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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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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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1:
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评价的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推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确保国家有关财政政策的落实,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评价对象及范围。
凡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是评价对象。
凡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都属于评价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条 评价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类组织原则。
财政部门统一指导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作为评价主体,根据资金类别、级次、行业和项目特点实行分类、分级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须坚持评价工作人员客观公正、评价依据真实准确、评价程序规范、评价方法科学。
第六条 评价依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
(三)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目标;
(四)部门、单位或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八)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范性办法、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重大项目组织评价。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等评价主体对重大项目的支出绩效评价,可以组织评价工作组(包括必要的专家)具体实施,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经过财政部门可⒄社会中介机构轛行。
第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选择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绩效目标的完成程度,绩效目标的合理性,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实现绩效目标的制度和措施,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针对具体评价对象的特点,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由主管部门、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
专项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项目完工后实施全面评价;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分析具体反映财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书。
在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下达评价通知书。
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方式,成立评价工作组织。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或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组,直接实施。
(四)制订评价工作方案。
评价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和初审。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基础资料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我绩效评价报告等。
部门和单位等评价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考查。
评价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综合评价。
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二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撰写评价报告。
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
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委托单位和评价组织机构,并将评价结论通知评价对象。
第二十三条 工作总结
评价工作组应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委托机构或评价组织机构备案或确认。
评价实施机构还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其指标体系的全面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成为衡量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工作成效、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其结果应得以广泛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须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项目、单位、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意见、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二)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项目的预算安排、立项审批的依据;将项目建设中和项目中期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监控、控制资金拨付进度的重要手段,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最大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适当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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