
五、罐体壁厚
(16)壁厚不满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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