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信息采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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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信息采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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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信息采集表
附表1:
建筑工程信息采集表
信息采集机关:
单位:
万平方米、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
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
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
工程开工日期
预计完工日期
建设单位
名称
采集日期
采集人员
备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人员采集建筑业工程信息时使用。
2.填表说明:
(1)“信息采集机关”:
采集信息的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
(2)“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工程名称;
3.本表为A4型横式,一式一份。
附表2: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金额单位:
元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分类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用途
项目预算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方供设备金额
施工单位注册地址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
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编号
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
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是否分包
是□否□
合同规定的
预收款日期
合同规定的
预收款金额
合同规定的
付款日期
合同规定的
付款金额
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报送证件
及附送资料
经办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项目登记
税务机关
项目管理分局(科、所)
项目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编号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B.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C.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工程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项目地址”;
(3)“项目分类”:
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开工时间”: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竣工时间”: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
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项目预算”: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建筑面积”: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
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
全部字轨编号;
(15)“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全称;
(16)“施工许可证编号”:
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编写的号码填报,包含全部的字轨号码;
(17)“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日期;
(18)“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包括: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9)“合同规定的预收款日期”: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日期;“合同规定的预收款金额”:
填写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金额;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附表3: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金额单位:
元
计算机代码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注册地址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编号
分包工程项目名称
分包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分类
分包工程开工时间
分包工程竣工时间
项目用途
分包工程
项目预算
分包工程
建筑面积(平方米)
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方供设备金额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
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编号
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
施工许可证编号
工程是否分包
是□否□
合同规定的
预收款日期
合同规定的
预收款金额
合同规定的
付款日期
合同规定的
付款金额
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报送证件
及附送资料
经办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分包项目登记
税务机关
项目管理分局(科、所)
分包项目管理人员
分包工程项目编号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时使用。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分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应当出示、提供建筑业分包工程合同(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名称”:
分包工程项目的上一级“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项目编号”:
分包工程项目的上一级工程项目由“系统”自动赋予的工程项目编号;
(3)“项目分类”:
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4)“分包开工时间”: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分包竣工时间”: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6)“项目用途”:
①办公用房、②生产用房、③仓储用房、④商品房、⑤市政工程、⑥道路、⑦桥梁、⑧大坝、⑨隧洞、⑩涵洞、⑾广场、⑿河堤、⒀土方、⒁其它;
(7)“分包工程项目预算”: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金额;
(8)“分部工程建筑面积”: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的可以不填;
(9)“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0)“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全称;
(11)“计算机代码”:
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12)“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同时注意省内和省外;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
全部字轨编号;
(15)“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
《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全称;
(16)“施工许可证编号”:
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编写的号码填报,包含全部的字轨号码;
(17)“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日期;
(18)“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包括: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9)“合同规定的预收款日期”:
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日期;“合同规定的预收款金额”:
填写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收款金额;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附表4:
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栏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时间
报送证件及附送资料:
经办人:
(签章)
纳税人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已经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时使用。
3.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B.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税务登记号变更证明。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编号”: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工程项目名称”;
(3)“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4)“报送证件及附送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名称。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附表5: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
分包工程
项目编号
分包工程
项目名称
分包单位名称
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栏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时间
报送证件及附送资料:
经办人:
(签章)
纳税人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已经办理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发生变更时使用。
3.纳税人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
4.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A.《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B.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税务登记号变更证明。
5.填表说明:
(1)“分包工程项目编号”: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分包工程项目编号”;
(2)“分包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分包工程项目名称”;
(3)“报送证件及附送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名称。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人一份。
附表6:
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计算机代码
停缓建时已竣工程
价款(元)
停缓建时工程进度%
停缓建开始时间
预计复工时间
停缓建原因
经办人:
纳税人名称(签章):
年月日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年月日
实际复工时间
年月日
经办人:
纳税人名称(签章):
年月日
登记人员:
税务机关名称(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已经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在工程项目发生停缓建和已申请停缓建的工程项目复工时使用。
3.纳税人工程项目已经停缓建10日内,已停缓建的工程项目复工后1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和复工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
4.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编号”: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工程项目名称”;
(3)“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4)“施工单位计算机代码”:
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5)“停缓建时已竣工价款(元)”: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停缓建时工程进度已经竣工的工程价款;
(6)“停缓建时工程进度%”:
停缓建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与《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报告表》中“工程形象进度”栏一致;
(7)“停缓建开始时间”:
建设工程项目停缓建开始的时间;
(8)“停缓建原因”:
建设工程项目真实的停缓建原因;
(9)“实际复工时间”:
已申请停缓建的工程项目实际复工时间。
5.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用于申请已停缓建的工程项目复工时使用。
附表7:
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计算机代码
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决算核准文号
竣工决算价款(元)
项目
注销
登记
原因
附送资料
经办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登记人员:
年月日
管
理
人
员
审
查
情
况
税款入库情况
发票开具情况
管理人员意见:
管理人员:
年月日
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已经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注销时使用。
3.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4.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有关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5.填表说明:
(1)“工程项目编号”: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工程项目名称”;
(3)“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全称;
(4)“施工单位计算机代码”:
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5)“工程决算核准文号”:
竣工结算报告字轨号码;
(6)“竣工决算价款(元)”:
竣工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7)“报送证件及附送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名称。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附表8: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分包工程项目编号
分包工程项目名称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计算机代码
分包工程竣工决算价款(元)
项目
注销
登记
原因
附送资料
经办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登记人员:
年月日
管
理
人
员
审
查
情
况
税款入库情况
发票开具情况
管理人员意见:
管理人员:
年月日
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已经办理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时使用。
3.纳税人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完工的,应自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4.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有关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5.填表说明:
(1)“分包工程项目编号”: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分包工程项目编号”;
(2)“分包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核准的“分包工程项目名称”;
(3)“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全称;
(4)“分包单位计算机代码”:
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计算机代码;
(5)“分包工程竣工决算价款(元)”:
竣工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6)“报送证件及附送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名称。
6.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附表9:
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计算机
代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零星项目
编码
税种
税目
应纳税项目
计税依据
税率或
单位税额
纳税期限
申报缴税期限
预算款项
预算级次
征收方式
申报方式
缴款方式
备注
收款
国库
国地税共管户
乡镇企业
国有控股
重点企业类型
重点企业级别
申报资料及
报送期限
资料名称
报送时间
资料名称
报送时间
辅导人:
部门负责人:
办税员:
纳税人(公章)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管理人员对纳税人按项目进行纳税辅导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计税依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纳税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税款的期限;1、3、5、10、15日、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
(3)申报缴税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应纳(应解缴)应缴税款的期限;
(4)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5)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网上申报、双定户缴款视同申报;
(6)缴款方式:
自行缴纳、网上银行缴税、委托银行实时缴税、双定户委托银行代缴税款;
(7)国地税共管户:
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在后面的栏目中打“√”;
(8)乡镇企业:
属于乡镇企业,在后面的栏目中打“√”。
乡镇企业指乡(镇)办、村办以及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包括与国有企业、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城镇集体企业所组成的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村的个体工商业户;
(9)国有控股:
属于国有控股,在后面的栏目中打“√”。
国有控股指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家资本50%以上)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家股本所占比例相对大于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或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10)重点企业类型:
根据计会、税政部门设定的重点企业类型填写;
(11)重点企业级别:
根据计会、税政部门设定的重点企业级别填写;
(12)申报资料及报送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附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具体名称和对应的报送期限;
(13)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本表为A4型横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表10:
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
金额单位:
元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计算机代码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所属期
工程是否分包
工程项目进度情况
所属时间
项目采集内容
本期数
累计数
工程价款应结算金额
预收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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