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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声系统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会议厅扩声系统工程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
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招标公司名称受客户名称的委托,对其影视会议厅扩声系统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欢迎符合本次竞争性谈判资质要求的法人单位参加。
1、项目编号:
;
2、工程综合说明:
2.1工程名称:
客户名称影视会议厅扩声系统工程;
2.2工程说明:
详见第五部分项目说明及要求;
2.3工程质量要求:
各种模式扩声系统指标要求优于GB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会议扩声一级指标要求;
2.4工期要求:
配合装饰工程进度,按业主要求总工期按时完成施工;
2.5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2)具有供货能力和工程实施及设计能力;
(3)投标人应为制造厂家及国内从事设备专业销售的公司或代理商;非制造厂家的投标人须有所投设备的销售许可或厂家授权;
3、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投标人应最迟不得晚于2011年7月28日上午9:
00前以银行汇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仅限济南市)或电汇的形式向招标公司名称提交保证金(即开标前到账)。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请按下列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办理: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
4、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
投标人应到招标公司名称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文件费用为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
投标人购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及电子版本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谈判文件后2日内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报价损失自负。
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1年7月28日8:
20~9:
00时(北京时间)。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主楼11层招标公司名称会议室。
7、投递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公开报价时间:
2011年7月28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8、所有有关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函电按下列通讯录联系:
代理机构:
招标公司名称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箱:
地址:
邮政编码:
250012。
招标公司名称
二○一一年七月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
二、定义:
“招标人”、“用户”、“建设单位”:
系指客户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
系指招标公司名称;
“投标人”:
系指受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与谈判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单位;
“入围候选人”系指由谈判小组综合评审确定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较优的投标人;
“中标人””:
综合竞争实力最优、最终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承包人”:
系指施工合同中的中标人。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2)具有供货能力和工程实施设计能力;
(3)投标人应为制造厂家及国内从事设备专业销售的公司或代理商;非制造厂家的投标人须有所投设备的销售许可或厂家授权;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澄清
招标代理机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谈判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投标人在领取谈判文件后,如对谈判文件有疑议,可于2011年7月21日上午10:
00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单位公章发传真至,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
参加此次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如发现本谈判文件中有对品牌、厂家或对投标人等方面的不平等约定或专指倾向,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向代理机构提出;如不提出,则视为认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如若后期再提出,将不被受理。
五、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谈判资格或成交资格有可能被谈判小组或招标单位否决。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竞争性谈判报价函(附件一);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的各自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及全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本企业2009年以来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简介;
(6)企业2008年来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等证明其真实性的文件,附件九);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8)生产厂家的产品授权书或相关销售许可证明。
2、商务文件:
(1)报价一览表(附件三);
(2)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四)。
(3)服务承诺,应结合本谈判文件第五部分“项目说明及要求”详细编制
(4)采用进口设备的投标人应承诺提供所供设备的所有相关进口手续,如海关进口证明、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品质保证书、产品发票及产品序列号、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等
(5)商务情况表(附件五)
(6)商务偏离和其它优惠条款(附件八)
(7)对谈判文件及合同主要条款认同程度;
(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3、技术文件
(1)设计图纸;
(2)主要设备、器材配置技术指标简介及说明书和相关产品认证文件,系统设计图,声场分布图,系统调试、测试方案、系统对电力电源的要求、施工组织计划,等内容;
(3)技术条款偏离表(附件七)。
投标文件对谈判文件构成偏离的,应填列该表。
(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准备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求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谈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为方便查阅,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三份“竞争性谈判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4、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除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外的其它内容采用WORD或EXCELL形式存储于光盘或U盘中,并将其与“竞争性谈判报价一览表”密封在同一信封内一起递交,以方便招标代理机构复制;
5、投标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报价一览表的密封格式参见附件十一。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1年7月29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递交地点:
主楼11层招标公司名称会议室。
2、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
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4、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材料不予退还。
(四)竞争性谈判报价要求:
1、本次竞争性谈判报价采用固定总价与单价法,各谈判投标人须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报出各分项单价;
2、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3、本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
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各投标人按谈判小组要求均有参与进一步谈判的机会(但经初步评审,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的除外)。
在谈判过程中,投标人的书面确认内容进入评审程序;各投标人报价内容除第一轮公布外,其他均不公布。
再次报价次数视情况而定。
六、现场堪踏
1、投标人应自行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七、资格审查:
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当日在谈判会议地点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资格审查,递交资格审查资料,含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各自原件和复印件等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合同复印件。
以上资料逾期提交者无效。
八、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90日内。
九、代理中介费用
1、各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有关费用;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3、中标人按“中标价×0.55%”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十、保证金:
1、投标人应按“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保证金。
2、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公布成交结果三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扣除有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3、未交纳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4、投标人发生项下第十一条中情况之一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十一、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中标人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扣留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十二、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谈判、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漏一切与谈判、评审工作的有关信息。
在谈判、评审期间,不得邀请参与谈判、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活动,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2、投标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谈判、评审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文件。
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谈判资格或成交资格,没收保证金,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竞争性谈判会议与确定中标人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1年7月29日上午8:
20—9:
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主楼11层招标公司名称会议室。
二、谈判会议的召开
1、谈判会议召开时间:
2011年7月29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2、谈判会议召开地点:
招标公司地址主楼11层招标公司名称会议室;
3、会议组织:
会议将由代理人组织,邀请招标人代表、参加谈判的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等参加。
4、会议程序:
(1)先举行集体会议,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的各投标人名称、项目情况并重申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原则和评审办法等。
(2)各投标人对在会议开始前提交的所有谈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正本和报价一览表当众拆封,并公开宣读其第一轮报价。
(3)集体会议结束后进入谈判程序,谈判小组将先审阅各投标文件,然后针对投标文件内容分别同各合格的投标人逐一谈判。
(4)谈判结束后,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最终承诺和谈判情况,由谈判小组推荐入围候选人。
三、谈判小组
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成谈判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等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集中同各合格投标人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并对各投标文件和最终承诺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入围候选人。
四、谈判原则和评审办法
(一)谈判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基本原则,谈判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
同时,在谈判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靠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谈判原则和评审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3、独立性原则:
评审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保密性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5、综合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中标人。
(二)评审办法
1、初步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在详细评审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以审定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没有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因为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果投标文件经谈判小组审定实质上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资格、资质原件未按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不再组织进行详细评审,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的合格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分别报价。
各投标人的报价轮次视其报价情况由谈判小组确定,各轮报价将不再予以公布。
3.综合评审,推荐入围候选人。
最终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对合格的投标人的以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A.最终所报价格;
B.设计方案及图纸;
C.所报产品的质量(含设备及主副材)、品牌、适用性、技术水平、主要配置、功能、结构形式、性能特点与稳定性;
D.整体方案的合理性;
E.配套设备的齐全性;
F.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G.成交后服务情况(含交货时间、安装与调试、配合、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等);
H.施工组织设计;
I.业绩情况;
J.竞争性谈判的其它优惠条件。
谈判小组采用“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人需求,并且最终报价合理”的方法依次对各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推荐入围候选人。
谈判小组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排序靠前或成交。
五、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对谈判小组推荐的入围候选人,进行进一步的谈判并考察,最终确定本次竞争性谈判的中标人。
2、招标代理人会同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成交合同。
4、竟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谈判时的书面承诺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5、中标人放弃成交权力、不履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其参加谈判的保证金将被扣留。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招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部分授予合同
一、签订合同
评标结果公布后,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
二、授予合同时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对货物数量、设备材料配置进行适当调整,其单价应与投标报价相符。
三、合同格式
见下附。
采购及安装合同书
合同编号:
本合同于二○一一年月日由(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签订。
供方愿以总造价为人民币元整(¥:
)向需方提供影视会议厅扩声系统工程等内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按解释的先后顺序):
(1)合同书及合同条款(含附件);
(2)供方报价文件及其开标答疑时的补充说明与承诺(附件五);
(3)本次的中标通知书;
(4)本次的文件。
3、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合格的材料及相应服务。
4、需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5、本合同书共四份,供、需双方各二份。
需方:
供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条款
合同号:
根据号标书和该标书的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需方)与中标方(以下简称供方)就此次中标的的设计、采购、就位、安装与测试等有关问题,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该合同:
1.合同内容及图纸:
1.1本合同内所提及的设备材料系指;
1.2供方向需方提供的,合同总价:
人民币元整(¥:
);
1.3采购范围:
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
1.4合同生效后10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设备的安装图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1.5供方设备在生产、制造时,需方可派员监督其过程,供方应作好配合工作。
2.交货
2.1交货日期:
2.2交货地点:
2.3交货状态:
3.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设备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我国或其原产地国家的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4.包装
4.1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提供的全部设备需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所供物品安全运抵现场。
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不妥而引起的设备的锈蚀、损坏、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4.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4.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5.装运条件
5.1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以传真方式通知需方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待运日期。
同时,供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需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发票金额、总毛重、总体积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设备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5.2供方负责安排运输,并办理保险,直接运到需方工地,并放置于交货地点,负责安装调试。
5.3供方装运到的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供方承担。
5.3供方应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前以传真方式通知需方到货的设备名称、数量、毛重、体积、件数、到货日期与需方应做的准备工作等。
6.保险:
由供方负责办理。
7.价格与支付
7.1合同总价按此次中标价:
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执行。
7.2合同总价包括:
7.3付款方式
投标方中标被授予合同后,业主将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始并全部设备、器材进场后付款至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70%;系统交付使用且系统全面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90%;余款于质量保证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
供方不得因采购人正常办款程序而中断供货及施工,否则采购人有权进行索赔。
8.技术资料
除文件的技术规范书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应准备与所供设备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递送到需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即免费另寄。
9.质量保证
9.1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供方保证其设备材料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寿命期内使用良好。
在规定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对于设计工艺或材料、安装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对造成的损失需方有索赔的权力。
9.2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9.3质保期外,供方也应向需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
10.检验
10.1供方在交货之前,应对设备材料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材料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书。
但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合格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结果的说明(进口零部件应附有原产地有效的证明文件)。
设备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后,由供、需双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宏观验收,待安装调试合格达到设计要求(指参数与性能)后,方为最终验收。
10.2验收部门:
招标人或其委托单位。
10.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材料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材料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需方应申请需方所在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出据的检验证书与本合同质量保证条款向供方提出索赔。
11.索赔
11.1供方对设备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全部责任,并且需方如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不符合要求设备材料并把需方已支付给供方的被拒收设备的定金或预付款返还给需方,同时供方承担需方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设备材料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在保证设备材料达到合同要求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根据设备材料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其设备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1.2如果需方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四周内供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若供方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的四周内或经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未能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可从应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拥有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力。
12.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竣工,在供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需方将同意延长合同竣工期。
但以下条件除外:
(1)本合同第13款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误工;
(3)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条件付款;
(4)需方要求的暂停施工、中止施工、停止施工;
(5)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
因供方原因导致未按期竣工的,损失额计算如下:
(1)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部分的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供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末能竣工,需方有权因其而中止合同,且供方仍有应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3.不可抗力
13.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供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时,供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需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用特快传递方式交需方为证,并取得需方认可。
在上述情况下,供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需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13.2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百年一遇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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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扩声系统 竞争性 谈判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