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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白话文
《洗冤集录白话文》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著
洗冤集录序译文:
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决。
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要紧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查的手段。
因为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张还是铸成,全都取决于根据检验勘查而下的结论。
这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州县审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员必须亲身参与检验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无比谨慎小心才行啊!
近年来各地方衙门,却把如此重大的事项交给一些新任官员或是武官去办理,这些官员没有多少经验,便骤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验人员从中欺瞒,衙门中的低级办事人员居中作奸捣鬼,那么案情的扑朔迷离,仅仅靠审问是很难弄清楚的。
这中间即使有一些干练的官员,但仅凭着一个脑袋两只眼,也很难把他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何况那些远远望着非亲非故的尸体不肯近前、对血腥恶臭避之犹恐不及的官吏们呢!
我宋慈这个人四任执法官,别的本事没有,惟独在断案上非常认真,必要审理了再审理,不敢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厉言驳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独断专行、让死者死不瞑目。
我常常在想,案狱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
有鉴于此,我广采博引近世流传的法医学著作,从《内恕录》一路下来共有好几种,认真消化,汲其精华,去其谬误,再加上自己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编成一本书,起名《洗冤集录》,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来,给我的同僚们研读,以便他们在审理案子时参照。
这就如同医生学习古代医书处方一样,在诊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够厘清脉络,做到有章可循,再对症施药,则没有不见效的。
而就审案来说,其所起的洗清冤屈、还事实于本来面目的结果,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一条令
(一)凡有尸体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初验、覆验相同);或受到差遣超过两个时辰不出发的(碰到夜间不算,下条同此);或不亲到现场验看的;或不验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验定得不恰当的(指把非正常死定为病死,由于头伤致死而定为胁伤致死之类的情况),各按「违制罪」论处。
若凭验单判罪已构成「出入」的,不属于「自首觉举」的范围。
由于情况难明,定得不恰当的,处杖刑一百。
吏役人员和仵作行人同等论罪。
(二)凡受差进行检验或覆验,不是经隔时间太久,就称说尸体已坏不验的,处以「应验不验」的罪(淳佑时审查修定)。
(三)凡验尸,报到后过两个时辰不请官的;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的;或请官验尸的公文到来应当接受而不接受的;或初验和覆验的官员、吏役、仵作行人相见及透露所检验的情况的,各处杖刑一百(如果检验完毕,不当天内申报所属上级的,同此)。
(四)凡县受到其它地方官府请官验尸,有官可以挪出却称说缺官的;如果缺官,却不备文申明情况的;或探知有请官公文到来,却假托正在请假期中避免应差的,各按「违制罪」论处。
(五)凡仵作行人因验尸受人财物的,按照「公人法」办理。
(六)凡检验、覆验需要差官的,差同本案没有亲故嫌怨关系的人。
(七)凡命官所任职处,有任期届满受赏的,不得差出,由应付验尸的官员听候差遣。
(八)凡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犯,另外差官,或只有司理院一院的,同此)。
县差县尉。
县尉缺,就依次差主簿、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
尉、簿、丞等监当官都缺的,县令亲自前去。
如果超过县界十里,或是检验本县的囚犯,发公文请距离现场最近的县差官。
州城脚下的县,都报请州差官。
应当覆验的案件,都要在差初验官的同时,先备文申请有关单位差官。
应当发公文给最近的县请官,但在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听凭就近发文请巡检或都巡检(其中覆验应当只请本县官,但属于独员的,同此,并指不是现正外出巡捕的)。
(九)凡尉、簿、丞等监当官出城验尸的,县差手力五人跟班听差。
(十)凡死人在未死之前,没有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在场的(如在监牢中的囚犯受责打后已过十天及正在押送中的,也相同),都差官验尸(男佣女仆,经过录取口词的,差公人)。
囚犯及非正常死亡,检验后还必须覆验。
覆验完毕,即代为收埋(须差人监视,死者亲戚收埋的,可交付之)。
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其它地方的,仍要告知。
(十一)凡尸体应当进行覆验的,属于州直接管辖范围的申报州派官,属于县管的,在接受初验公文的同时发公文到尸体所在地最近的县派官(公文中,都不得写出致死的原因)。
最近的县相距百里以外而远于本县的,只发文请本县的官覆验(本县为独员者即发公文到其它县)。
(十二)凡请官验尸的,不得越过黄河、江、湖(江河是说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是说水涨不可渡过的)及发公文到独员县(州城脚下的独员县,听凭发去公文,文到后即立刻申报州府,差官前去)。
(十三)凡验尸,应当发公文到靠近的县却发到远县的,文到也要接受,派官检验完毕申报所属上级。
(十四)凡遇尸体应当发文到邻近县请官检验或覆检,而所要请的官却在别县,如果远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之中(不妨碍执行所任职务的不算),没有其它官员可以挪派的,接到公文的县要当天写明事由(在假期中的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时)负责申报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告知原发文单位,再发文到按顺次应派官的县派官前往。
(十五)凡初验、覆验的验尸表格,由提点刑狱司按照规定格式印制,每副初检、覆验各三份,用千字文作为排号编定,下发到各州县。
遇有检验,就用三份表格先从州县填写有关事项毕,交付被差验尸的官。
等检验完毕,再由验官把检验情况据实填写。
一份呈报州县,一份交付被害人家属(没有家属的即缴回本司),一份写明日时字号交由邮传站的快递,直接申报本司审查(遇有第三次以后覆验,同此)。
(十六)凡由于病死(指不是正在囚禁中及押送中的)应当验尸,但死者的同居缌麻服以上亲属,或分居大功服以上亲属到死所而愿意免验的,听从免验。
如果和尚道士有眷属,小道士小和尚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的主持人负责证明各无其它问题的,也予以免验。
有的和尚道士虽无眷属,但有寺观主持人或僧道群众负责证明没有问题的,同此。
(十七)凡命官因病死亡(指不是在监禁及押送中的),如已经录取口词,或因突然病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观主持人,或店户及邻居,以及本地有关人等负责证明无其它问题的,经所管官府审查,听从免验。
(十八)凡县令、县丞、主簿虽然都应差出,但必须留下一员在县(特别情况下全缺的,州郡差官暂时代理县务)。
(十九)凡称按违制罪论处的,不按过失处理(《刑统·诸被制书》……条疏议:
违背制书是指奉皇帝命令有所施行而违背的,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违背,而是理解错命令的意旨以致有所违背的,杖刑一百)。
(二十)凡居于统辖监督地位和居于主管地位的官吏,受贿枉法达二十匹绢的;没有俸禄的吏人,受贿枉法达二十五匹绢的,处以绞刑。
如果所犯的罪只够流罪以及受贿而未枉法屈人赃物为五十匹绢的,配到本地牢城管制服苦役。
(二十一)凡以毒物自服,或给别人服,而诬告他人罪不至于处死刑的,配到一千里远的地方管制服苦役。
如果服毒的人已经死亡,而知晓内情诬告他人的,准许人随地捕捉,给赏钱五十贯。
(二十二)凡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因病死亡,而以其它原故诬告别人的,按诬告法论处(指把病死说成被殴打死之类,以致官府听信已经进行检验了的),不适用官荫减刑赎罪规定,也不在引虚减等从轻处理的范围之内。
如果缌麻服以上亲属间自相诬告,以及男佣、女仆病死他们亲属乃以其它原故诬告主家的,同此(尊长诬告卑幼,有关荫赎减等的规定,当然按照本法处理)。
(二十三)凡由伪装疾病、死亡和损伤造成检验不实的,按各该诈欺者所犯罪减轻一等论处。
如把真病、死和伤验成假病、死和伤的,按「故入人罪」论处(《刑统》疏议:
上条规定,伪装疾病者,处杖刑一百,检验不实,同于上述诈欺罪减轻一等,处杖刑九十)。
(二十四)凡有尸体虽经检验了,但是出于妄指他人的尸体提出控告,致使官府听信而据以进行审问的,按照诬告法论处。
如亲属到死所妄认的,处杖刑八十。
被诬告的人在监禁中造成死亡的,对妄认者罪加三等。
如果官府妄审的,按「入人罪法」论处。
(二十五)《刑统》疏议:
「用他物打人的,处杖刑六十(见血的就算伤。
除了手脚之外,其余的都算作他物,就是兵器不使用锋刃的,也是)。
(二十六)《申明刑统》:
用靴、鞋踢人伤,听从官府检验确定,靴、鞋坚硬,就按他物伤的规定论处,如不坚硬,就难于按照他物伤的规定论处。
(二十七)凡负殴伤担保责任的,手脚打伤人的担保期限十天;用他物打伤人的,二十天;用刀类及汤火伤人的,三十天;损折肢体及伤骨的,五十天。
在保限之内受伤者死亡的,各按杀人罪论处(凡用牙齿咬伤人的,各按他物伤人法论处。
妇女在保限内堕胎的,堕后另加保限三十天,但连同原殴伤保限加在一起,不得超过五十天)。
如在保限之外,以及虽在保限之内由于其它原故死亡的,各按原殴伤罪论处(所谓「其它原故」,是指殴伤之外另增患其它病症而死的。
假如殴人伤头,风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造成死亡之类,仍按杀人罪论处。
如果不是因头部伤口得风致死的,就是属于「其它原故」死亡,各按原殴伤罪论处)。
(二十八)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批示州县:
「检验官员,都差文官,如有缺官地方,覆验官才差武官。
」
敕令所审定:
「检验官员,自当依法差遣文官,如是边远小县,实在缺少文官地方,覆验官权且差遣识字武官。
现申明照用。
」
(二十九)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
「臣僚奏称:
对检验尸伤不定出要害致死原因者,刑罚是很严厉的,但对检验失之真实者,却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
希望圣旨下刑部审定,发布指示遵行。
」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审议:
「检验不当的,『觉举』从宽,自有现行条令,现检验不实的,竟也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
现审定:
凡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的,一律不准援用『觉举』规定加以宽免。
其余都按旧法办理。
接到圣旨后遵照执行。
」
二检覆总说上
(一)凡验官下去验尸,多是差遣厅子虞候,或以亲随充作公差、家丁各种名目,前去召集邻人保伍,使令打前站,带路找人,踏荒开路,先行看尸之类,都是他们。
在骚扰乡民上,这种害处最大,务要严加禁戒。
(二)凡验官接受验尸公文之后,不可接见出事地点附近的官员、秀才、江湖术士、和尚道士,以防止奸人诈骗及招惹是非。
也不可在公文上写定检验时间,前去验尸地头约估一下实际所需时间,才能写定,以免延误受责。
还必须约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不许稍离官员身边,恐有不法活动。
遇到夜间,仵作吏役等必须勒令他们作出保证,才可住宿。
(三)凡接受公文出去检验,需要随带凶手的,要差遣本地土著、有家室牵累和田产、没有过错的头目率领公差看押。
到达验尸地点,要勒令仵作当着凶手的面对尸仔细检验喝报。
要勒令仵作、吏役等对众邻人保伍当面作出保证。
不要把凶手下到县监狱,恐有串通倒弄的弊端发生。
如果凶手尚未捕获,就以邻人保伍作为公众见证。
所有验尸记录,初、覆验官不可泄露。
验官还必须亲临验尸现场,监视仵作行人检验喝报,以免漏掉重要伤损去处。
(四)凡验官遇到夜间需要住宿的地方,必须问明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凶手的血属亲戚,以避嫌疑。
(五)凡死者的血亲递状请求免除检验的,多是暗受凶手买通,串同公吏呈递的,验官切不可听信,便给备文呈报免验,或让缴回验尸状。
即使州、县有批示下来,明明有公文照应,也仍然需要慎重处理,恐怕以后死者的亲属因争钱不平,必将引起诉讼,问题倘或发觉,验官自然也要被牵累。
这时,污秽满身,也就难于辩明了。
(六)凡行凶器物,搜索得少许缓慢,那些奸猾的囚犯之家,就要藏匿倒换,装扮成疑案,可因此免死,关系十分重大。
验官一受到差委,首先应当紧急搜索凶器。
如能及早搜出交官,又可以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使得验定不出差误。
(七)凡验官到验尸现场,不要立即上前看验,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定,传唤死者的骨肉亲属,或尸体所在地的土地主人(湖南有地主到场,其它地方没有)、争讼人,粗略询问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点数一下关系人和邻人保伍等,应在验尸单上签字的人都齐全了,先令仵作吏役等丈量记录下尸体所在的东西南北四至,然后再同仵作吏役等人一起上前看验。
如果是上吊死的,务必要看吊的地方和死者颈上的索痕。
要看系绳地方的尘土,绳子有没有移动过,吊的地方离地面有多少高下,原来踏的是什么地方,是什么东西才能上得去系绳处;要看绳套垂下有多少长短,项下绳带有多少粗细,对照一下勒痕的宽窄;要细看绳套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有的绳套是单挂十字系,有的是缠绕系,各要仔细看验。
如果是从高处扑下跌死的,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的高下。
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脚处土痕的高下,以及测量一下水的深浅。
其它的杀伤病患,各种横死的人,札记下四至以后,就教人扛抬到明亮干净的地方,暂且不要使用汤水酒醋洗尸,先行干检一遍。
要仔细看验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怕会有火烧的钉子钉入骨内(这种烧钉钉人,血不流出,也看不到伤痕)。
更要切实检验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提防有其它东西。
然后用温水冲洗后,先用酒醋蘸纸搭盖在尸体的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覆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盖一个时辰之久,再进行检验。
不可听任仵作行人只拿酒醋泼过便验,那样,伤损处是显现不出来的。
○三检覆总说下
(一)凡检验,不能听任仵作行人行事,必须叫他们用酒醋将尸体洗净,仔细验看。
如果是烧死的,嘴里有灰;溺死的肚腹膨胀,肚里有水;用衣物或湿纸按在口鼻上捂死的,便肚腹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项下绳索相交而过,手指甲可能有抓损之处;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就脑后分八字,索子不相交,绳索勒在喉头之下部位的,舌头伸出口外,绳在喉上的,舌头不伸出,务要仔细看验。
其余的损伤致命,便无多大可疑。
如有疑虑之处,就且待捉到凶犯后再定。
捉拿凶犯不着,那还是属于公事上的过错,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杀的,却作为病死验定,将来一旦凶犯捉到了,真象大白,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罚了。
(二)凡检验书上的文字,不可写做「皮破血出」字样。
因为太凡皮破就血出。
应当写做:
皮微损,有血出。
(三)凡定致命伤痕,虽小也不可稍为扩大它的分寸。
定致命伤,有骨折,就说明,骨不折,不必说,骨不折,却也依然是要害啊(即或行凶器物未找到,对伤痕程度的确定,也不可有分毫的增减,恐怕他日找到后有所异同)。
(四)凡伤处多的,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
(五)凡聚众打死的人,最难定致命伤。
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而这两处伤痕如果是由一个人下手打的,那倒还无妨;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要出现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的情况了。
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内,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
(六)凡居官守职常规是禁戒探问外事,惟独检验这件事,如果遇有大的疑难案件,必须更广布尔目探访情况加以印证,才有可能避免错误。
比如有人被殴打在担保限期内死去,伤痕不明,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过之类,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
如果不去访问,那就无从得知了。
只是广布尔目,不可专任一人,仍在善于使用他们,不然,恰足以自误。
(七)凡行凶人,捕到后不要让他供吐,一律派人押解去县。
等他到县里全部供出后,就立即追捕同案犯。
恐怕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骚扰乡民。
(八)凡初、覆验完毕,尸亲、耆长、保正副、邻人等,都要责令他们具结看守尸首。
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白白使他们受到骚扰。
只是解送凶手和证人就行了。
如果司狱司需要找人,自然会传唤他们的。
(九)凡检覆后,访察到行凶事由不可公开写到公文上的,当面向长官报告,使他能够了解案件的曲折情况,以便易于审理。
(十)近年各路宪司指示下级,每在初、覆验官当中,就便差委一人兼任「体究」。
凡担任「体究」的,必须先召集邻人保伍,反复审问。
如果他们所说的趋于一致,就合为一款供述;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就叫他们分别各供一款,或同时责令行凶人供述一个大略,一并呈交到本县和宪司。
县狱就凭此审理,宪司就凭此复核。
或小有差错,都要受到重责。
簿、尉既无明令禁止,乡邻多已惊怕逃避,若凭吏卒开口,那就是他们一己的私意。
应当多方深入访问,务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参证归于一致。
切不可凭一二人的口说,便以为确实可信,以及有了三两纸供状,就认为可以敷衍了事。
况且乡邻中不识字的,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写,其中有的又可能与凶手是亲戚故旧,以及暗中受到收买作假证的,不可不仔细考察。
(十一)随行的吏役及其它有关人员,常利用职务,徇私卖放近邻,事先纵使他们逃避,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来敷衍塞责(或不得已而使用他们的口供,也只可与审问互相参证,终究难于据以为实,全在于仔细斟酌)。
又有的行凶人怕紧要的见证人照直供述,对他有所妨碍,而故意叫躲藏起来,自以亲信人或庄客佃户等到官出庭,串通捏造假证,不可不知。
(十二)顽固的囚犯多不认罪,在验尸表格「凶身」项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人员有所勒索受贿,反教罪犯别出花样,写成为被诬陷或受牵连之类,企图乘此机会变动案情,制造出入。
近来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上报朝廷和尚书省备案,增添进了「被拘捕人」一项。
如果遇到虚实未定的罪犯,不得已就给他在这一项下填写;对于那些确属实在的罪犯,就必须使令他们签名画押在「正行凶人」那一项下面。
不可苟且盲从,全在检验官自己拿定主见。
○四疑难杂说上
(一)大凡验尸,不过是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杀、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数种而已。
但是有的被人勒杀却类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却类似自行投水;斗殴受伤在担保限期内死亡而实际上却是由于病患而死;男佣、女仆因被责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道理有多种多样,都是疑难。
临时须详细验看检查,切不可存有轻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会失之千里。
(二)凡检验疑难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伤穿透过肢体的,要验看内外伤口的情况,伤口大的地方是穿入处,伤口小的地方是透过处。
如果尸体已烂,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对照伤到的地方。
尸体如果是覆卧,右手握有短的带刃物以及竹头之类,伤在喉至脐下一带的,恐怕是酒醉掼倒,自压自伤而死。
如果尸体附近有登高之处或泥,要看验死者身上有没有钱物,有没有损动去处,恐怕是因为取物失脚自伤自死之类。
(三)检验妇女尸体不见伤损的地方,要验看阴门,恐怕有人从这里插刀入腹内。
刀离皮浅的,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深的便没有。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验顶心,恐怕有平头钉:
要看验粪门,恐怕有硬的东西从这里插入。
这多是同床干的,因为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而谋害的。
(四)凡尸体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不见痕迹,更看项上肉硬就是。
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
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方才看嘴里有没有涎唾,喉咙中肿与不肿。
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应当详细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事迹分明,又已招认伏罪,方可检出。
如果没有什么形迹,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斗殴罢,各自分散,散后,有的人去近处江河、池塘边洗濯头脸上的血迹,或取水吃,但因为方才相打罢,还很疲劳;或因酒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
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的,因而尸体的肚腹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
分明尸体上有殴打伤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记在验尸状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为简捷了当。
因为打伤,虽在要害地方,还有担保限期,在法律上虽在保限内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殴伤法论处(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
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纵使有伤痕,其实是因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
曾经有位验官因看到死者头上的伤损,便定作因打伤后昏迷,不觉倒在水内致死。
竟将打伤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来罪人翻案不绝。
更有相打分散后,乘高扑下失足跌的,也是这样。
只要验看失脚处高下、扑伤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还必须查问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见证人。
(六)凡检验因争斗致死的尸体,虽然双方曾经互相殴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体上并不见有伤损,这要怎样来定要害致死之处呢?
这一定是被伤人本来就患有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到争斗时有所触犯,以致气绝而死了的。
这样的情况,多是睾丸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热敷一顿饭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压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睾丸自下,便是验证。
然后仔细验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想设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刚要渡过中流的时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
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怎样检验呢?
先验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胀,这就是乙比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
要审问查明甲作案时的原始情节,要有赃证加以验证,就会万无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气绝身死。
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
(八)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
经过两宿不归。
待前往探看时,竟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
遂报告到官府。
经查死者衣服都在,发出公文请官验尸。
验官到达地头,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颈骨被砍断,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屋外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屋内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
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而死。
一验官独说:
「不然。
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那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
手不方便啊。
」后来没有隔几天,就捕获到了一个怀仇并杀两人的凶手。
悬案大白,遂报告到州府,将凶手处了极刑。
如果不是这样,那两个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
大凡两相并杀,所有伤痕都无可疑,即可予以检验定案。
贵在精细专心,不可疏忽差错。
○五疑难杂说下
(一)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强盗杀的。
待到检点全身,发现衣物全在,遍身有镰刀砍伤十多处。
验官说:
「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
」于是叫左右退下,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
「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
」回答说:
「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
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没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
」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遂多差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
「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追究查办!
」不一会儿,居民送到了镰刀七、八十张。
令按次陈列在地上。
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内有镰刀一张,苍绳飞集其上。
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有一人出来承当,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克期而去的人。
当即逮捕审问,仍不认罪。
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对他说:
「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
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所以苍蝇集聚。
难道能隐瞒得了吗?
」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那个杀人的人也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二)从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经过很长时间,事情被有势力的人家因为仇事揭发了出来。
体究官下来,见皮肉都没有了,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
屡次派官,都不肯验。
上级督责至数人,独有一位官员出来承当。
当即进行就地验骨。
先点检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
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
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就会因鼻孔吸气,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没有。
(三)广西地方,有凶徒谋害死一个小童行,而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
待被发觉,距离行凶时间已远。
囚犯已经招认:
「劫夺完毕,把人推入水中。
」经县尉司打捞,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
肉已烂尽,只留骸骨,不可辨认。
官府终不免怀疑它是属于一种偶合,不敢决断处理。
后因翻阅案卷,看到最初体究官交到的一份尸亲所作的供述,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
遂即派官前往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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