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金结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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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金结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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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金结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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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
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乡财政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事业结余、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各类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乡财政结余,是指乡财政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
根据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和非专项结余,非专项结余分为区统管结存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提高效益。
通过“有收有控”的管理,督促部门节约项目执行成本,完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周转空间,增强资金的规模效应。
(四)便于操作。
分类制定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的审批和到位速度,确保合理、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部门业务的用款需要。
第六条专项结余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
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它项目的支出。
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或财政专户),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工项目结余管理。
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其它项目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区统管结存资金,主要指区财政核定后的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财务经常性结余、乡财政净结余。
(一)管理原则。
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政府统一监控,主要用于区政府在当年财力紧张、有特殊大项和重要开支时统筹安排本单位使用,以及各单位弥补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的审批权限。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区财政局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长办公会通过,区长签字;10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区委,区长签字。
(三)资金动用流程
1.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并审核单位的支出项目及金额,测算所需统筹安排使用的结存资金,向区政府上报“区统管结存资金政府统筹申请(审批)表”,经区政府审批后,财政将审批复印件转送单位,单位按要求列报支出,并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财政保留审批复印件,原件退报表单位,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审批)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它基金)。
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经财政核定后,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设置或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结存资金的核定
(一)初次核定。
本办法下发后,区财政根据2021年决算中确定的各单位结余数字,核定单位结存资金基数,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单位向区财政提出申请,审批后调整基数。
(二)定期核定。
区财政于每季度决算汇审、上报、审批后,核定各单位季度末结存资金,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年终决算后,区财政对结存资金进行年终核定,并下达单位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
确认书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确认书及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划分预算外和其它收入范围,按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收取收入,应缴财政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应列收入的计入收入,应列支出的计入支出,年终要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形式、部门收入构成情况及区财政规定的资金安排顺序,合理安排预算内、外和其它资金支出。
行政单位及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财政拨款安排支出;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收入情况,先安排部门其它收入,再用预算外收入,不足部分财政拨款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单位预算外收入或其它收入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区财政分别于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前,将单位季度决算汇审情况及结存资金动用、调整结果报区政府。
各单位如有瞒报、截留、挪用收入、以收坐支、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并使用各项基金,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动用区统管结存资金的行为,将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全区通报,并按违纪金额调减单位当年预算,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预算外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财政行政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五条各级财政行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四)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审计、物价、计划、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合理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时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八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集中或者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必须使用财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属国家所有,单位具有使用权。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计付利息。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有偿经营服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范围,可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
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募捐,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财政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含特殊需要临时追加的计划)。
财政行政部门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用途使用的必须予以保证,自接到支出用款计划之日起七日内答复使用单位,并按批准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不得贻误财政专户储存单位使用
资金。
财政行政部门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用款计划。
未经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开户银行不得支付存入财政专户的资金。
对业经财政行政部门批准支出的款项,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支付,不得借故压票。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必须经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必须经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或者用于其他福利开支,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财政行政部门在保证财政专户储存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有偿调剂使用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的间歇资金,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禁止公款私存。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在保证预算外资金专项使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需要调用本级部分预算外资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须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备案;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种专项基金(资金)和社会公益性无偿集资、募捐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调用。
第三章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的附加收入,集中的事业收入、企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财政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集中预算外资金。
未经批准,不得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二十二条财政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行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用于财政综合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行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抵减其预算内拨款,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三)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或者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金额10%~20%的罚款;
(四)擅自用预算外资金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提高补贴、津贴标准或者滥发奖金、实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金额10%~20%的罚款;
(五)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没收转移款项,并处违法金额20%~30%的罚款;
(六)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违法金额,并处违法金额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财政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
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拨款、借故压票造成用款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
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
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
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3、划拨/审批。
财务科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本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
财务科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
专项资金项目(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
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本单位审计科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本单位报告。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项目(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及结算。
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本办法由财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年*月*日
第四篇:
浅谈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龙源期刊网http:
//.cn
浅谈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
作者:
朱梅孙敏
来源:
《财会通讯》2021年第01期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即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称为预算年度或财政年度。
前者是预算以外的不需要人大审批和监督的资金:
后者是预算内的资金。
其一,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预算外资金已成为发展事业不可忽视的重要财力。
它缓解了国家财政支出紧张与事业费开支日趋增大的矛盾,弥补了国家拨款的不足;拓宽了事业部门的服务范围,扩大了社会效益,补充了人员经费,改善了生活,提高了职工的经济待遇,稳定了职工队伍,特别是增加了专项基金的投资,增添了先进的技术设备。
但是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得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问题。
首先,收费不按规定执行。
某些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其次,资金使用不当。
非生产性、服务性占的比重比较大,直接用于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过多。
某些单位利用表彰会、知识竞赛和文体活动、旅游等形式发钱发物,变相超标准分配;再次,违纪违规现象严重。
有的挪用专用基金,用于修建或购买职工宿舍,私自购置专控商品,有的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未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致使有的收入没入账就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最后,财政专户存款难以落实,某些单位为了逃避财政管理,利用各专业银行在资金铸错中的矛盾,转移账户等。
第五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基础知识第八编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制度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3年这段时间里我国并不存在独立专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及其相关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同属于机关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1993年国家决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制度中剥离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将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
关、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之中这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
度才成为有一定独立性的人事制度体系。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居核心和关键地位
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居核心和关键
地位。
事业单位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工作都
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
因此能否科学地选人、用人是事业单位管理成功
与否的关键。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事业单位要具备活力和生机建立新型的事
业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必须围绕“因事择人、因人任用、事得其人、人尽其
才”这一中心开展。
这样不仅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
得到最佳组合和充分利用而且还能通过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的
效率。
(二)人事管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首先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
提高是推动世界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活动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人们
组织起来就不可能采取共同行动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历史实践已证
明科学的、合理的人事管理能够有效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其次人事管理是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人事管理
通过对人员的录用、考核、任用等制度的具体实施可以确保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进入事业单位优化事业单位的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人事管理通
过对人员的升降、任免以及交流制度的实施不断地调整着事业单位中人与事的结合关系尽可能地使大多数人与他们所做的事、所在岗位处于最适应的状态
人事管理通过对人员的培训制度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员的知识结构进
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科技发展态势。
与此同时人事管理还通过国
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开
发利用以实现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经济市场化已成为
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而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求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
和法制化可以确保经济市场化目标的早日实现。
同时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
化为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开辟了有效的途径。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原则
公开平等原则是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之
中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各得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开是指公
开所有的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要公开人事管理
的录用、考核、升降、奖惩、工资等制度的原则、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将人
事管理自觉地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平等主要是指在法
律上确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权力和机会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
仰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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