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包过班A班—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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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第一部分理念篇(略)
第二部分原则篇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3、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7、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8、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
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
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3)司法协助行为
第三部分制度篇
一、管辖制度
1、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八类;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主罪为标准)
2)特别提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审判管辖
(1)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点)
4))基层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
5))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2)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重点)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3)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二、回避
1.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
2.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3.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职权回避
4.回避的程序
1)时间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3)回避要求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4)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三、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
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2.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律师的诉讼权利
1)侦查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2)律师参与诉讼与非律师的区别: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
4.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处理
5.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
(1)代理人的范围等于辩护人的范围。
(2)代理人的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
(3)委托代理开始的时间等于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
(4)委托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等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5)在委托代理上,检察院、法院承担的义务等于委托辩护的有关规定。
四、刑事证据
1、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2、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查笔录
3、证据的分类(重点)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4、司法证明
(1)证明对象
1) 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 程序法事实
3)免证事项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
2) 自诉案件
(3)证明标准
1)立案
2)逮捕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5)疑罪从无(重点)
五、强制措施
1、强制措易考100网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
(2)扭送
(3)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2、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
(2)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3)拘传的执行程序
(3)拘传持续的时间
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2)二者关系
(3)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4)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
(5)、违反的后果
(6)期间
4、两种保证方式
(1)保证人保证
(2)保证金保证
5、拘留
(1)适用的条件
(2)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3)拘留的执行程序
(4)拘留的羁押期限
(5)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五、逮捕
1、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2、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三个方面)
(2)刑罚因素
(3)人身危险性因素
3、逮捕的程序
4、逮捕的变更
六、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1、赔偿范围(物质损失)
2、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实际的、必然的损失)
(5)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4、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高法解释》第98条)
(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5)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同。
(6)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
(7)经过法庭审理,如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8)对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9)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10)不收费。
尽管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但与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1)在第二审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发生变化后的处理
1)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高法解释》第266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七、期间
1、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只有时、日、月三种;而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的单位则有时、日、月、年等四类。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时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计算。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3)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及时展开和顺利进行,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但路途时间仍然计算在侦察羁押期限内。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2、期间的恢复
(1)主体。
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
(2)理由。
法定期间的耽搁必须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
(3)时间。
必须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
(4)裁决。
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决。
八、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
(1)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诉讼权利
(1)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控告权;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但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不得申请复议。
5)庭审权;
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6)申诉权。
(
(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被害人,泛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如果没有指明的话,刑事诉讼中所讲的被害人是从狭义上来讲的。
2)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
但其没有起诉权、撤回起诉、变更起诉、与被告人进行和解的权利,也没有上诉权。
(3)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2)被代理人有什么权利,法定代理人自动取得。
3)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
第三部分程序篇
一、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
2、立案的条件
(1)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
3、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
(2)说明诬告的责任
(3)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侦查
1、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每起侦查行为的必经程序。
2)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
3)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4)对于不需要逮捕易考100网、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两处:
1))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2))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这说明不能进行异地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5)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关系: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1))聋哑人
2))未成年人
3))不懂当地语言的人
7)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制作讯问笔录。
8)禁止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逼取口供。
9)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讯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3)勘验、检查
(4)搜查
1)必须由侦查人员来进行;
2)进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1)决定权:
公安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组织:
要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每次不得少于2人;
3)辨认人进行辨认应当分别进行;
4)被辨认人的人数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5)辨认的对象:
活人、照片,被辨认的条件要相似。
6)检察院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7)辨认经过和结果要形成笔录;
8)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8)通缉
1)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发布通缉令的权力由公安机关行使。
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也须由公安机关发布。
4)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专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侦查终结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
1)正常情况
经过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特殊情况
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
1)正常情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2)特殊情况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3、侦查羁押的期限
(1)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2)普通案件
(3)四种特定案件
(4)可能突破七个月的情况
1)特别严重案件(无期限)
2)另有重要罪行的;
3)身份不明的;
4)精神病鉴定)
4、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
1))退回补充侦查;2))自行侦查;
注意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2)自行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退回补充侦查法律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间,并以2次为限;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一个案件只能建议补充侦查两次;
2)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第一审期限;
4)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未移送人民法院,视为正式撤销。
5)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三、公诉
1、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2、审查起诉的内容
3、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则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审查起诉部门应当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审查起诉的期限
5、审查起诉后的决定: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重点)
1)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2)不起诉的宣布与送达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2))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3))决定已经宣布立即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还应送达公安机关。
5))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6))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7))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2))被害人的救济
3))公安机关的救济
四、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模式
2、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3、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审判组织
(2)人民陪审制度
(3)审判公开制度(尤其掌握应当不公开审理的4种例外情形)
(4)审理障碍的处理
(5)法庭秩序
(6)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第150条—移送起诉的材料)
2)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2))特殊情形的处理
(2)开庭前的准备
(3)法庭审理程序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四步进行:
1))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不能由审判人员宣读。
2))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4))审核证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1))判决的种类(变更罪名;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追诉时效或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终止审理;死亡的,两种情形)
2))评议和宣判(宣判前撤诉的,经法院审查;建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如不,就起诉的裁判)(宣判公开)
3))审理期限(1;1个半;最长2个半月)
2、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1)适用的范围(尤其是掌握哪些案件不适用)
(2)程序的提起
(3)审理程序上的独特之处
3、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重点)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前两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2)自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1)调解和自行和解:
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2)反诉问题: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六、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简易程序的启动权限
3、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7)审理期限。
(8)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
七、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的启动
(1)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1)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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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