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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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而奋斗。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达到7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耕地重金属污染调查、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等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制定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详查工作。
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省卫计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由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整合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整合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资源,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湖南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加快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推进《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订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制定工作。
(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完善标准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制(修)订省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指导文件。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出台有色行业污染物地方标准。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第三方修复与监理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的制度基本健全。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和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边生产、边治理”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7年底前,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省环保厅、省农业委牵头,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
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继续在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
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估等工作,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施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1000万亩。
(省农业委牵头,省国土厅等参与)
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
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省农业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及时总结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技术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420万亩。
(省农业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省农业委、省林业厅负责)
四、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现有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不得办理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流转相关手续。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十三)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
(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负责)
(十五)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须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措施。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省环保厅负责)
(十八)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十九)强化工矿污染控制。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各地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按国家时限要求,按期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2017年起,对全省有色金属、煤矿等重点矿山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二十)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厅参与)
(二十一)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农药化肥“两减一增”计划,加大测土配方肥、有机肥、高效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
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主要农作物面积分别达到3000万亩和2000万亩以上。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到2020年,在洞庭湖区等产粮(油)大县和长株潭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覆盖县(市、区)比例达到%。
分别在洞庭湖区和南部丘陵地区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适合湖南地区特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因地制宜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在丘陵地区发展节水农业,在洞庭湖区推广水肥一体化的应用。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省农业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杜绝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继续鼓励和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建设;配合国家在岳阳县、津市市、赫山区等开展养殖业污染整县推进试点,构建南方水网地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有效模式与途径。
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在湘潭县、岳阳县等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形成适合丘陵区和平原区两类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农业模式,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
到2020年,全省完成5000个生猪养殖场和1000个禽类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与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或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
(省农业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类,合理规划与布局种植结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委参与)
(二十二)减少生活污染。
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
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
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对风险较高的垃圾填埋场要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规范安全处置污泥,杜绝因违法倾倒而造成土壤污染。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参与)
(二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2017年底前完成,报省环境保护部厅备案。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省住建厅等参与)
(二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在重金属严重污染农田地区开展休耕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万亩,污染地块修复数量达到个。
(省国土厅、省农业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委参与)
(二十六)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通报制度,省环境保护厅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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