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部分检查项目检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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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部分检查项目检查指南
一、检查项目:
减免税的审批(重点检查民政福利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一)检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第025号),
(二)检查要点
1.是否有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施报批或备案,报批或备案资料是否属实,在资料变更后有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享受税收优惠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部分的销售收入是否分别核算;
3.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没有在年度可即征即退增值税额额内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与残疾人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占企业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4.享受软件税收优惠的产品是否在省信息产业厅批准的软件目录内;在办理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时,有否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嵌入式软件产品有否按现行规定分开核算,计算退税。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产品,减免税的方式及减免税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二、检查项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检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文件。
(二)检查要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
2.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的审批是否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有否下放到基层税务分局;
3.检查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申请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
4.重点检查税务机关有否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三、检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重点检查农林渔及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新办企业)
(一)检查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等文件。
(二)检查要点
1.农林渔及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2.享受新办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3.新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4.减免税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四、检查项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一)检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二)检查要点
1.核定征收企业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实行核定征收;
3.核定征收方式鉴定是否符合程序;
4.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填写是否规范。
五、检查项目: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检查要点
1.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事实;
2.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3.是否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需要实地核查的,是否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出具核查报告。
(三)检查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批准延期纳税清册》;
5.其他有关文书、资料。
(四)检查方法
1.从征管软件自行查询有关批准延期申报的记录;
2.根据清单,对照相关政策,查阅归档资料,查询征管软件审批流程。
核对纸质资料的完整性,核准审批流程的正确性及核实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填写《2006年至2007年度批准延期申报情况自查表》。
(五)检查形式
检查时间范围所发生的业务全部检查的形式。
六、检查项目:
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二)检查要点
1.选案环节是否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要求选取稽查对象;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进行立案。
2.检查环节各项程序是否完善;使用各种文书是否规范;立案查处的案件是否形成《税务稽查报告》。
3.达到标准的案件是否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取证材料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表述是否完整、规范,数字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4.执行环节各项程序是否完善,使用各种文书是否规范,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案卷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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