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5299655
- 上传时间:2023-07-0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58KB
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办法.docx
《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用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使相关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禅城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需移交接管的公用设施分以下三类:
(一)园林绿化及设施:
指禅城辖区内的公园、道路、天桥等的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物、构筑物、喷淋设施、隔离网等。
(二)照明设施:
指在禅城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村镇公路、隧道、广场、公园、河道、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市政功能照明设施,具体包括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设备、附属设施及景观照明等。
(三)环卫设施:
指在禅城辖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站、环卫工作站、路边垃圾箱以及城市道路(栏杆)、桥梁(护栏)、隔音屏、天桥桥面(含栏杆、电梯内外立面、天桥顶棚)、隧道内里墙壁等设施的环卫保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部门分为区公用事业部门和镇街公用事业部门,建设单位应根据公用设施所属区域管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向相应的公用事业部门办理移交接管工作手续。
区公用事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管养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接管单位是指按照区有关编制文件规定承接管养职责工作的事业单位和镇街公用事业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养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管养工作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禅城区公用设施的移交接管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提前介入原则。
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公用事业部门介入项目可研阶段、设计方案评审、施工图审查和分项初步验收等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环节;建设单位应采纳公用事业部门的合理化建议,并会同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先验收后移交原则。
公用设施原则上应经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后,公用事业部门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因实际需要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竣工验收但确需移交公用事业部门管养的,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同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单项初步验收,待初步验收合格后公用事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接管和质保互不排斥原则。
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后应按约定的养护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质保(质量)责任的,应交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若建设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敦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第七条需要移交的公用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移交接管的资料齐全;
(三)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完毕。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用设施,公用事业部门将不予接管。
第八条同一工程涉及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环卫设备等公用设施需要移交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先后顺序就其中一个或多个专项移交给相应公用事业部门接管。
第九条质保期内公用设施在完成移交接管后,因工程设计缺陷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为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一方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章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需移交区公用事业部门管养的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评审阶段或施工图初步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征求区公用事业部门的意见;需移交镇街公用事业部门管养的,应同时向区及所属镇街公用事业部门征求意见。
区公用事业部门或所属镇街的公用事业部门在收到书面征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公用事业部门的意见合理调整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不书面征求公用事业部门意见或者不采纳公用事业部门合理意见导致相关公用设施不符合移交接管标准的,公用事业部门将不受理该相关工程的移交接管业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有重大变更的,应向公用事业部门书面告知。
如不告知公用事业部门导致达不到移交接管标准的,公用事业部门将不予接管。
第三章园林绿化设施的移交接管
第十三条申请移交接管的园林绿化设施除符合附件1所列的相关规定标准外,还应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2)》、《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DB44/T581-2009)、《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指引》及《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指引》等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公用事业部门参与园林绿化设施的初验。
公用事业部门可根据需要,一并通知接管单位、管养单位参与初验。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汇总初验时发现的问题,并在5个工作日书面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书面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对园林绿化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收集齐全资料,做好移交接管的准备。
第十五条申请移交接管的园林绿化设施须在竣工验收且养护期满后方可正式提出移交接管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正式申请前一个月以上书面通知公用事业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
1、移交接管申请;
2、佛山市禅城区公用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登记表(园林绿化);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绿地红线图、移交范围的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的签证等相关建设资料(复印件),所有资料除纸质版外需提供一份电子版;
5、工程质量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公用事业部门审查后,建设单位提交的移交接管资料齐全的,公用事业部门组织接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
如符合接管标准,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如暂未达到接管标准(如未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绿化苗木质量不达标、养护期内管养不到位等),则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现场再次核实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
移交接管后由禅城区园林管理处或属地(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管养单位进行养护。
在合同质保期内的有关问题,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按期进行整改。
如建设单位对整改要求未落实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
”
第四章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接管
第十七条需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除应符合附件1所列的相关规定标准外,还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八条需移交接管的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工程的初验并书面通知公用事业部门参加。
公用事业部门可根据需要,一并通知接管单位、管养单位参与初验。
公用事业部门在初验现场勘验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公用事业部门提出城市照明工程的移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单位签署并盖章)(2份)
2、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加施工方公章)(2份)
3、合格的竣工图纸(说明、材料明细表、路灯平面布置
图、线路图、控制箱图、灯型规格大样图、基础管井大样图等)(3份)。
4、《佛山禅城区公用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登记表》(城市照明专业)(2份)
5、照明设施移交书(附工程量清单)(6份)
6、上述所有资料电子版(1、2、4、5为扫描文件,3为
CAD图或扫描件)。
(2份)
第二十条公用事业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移交申请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的,组织相关接管单位、管养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如符合接管标准,现状与竣工图相符的,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并签署《禅城区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涉及移交接管的六方为: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照明主管部门、接管单位、管养单位),接管时间从协议签署之日算起。
如建设单位对整改要求未落实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后仍在合同质保期内的,灯容灯貌相关工作由管养单位承担,工程有关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须按照管养单位的整改要求按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功能性及良好运行,如确因土地原因或实际需要,部分短时间无法完成整体竣工验收的市政综合项目工程及公路工程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接管单位申请,可以在工程完成照明工程单项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移交后由管养单位即时管养。
第二十三条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在完成单项验收后进行移交接管的,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移交接管:
(一)在征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书面向公用部门提出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申请,并组织进行移交现场勘验工作,照明工程的移交勘验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用事业部门、照明接管部门、照明管养单位共同参与。
(二)对申请移交的城市照明工程,公用部门应在现场勘验后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移交接管手续。
经两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待工程综合验收后再进行照明设施的移交接管。
(三)工程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照明工程相关资料移交接管单位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发配套的照明工程,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纳入市政照明管理范围的,具体验收移交工作可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道路保洁事权的移交接管
第二十五条道路环卫保洁移交标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红线范围内的路面需路见本色,无积存泥沙、垃圾,无人行道两侧无堆积的垃圾,路面平整,去水畅通,无积水。
(二)道路附属设施如电梯内外立面、天桥顶棚、护栏、隧道内里面、隔音屏等设施必须见本色,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画。
(三)如人行道两侧建有围墙的,人行道与围墙之间的退缩位置,需要硬底化,不能留泥地。
(四)道路两侧有待建地的需要建围墙或者硬底化,避免日后成为卫生黑点影响市容。
第二十六条 有关环卫道路保洁事项需要移交公用部门接管的,建设单位应在准备移交前通知公用事业部门参与初验。
公用事业部门可根据需要,一并通知接管单位、管养单位参与初验。
第二十七条公用部门对参与初验的道路环卫保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且资料齐备的,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办理移交的道路环卫保洁事项,移交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佛山禅城区公用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登记表》(环卫专业)(六份)
2、道路移交的保洁工程量的图纸、清单(如道路保洁面积、道路附属设施如天桥护栏等)(两份)。
第二十九条移交接管后由禅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或属地(街)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洁。
第六章环卫设施的移交接管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环卫设施,必须在完成单项验收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使用要求方能办理环卫设施的移交接管。
需移交区公用部门管理的,必须符合以下技术规范及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建设部GB50337-200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CJJ27-201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001)《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及附件环卫设施工程部分所提及的标准。
没有通过单项验收或不符合上述技术规范及要求的环卫设施,公用部门不予接管。
第三十一条环卫设施工程单项验收应邀请公用事业部门参与。
对公用事业部门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区公用事业部门提出环卫设施工程的移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佛山禅城区公用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登记表》(环卫保洁)(一式三份);
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项目环评报告审批、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工程合同(含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各一份);
5、有关单位鉴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正本一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正本一份);
7、所选用产品合格证(正本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资料(含相关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竣工图纸各一份,盖竣工图章及申请单位公章);
9、水、电独立报装单(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各一份);
10、房产销售时的环卫设施公示资料(含公示材料复印件一份、房产销售沙盘照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所有资料均需提供一份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通过单项验收并符合移交标准,移交资料齐备,现状与单项竣工图相符的,则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并签署《禅城区环卫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登记表》(涉及移交接管的三方为:
移交单位(建设单位)、公用事业部门、接管单位),接管时间从签署之日算起。
如建设单位对整改要求未落实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三条 环卫设施移交接管后仍在工程质保期内的,环卫设施的日常管养由养护单位承担,工程有关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须按照管养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质保期内进行整改。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区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公用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核定新建、新增公用设施的年度管养经费,制定并实施管养方案;综合协调公用设施管养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新建、新增公用设施年度管养经费;会同区公用事业部门审核新建设施管养方案;根据设施管养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管养资金;协调管养经费筹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书面函告公用部门有关公用设施工程的下一年度移交计划,以便公用部门安排管养计划和预算。
配合公用事业部门做好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设计评审、初验、移交等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技术规范、标准等进行调整时,本办法亦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各镇街的公用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区 公用设施 移交 接管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