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理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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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理顺版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理顺版)
1、民法,是指调节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重要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重要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及其经济基本本质和特性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最普通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规定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所形成、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所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义务人详细、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行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权利必要由义务人一定行为相配合,才干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而设立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布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法律制度。
18、宣布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公民死亡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容许范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容许范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行为或组织形式。
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获得合伙人身份行为。
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行为。
24、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简朴地说,法人就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存在为成立基本,并以章程作为活动根据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本,并以捐助目和设立章程为活动根据法人。
27、公司法人,以赚钱为目、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经济组,因而,公司法人相称于老式类中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备法人组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单位。
30、社会团队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各类法人。
3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同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一种资格。
3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获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3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范畴内,对于自己所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4、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一系列行为总称。
35、法人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内所发生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变化。
其成果也许直接导致法人人格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变化。
36、法人终结,也称法人消灭,是指法人资格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37、货币,是物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体现其价值一种特殊物。
3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书面凭证,是物一种。
39、股票,是公司签发,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凭证。
40、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商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有价证券。
4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单证。
42、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有价证券。
43、特定物,是指具备固定属性,不能以其她物代替物。
44、种类物,是具备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物。
45、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变化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物。
46、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变化其原有经济用途减少其价值物。
47、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行,可以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行为。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而实行合法行为。
49、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告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50、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但规定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并且规定交付实物才干成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要采用某种形式才干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容许当事人选取商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
53、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因素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法律行为。
54、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因素可以分离法律行为。
55、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直接、明确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详细涉及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56、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意思表达到立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57、意思表达,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便是于外部活动。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民事行为。
59、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祈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权利。
6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与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拟定,有待于其她行为成事实使之拟定行为。
6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依照民事法律行为。
63、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商定一定期限,以期限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结民事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范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制度。
65、委托代理,是依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关系。
其普通建立在特定基本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66、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代理关系。
67、指定代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关系。
其重要合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特殊状况。
68、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状况下以她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其只是徒具代理表象缺因其缺少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行代理行为。
70、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某种事实状态通过法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获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7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72、普通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普通状况下普遍合用诉讼时效。
73、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时效。
7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祈求权,诉诉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状况。
75、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通过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76、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权利。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使用和收益为目而设立物权,涉及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地役权是以她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权利。
78、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定限物权,涉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她人不动产,从而获得使用、收益权利。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利。
质押权是担保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第三人动产或权利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当债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占有物)
抵押与质押区别:
(1)、抵押标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合同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与出质人合同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要将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懂得物权变动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获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她人手中而获得。
获得办法重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获得。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财产。
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也许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状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归属问题。
82、继受获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事实从原所有人处获得所有权。
方式重要有:
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83、善意获得,又称即时获得,是指无权处分她人动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她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来,如果该受让人在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获得对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财产。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步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所有民事法律关系。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种共关于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一种共关于系。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财产。
89、建筑物区别所有权,是由建筑物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某些所享有所有权,以及对专有某些以外共有某些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所构成复合性物权。
91、祈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祈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祈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某些,是指区别所有人所拥有单独所有某些以外建筑物其她某些,对共有某些享有权利。
93、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
相邻人享有规定她方予以以便权利又称相对权。
9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是国内创设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95、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权利。
96、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得开采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权利。
9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通过向关于部门申请,经批准后获得使用宅基地权利。
98、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她人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99、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行为。
10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得权利。
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到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持续发生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送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祈求为特定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为她人管理事务行为。
管理她人事务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一方为本人。
106、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依照,使她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107、按份之债,是几种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债承。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债,债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种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关系,只有所有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得关系。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损害情形。
110、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祈求其履行时,有回绝履行自己义务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也许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回绝先履行自己债务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随债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义务。
113、债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关系以外第三人而采用保护债权法律办法。
11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而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养活其财产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祈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权利。
116、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
117、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
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变更,即在维持债内容同一性前提下,原债务人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
120、提存,是指由于债务人因素而无法交付标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法律制度。
121、要约:
是但愿和她人订立合批准思表达。
12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她人作出但愿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达。
123、承诺,是指受要约批准要约意思表达。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白当事人之间达到合同,合同即告成立。
124、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重要条款达到合意。
125、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
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最常用和最基本合同。
126、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免费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达接受赠与合同。
127、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
128、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选取,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129、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合同。
130、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合同。
委托她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支付报酬一方称为发包人。
131、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品从起运点运送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用合同。
132、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完毕人或工商业标志所有人依法所享有权利总称。
普通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权利。
134、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创作成果。
135、演绎作品:
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顿而产生新作品。
136、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毕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
137、专利权,是创造创造完毕人或其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对其创造创造独占使用权利。
138、创造,是对产品、办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技术方案。
139、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于应用新技术方案。
140、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新设计。
141、专利申请优先权:
申请人就一项创造在一种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她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备以第一次提出申请日期作为日后提出申请日期权利。
142、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她人相区别而使用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143、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独占使用权利。
14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并为有关公众普遍知晓商标,在国内,驰名商标必要时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145、商标异议:
对某商标初步审定,根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规定撤销初步审定。
146、注册商标争议:
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之间发生商标权争议,普通是注册在先商标对注册在后商标所提出。
147、商标权无效:
在国内《商标法》中称为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从而使商标商标权无效一种制度。
148、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
其主体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其她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149、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范畴、继承顺序、遗产分派原则进行继承一种继承方式。
150、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一种特殊状况,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状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法律制度。
151、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也死亡,其应得得遗产份额转由她继承人继承法律制度。
152、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和安排关于事务,并于死亡后生效单方民事行为。
153、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法律制度。
154、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方式将财产免费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
155、遗赠抚养合同,是遗赠人和抚养人订立,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一某些或所有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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