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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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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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
第一篇:
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1年4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台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村委会和计生协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对早婚的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早孕的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对早婚并已造成早育事实的处罚“一百斤米酒、一百斤大米、一百斤猪肉”。
并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2个月内须及时向村委会或村计生协会报告孕情,并定期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健康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要作好陪护分娩工作,作好《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外,并以“三个一百”处罚。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生育资格。
五、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无特殊原因42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
1
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落实绝育措施;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除立即落实绝育外,并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后42天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不按时间规定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按“三个一百二”处罚。
六、49周岁以下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无故不参加的且造成政策外怀孕及生育的,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强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七、流出人口流出前必须凭与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签订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
子女流出后有生育事件的,父母有义务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若子女未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前,父母暂缓享受低保、危房改造、村一事一议等相关惠民政策。
八、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违法收养孩子,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孩子的家庭,暂缓落实各项特惠政策。
九、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十、违反《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夫妇,暂缓享受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贷款、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
十一、自身违法生育或子女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自愿放弃低保、扶贫等惠民政策的权利。
第二篇:
x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在xx镇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21年3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我村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人员,均应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村委会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向辖区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第六条负责贯彻落实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及时采取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定期组织计生技术人员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环情孕情检查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
第八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孕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
如《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第九条经常为育龄妇女做好上门访视服务,了解其生产、生育、生活等情况。
为其提供致富息货技术,帮助排忧解难。
第十条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兑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执行村级政务公开制度,对村民的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村民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7、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求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村民的义务:
1、自觉遵守《条例》和《村规民约》规定,不早婚早育、多生育
和非婚生育。
2、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要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按时
参加孕情管理。
持《生育服务证》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如确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需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
3、若发生意外或疾病致胎儿流产或婴儿死亡,应在24小时内报告
村委会,并接受镇计生部门派人检查。
因不及时报告,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做孕情消失处理,缴纳罚款,属一孩子的五年内不安排生育,属二孩子的不再生育并自愿落实绝育手术。
不谎报婴儿死亡、不溺弃婴儿、不非法抱(送)养孩子,不买卖儿童,违反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村委会报告,并根据镇计生部门的指
导,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育妇若政策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属于查环查孕的孕妇,每年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三次。
若需外
出30天以上的,要向村委会报告,并到镇计生协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后方可外出。
外出后不能返乡的,应主动到所在地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检查证明,若有伪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按《条例》规定缴纳罚款。
6、本村村民在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将租房人情况告知村委会,并
与镇计生部门鉴定流动人口出租房合同书。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主动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
第四章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政府奖励
1、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奖励费(2021年1
月1日出生并领证),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一次性发给3000元(此规定为2021年1月1日后出生并结扎的对象)闽人口【2021】
12号,年满六十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奖励扶助金。
2、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夫妻一次性可领取1000元的
奖励费,每人每月领取30元奖励金,直到年满六十周岁后装入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奖励补助金。
3、二女结扎户和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女儿参加中考的在
本市范围内给予5分奖励优惠。
4、县低保对象中计生户(独男户、独女户、二女户、一女男户)
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以及县、镇各部门制度的其他奖励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村委会奖励
1、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考入大学专科,村委会一次性发给奖励
500元;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考入大学本科给予奖励1000元。
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录取为本科行政、公安等专业重点学院,村委会一次性追加500-12021元的助学金。
2、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夫妻,除领取政府奖励外,村
委会再一次性奖励500元
3、对独女户和二女户的夫妇及女儿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参合金,由村委会负责支付。
4、在村集体分红时,二女户及独女家庭每户在给与100元奖励。
5、对按时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夫妇,术后村委会给予误工和营养
补贴200元;属二女对象的给予奖励1000元,带环怀孕者按时采取补救措施后,村委会也会给予误工和营养补贴100元。
6、
(1)、
(2)、(3)、(4)项村级奖励条款只适用于本村农业人口,
非本村户口寄户对象,不享受以上四项奖励条款。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措施
1、育龄妇女逾期不落实节育或补救措施的,除按计生条例规定,
接受镇计生办处罚外,村委会再收取违约金100元。
2、查环查孕的孕妇逾期不参加孕环情检查的,除按计生条规定,
接受镇计生处罚外,村委会再收取违约金100元。
3、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出现政策外生育,房主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
愿再缴纳违约金200元罚款。
4、自动放弃生育二孩的独女户夫妻,如再生育二孩,除退回已领
取的奖励费外,村委会将取消他们所有的福利待遇。
5、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
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
优惠和福利待遇。
并不得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6、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不享受当年村
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八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原有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自行终止。
第三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讨论稿)
为使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于20年月日讨论决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处理。
二、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村规民约》规定,兑现违约责:
1、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必须先办理结婚证、凭借结婚证到计生办领取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否则兑现违约金200元;对早婚、非婚同居的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听劝阻的,兑现违约金200元,并强制采取一项避孕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待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后方可生育;政策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并兑现违约金1000元。
2、村民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在15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的,没报告的兑现违约金50元。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妇检和健康检查,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如无故不参加妇检的,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
性收取违约金50.元,并限期补检。
在妇检过程中,发生政策怀怀孕的,接受500元的罚款,找一担保人,担保在15日内履行人流(引产)义务。
如按照规定时间做人流(引产)手术,村民自治委员会退还所交的担保金。
四、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本村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和人口学校的培训(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的,否则,不安排当年的人口计划,
五、15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之规定,否则,不予享受所有的优惠政策。
六、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写出申请,且与村签订管理合同,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能外出,妇检对象、生育对象外出后应在15日内向村两委报告流入地点,按季度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
没有寄回证明的每次兑现违约金200元,连续三次不寄回有效证明的,视为超怀,并一次性征收50%的社会抚养费。
七、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其三代人员(代耕土地、代管小孩、代看房屋)必须签订流出人口责任人合同,并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报告生育节育情况
2、生育后在90天内兑现绝育、节育手术
3、违约后向村民委员会交纳500保证金,且必须保证在30日前找回其担保的流出夫妇督促兑现手术。
方可退回保证金;否则村民委员会将其所有承包土地收回转包或者种草,暂缓该户及其“三代人员”正在享受的惠农政策的实施。
八、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后,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无特殊情况非经批准不得擅自人流、引产,否则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并处违约金200.00元,触犯法律的要追究责任,小孩出生7天内要向村民小组如实申报,如有隐瞒、虚报出生人口的家庭,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00元。
九、在小孩出生3个月内,必须落实了相应的手术,否则兑现责任人违约金1000元。
收留外来无证怀孕及生育人员,三天以内不向乡计生部门、村两委报告者,收违约金500元。
十、政策外怀孕的自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有关条例和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分别交纳违约金500.00元。
十一、广大村民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规定,造成非法婚姻或非法生育及非法收养小孩等行为的,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交有关政法部门处理。
十二、实行10户“联户”管理。
按照群众民主参与、自愿组合的原则,以10户组成一个联户小组,选出联户自治小组长,实行联户自治责任管理,联户的各户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相互帮助,体现多数人管少数人、身边人管身边人。
十三、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对象,发现有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和事,要及时向村委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对
举报者不准打击报复。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漫骂独女户、双女户,利用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者,除当众检讨外,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0元。
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发证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社会抚养费收缴及计划生育财务收支情况等。
十五、自觉接受村委会和计生部门监督和指导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计划生育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兑现违约责任。
经济处罚不到位的,村有权用对象的财产抵押违约金。
党团员、干部职工违犯本《村规民约》规定,除按本《村规民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
十
七、本村规民约执行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并于2021年月日起执行。
(本村规民约为讨论稿,各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修改,召开村名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2021年9月2日,
第四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
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
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依法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
村民应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情况。
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
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情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
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电话”,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
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21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先、优惠等。
第十六条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
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
第十九条:
我村在美丽乡村建设户户路硬化不能超过一米,每户院坝硬化不能超过20个平方,户户路硬化征用任何家土地必须无偿让出,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1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学习并遵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
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
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
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
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不按要求办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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