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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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6.5%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二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X≤3万
3万<X≤4万
X>4万
12%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X≤75万
7%
75万<X≤90万
90万<X≤105万
X>105万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45万<X≤60万
60万<X≤75万
X>75万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8万<X≤10万
10万<X≤12万
X>12万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12万<X≤16万
16万<X≤20万
9%
X>20万
11%
表七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万
10万<X≤15万
15万<X≤20万
15%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八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九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表十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表十一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十二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十三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十四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40%
表十五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十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
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
合约新上市
挂牌当月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第二月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
t=3,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3,4,5
P3为D3交易日结算价
P4为D4交易日结算价
P5为D5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
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燃料油的重量单位为吨,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
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四章限仓制度
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其中,铅、燃料油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
进入交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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