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基础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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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2009级临床医学专业,一、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三、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四、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章卫生法概述,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一、卫生的含义卫生服务卫生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二、卫生法(Healthlaw)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卫生法的调整对象Objectofregulationofhealthlaw,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卫生法的特征,1、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2、是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形成的专门法律3、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四、卫生法的渊源Originsofhealthlaw,
(一)概念指卫生法律法规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1.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刑法,2.法律: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民法,婚姻法,3.卫生行政法规:
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
4.地方性卫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6.卫生规章:
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
7.卫生标准:
指根据健康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的卫生学容许限量值,即最高容许浓度。
8.法律解释:
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9.卫生国际条约:
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
五、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狭义广义
(二)卫生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科学性综合性实践性,(三)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卫生法的内容、形式与本质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的理论基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第三节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卫生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三、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行政法民法刑法,第四节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一节概述,一、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既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2、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3、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主体。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种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监督,第二节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节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引起条件
(一)法律规范前提条件
(二)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一节卫生法的制定,思想依据自然科学依据物质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依据,一、概念、特点、地位二、五大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三、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3、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四、程序,第二节卫生法的实施,一、概念二、卫生法的适用: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
特点权威性目的的特定性合法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要式性,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
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
1、时间效力,卫生法的生效卫生法的失效卫生法的溯及力,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日期,以颁布日期为生效时间。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卫生法的生效,卫生法的失效,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消失2、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旧法废止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卫生法的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
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3)并不及于空间效力内的所有人,而是由法规自身做出某种特殊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适用规则四、卫生法的解释五、卫生法的遵守,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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