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007《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的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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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EMS1.22━2007
发放号:
2007年3月30日发布2007年3月30日实施
北人股份
版本编号
A
页码
第1页共1页
编号名称
BW/EMS1.22-2007《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的规定》
编制说明
编制:
孙颜
初审:
张振军
会审:
薛军强赵志良张士华钱京业李徽李志强明玉林
审定:
尹尧寿
批准:
陈长革
一、本制度在实施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页共2页
1总则
手持电动工具是一种以电机为动力,由操作者用手握持使用的工具。
由于使用时经常移动,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
为防止手持电动工具造成伤亡事故,保护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技术工艺部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采购选型、工艺操作规程及工作中心配备数量的提出;
生产制造部负责按照技术通知,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手持电动工具;
建立综合管理台账并指导各工具室的相关工作;
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定期控制和日常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标识;
各部门负责教育员工认真执行工艺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各车间工具室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使用者在使用前应检查手持电动工具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准于使用标识。
3工作程序
3.1本规定所指的手持电动工具包括:
手电钻、电扳子、电改锥、冲击钻、手用电砂轮等。
3.2生产现场不允许使用Ⅰ类(金属外壳)手持电动工具,采购部门不采购、工具室不验收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3.3.新采购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没有上述文件的各工具室拒绝接收。
3.4操作者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塑料外壳)手持电动工具,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低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另外应使用有漏电保护器的插座。
第2页共2页
3.5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由生产制造部工具工装库统一编号、标识,建立综合台账;
由各部门工具室负责具体的实物管理和出、入库账物管理。
3.6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包括公用和个人帐户)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由各部门工具室统一收齐,转生产制造部机电修班,机修人员负责检测其绝缘电阻及查验其完好情况,填写检查记录,不合格的进行修理,检测合格的作好标识,转回所属工具室。
3.7属于个人帐户上的手持电动工具除季度检测外,其所在部门要指定专人至少一个月检查一次完好情况并记录,分公司安全工作组对实物和记录不定期进行抽查。
手持电动工具部门月检查内容如下:
3.7.1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3.7.2开关应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3.7.3电源线用橡胶软线,长度不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3.8使用者使用前必须检查有无合格标识,工具是否完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发现有损坏要及时送工具室转机修班进行维修。
3.9手持电动工具的修理必须送生产制造部机修班进行,在维修时,手持电动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电器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检测。
维修合格后的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标识,无合格标识的严禁在分公司现场使用。
3.10损坏严重生产制造部机修班不具备维修条件,同时也没有维修价值的,由维修班班长批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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