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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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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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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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行使计划生育的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执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行为的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组成,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上门”服务活动,搞好计生档簿资料的管理,采集信息,上报各种表格。
第六条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选举会长、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秘书长,发挥带头、宣传、服务、参与、监督作用。
第七条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主要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
已婚育龄夫妇)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送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乙方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六次以上。
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导如何办理)等,出具书面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期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
4、定期组织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检查,指导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
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政策。
6、对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管理,不享受本村的任何利益分配和待遇。
7、对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改动年龄结婚的,村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按时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
3、享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4、接受优生监测、孕期随访、常规妇检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5、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和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凡办理《生育证》人员必须找三户有行为能力的人监督。
6、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生育,凭《婴儿出生证明》当月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7、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私自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养、送养子女。
8、凡居住本村一月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必须纳入村计生管理;对流出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反馈流动人口信息。
9、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服从管理。
10、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暂推迟生育计划的,要由夫妻双方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
第四章婚育新风
第十条村委会要宣传国家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计生协会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尚,教育和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第十一条村委会成立村红白理事会,与计生协会一同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
第十二条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婚丧嫁娶节俭操办。
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相信科学,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破除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目的是生子,生育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保持家族的香火不断等旧的婚育观念。
第十四条家庭团结和睦,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亲密,邻里之间以诚相待,关系融洽,团结友爱,不说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和事,有矛盾能互谅互让,有困难能互帮互助。
第十五条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十六条提倡男到女方落户,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优先划分宅基地和承包地。
第十七条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第十八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孩和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九条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在制定村级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奖励
1、对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每年给予120元的奖励至14周岁止;每年为0-14周岁的独生子女办理福利救助保险;独生子女在中考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加分照顾。
2、对符合政策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级审批,签订公证合同后,除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重奖外,发放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至满60周岁止。
3、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办理不低于2021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同时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受术者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金至满60周岁止。
4、凡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给予60元的奖励。
5、实行晚婚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元,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元。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救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子女实施就业培训计划,计生协会“三结合”项目优先进行帮扶;对女孩困难家庭实施“三千”计划帮促。
7、对合法生育且按规定时间内及时落实放环、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50元和100元的现金奖励。
8、对农村终生只要一女孩、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及独男父母年满50周岁的,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解决。
9、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10、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全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减免10%的治疗费和20%的检查费。
11、对报考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除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12、对独生子女伤病残(不再生育二胎、伤残二级以上)或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伤残二级以上)进行精神慰藉,每月每户发放50元扶助金,至子女18周岁止。
13、独生子女伤残(伤残三级以上)、死亡且母亲年满49周岁以上,父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100元扶助金。
以上奖励由村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同时,村再给予以下优惠和奖励:
1、村对独生子女和双女贫困家庭发展经济,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帮助协调5000元以下贷款,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种苗和承包金等方面优惠20%。
3、村对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一次性奖给200元,并与本村计生户一样享受以上相应奖励政策。
4、计划生育光荣户子女考入重点大学者奖励1000元。
5、村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一次性奖励200元;春节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按《章程》规定落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挽回损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乙方支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金。
①不按规定协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②不按规定组织生殖健康妇检、指导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造成乙方非意愿妊娠的;
③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救助、保障政策的;
④不按规定组织村民在人口学校开班授课的;⑤不落实男到女方落户所优先享受的待遇的;⑥不为村民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章程》规定,由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未依法登记结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交违约金500元,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令其解除婚约。
3、领取结婚证当月不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0元,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子女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办手续的交纳违约金500元;出生婴儿当月未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0元。
隐瞒其他计划生育事实情况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交纳违约金200-500元。
4、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一天向甲方交纳50元的违约金。
①逾期不参加生殖健康妇检的(超过一个月不到站的,收回闲置宅基地,清理地面附属物,兑现财产;造成违法生育的,永不划分宅基地);
②逾期该放环不放环,该绝育不绝育的;③违法怀孕逾期不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的;
④流动人口逾期不寄回或反馈流动人口信息,应回村落实妇检未回的(每年至少落实一次妇检)。
⑤故意躲避逾期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
⑥对甲方组织提供的各种宣传学习,培训检查等服务活动,无故未按时参加的每少一次交纳违约金5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①怀孕60日内未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孕情的交纳违约100元;②未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持证私自终止妊娠的交纳违约金2021元,并提请镇计生办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二胎生育计划。
③超过预产期孕产结果不明、出生婴儿不明去向或不明原因死亡的交纳违约金2021元;
④提供假结婚、怀孕、生育、死亡、节育手术或流动人口等证件、证明或信息的交纳违约金2021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⑤容留包庇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替他人代养、寄养违法生育子女的,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
⑥不符合法定年龄私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采取不当手段办理证件或入户手续的交纳违约金500元;
⑦凡是办理《生育证》的夫妻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担保,被担保人私自终止妊娠或外逃的,由担保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
⑧对婚入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入迁出并索取落户及计生微机管理证明,户口暂不能迁移的,按要求提交有关管理证明,如不按规定办理的交纳违约金100元。
⑨对私自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并根据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符合安排二胎条件,凡写出推迟生育申请、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后怀孕的,按违法怀孕对待,造成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的、已受奖励双女户又生育的,追回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制度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制度
1、建立公决制度。
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由村民和村委会依据结果执行。
2、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①村委会与女方在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妇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②签订合同者,享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签订者不享受。
③已婚育龄夫妻自签订之日起,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因故迁移、户口迁出的,提交新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后终止合同;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章程》修改、变动,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④因甲乙双方违约发生争议,通过引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有权向镇计划生育合同仲裁小组申请仲裁。
3、建立违约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违约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支出,接受村民监督。
4、建立工作制度。
每月召开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先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保障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协调共青团、妇联、治保、调解、红白理事会等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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