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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条 本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本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二)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三)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四)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五)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六)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七)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八)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
(九)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十)根据公司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 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政府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内所属部门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本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部门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侵占企业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四条 接受并承办总经理、总公司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十五条 向总经理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总经理和总公司审计室。
第十七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
审计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
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
审计报告应征求有关被调查人或有关部门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审定。
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总经理。
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
分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检查公司所属部门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
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
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 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主管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权向总公司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室,是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本公司独立核算的部门(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门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审计室主管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前征得总公司审计室同意。
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本制度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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