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单位纳税人管理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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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单位纳税人管理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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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单位纳税人管理精品
核定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流程
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1.1.1.1功能概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单位纳税人登记】,点击进入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单位纳税人登记”,可快速查找。
进入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界面,如下图所示:
(1)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点击【验证】按钮,校验通过后,操作员继续录入纳税人信息;
(2)如果纳税人存在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总分机构信息Tab页面,页面变化为如下图:
a.录入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总机构基本信息,同时也支持手工录入;
b.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分支机构信息。
(1)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提示“保存成功”。
(2)操作员点击【打印税务登记证正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
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3)操作员点击【打印税务登记证副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
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2.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环节,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点击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可快速查找。
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a.录入设立税务登记补录_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查询待补录纳税人信息,如下图所示:
b.点击“补录”按钮,进入单位纳税人信息补录页面,如下图:
页面有5个Tab页组成,分别如下图:
基本信息一:
基本信息二:
基本信息三:
基本信息四:
基本信息五:
(1)操作员录入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基本信息,录入第三个Tab页面时,可点击页面下方【导入投资方信息】,导入投资方信息。
以防止数据丢失。
(2)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显示保存成功,结束此流程任务。
1.1.1.3注意事项
1.操作员录入的开业日期如果比受理日期大15天,则系统会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2.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时,必须先录入关键信息,点击【验证】按钮,验证通过后,才可用录入纳税人信息。
在录入纳税人信息时,之前纳税人关键信息栏中的数据项此时不可修改。
3.根据“总分机构类型代码”选择,默认为“非总分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可采集,组织机构代码重复时码值“总机构”不可选取
4.注销原因为:
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才能恢复设立登记。
5.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非“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且登记信息为同一主管的,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如果不是同一主管机关,系统提示“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办理税务登记,当前登记主体如为分支机构可继续办理”,由操作人员人工判断。
6.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
7.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或者“非正常用户注销”,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且操作员选择“是”时,系统监控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注销原因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系统同时恢复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数据迁移留抵税额。
4.在登记界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为“河南省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后,不要再选择“主管科室所”的选项,否则会造成无法推送到征管科,也不能推送到所。
1.2财产行为类税源登记管理
1.2.1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
1.2.1.1功能概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后,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1.2.1.2业务前提
1、已做过土地登记信息
1.2.1.3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
如图所示:
2.在统一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点击土地编号录入框,点击回车系统弹出土地信息选择框,选择土地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4.输入工程项目编号,自动带出工程项目名称,录入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时,如果已登记过建设期工程项目的,系统自动带出工程信息;
5.录入建设期工程项目编号时,点击回车,如果已登记过建设期工程项目的,系统自动带出工程信息;
6.系统保存后不动产项目编号自动生成;
7.录入tab页其他信息;
8.点击【保存启动】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后,则完成不动产项目登记信息流程。
1.2.1.4注意事项
录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时,监控该不动产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存在土地税源编号。
如果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则提示“该纳税人没有土地信息不能新增!
”,流程终止。
1.2.2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1.2.2.1功能概述
房屋情况登记是指以房产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房产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
变更房屋情况是指以房产为税源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房产发生变化时,将房产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1.2.2.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
2.在统一受理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纳税人信息,点击左上角【下一步】进入房屋情况登记界面
3.操作人员录入房屋信息查询条件,点击显示全部按钮,可将纳税人历史房源信息查询出来,并进行相应修改。
4.自用房屋、出租房屋的新增和修改,点击【增行】录入自用房屋信息和出租房屋信息(若该纳税人已有房屋房源编号,则输入该房源编号按回车进行查询,若没有房屋房源编号,则点击获取房源编号,系统根据录入信息自动生成房屋房源编号),在土地税源编号中选择已有的土地登记信息;
3.操作员新增和修改承租房屋信息
4.录入受理信息,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完成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1.2.2.3注意事项
无
1.2.3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
1.2.3.1功能概述
土地情况登记是指以土地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土地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
变更土地情况登记是指以土地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时,将土地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受理人员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土地情况登记申请及变更,录入《土地情况登记表》中土地部分相关信息。
1.2.3.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
2.操作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界面;
3.操作人点击显示全部,可将纳税人历史土地信息查询出来,并进行相应修改,当操作员新增土地信息时,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所有土地信息,点击获取土地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土地税源编号。
操作员可点击删行可删除土地信息。
3.操作员新增或修改自用土地信息或出租土地信息或承租土地信息,点击增行后系统自动带出土地税源编号、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坐落地址。
操作员录入必录项后点击保存,点击删行按钮可以删除相对应的土地信息。
4.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则完成了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
1.2.3.3注意事项
1.【土地面积】会根据录入的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自动计算;【年应纳税额】也会自动计算;
2.保存《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时自用土地土地税源编号、出租土地土地税源编号、承租土地土地税源编号不得变更。
1.2.4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
1.2.4.1功能概述
车船情况登记是指以车船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在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将车船详细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登记手续。
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车船的有关证件(《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中车船部分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变更车船情况登记是指以车船税源管理项目为登记对象的纳税人,在车船发生变化时,将车船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管理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1.2.4.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
如图所示:
2.录入车船信息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将纳税人历史车船信息查询出来,并进行相应修改。
3.新增或修改车船情况、船舶情况等信息;
4.录入受理信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流程,系统提示推送成功,则完成了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
1.2.4.3注意事项
1.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监控录入位数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条件的,系统提示“识别号位数错误,应为15、17、18、20位”,强制不予通过。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自动监控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不存在的提示“未办理税务登记”,存在的自动调用名称、注册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且不允许修改。
1.2.5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
1.2.5.1功能概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发生纳税义务的,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变更。
1.2.5.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可快速查找;
2.操作员输入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进入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界面,界面如下图所示:
3.操作员录入建设方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到建设方信息及建设方土地信息;
4.选择土地信息,点击【确定】,系统回填土地信息;
5.录入页面其他信息,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结束流程,完成建筑业项目登记。
6.操作员输入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进入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界面;纳税人存在已登记的建筑业项目,选择已有项目编号及名称。
7.操作员录入需要修改的建筑业项目信息,建设单位纳税人信息、项目信息等;
8.录入页面其他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结束流程,完成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
1.2.5.3注意事项
1.录入《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中的土地税源编号时,如果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则提示“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应先进行土地情况登记”,流程终止。
2.录入《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中的分包工程项目编号时,如果分包工程项目编号在系统中没有工程项目税源管理登记信息存在,则提示受理人员“该分包工程项目还没有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不允许采集此分包工程项目信息。
3.项目信息全部由项目编号查出来,且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施工单位注册地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不允许修改,其他内容均可修改。
1.2.6营业税申报
1.2.6.1功能概述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2.6.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营业税申报】点击“营业税申报”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营业税申报“可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起止后回车弹带出纳税人信息。
3、打开附表树,点击要录入的附表,录入附表数据,完成后,点击【确定】。
4、录入附表“建筑业申报表”数据。
若有减免项,则填写,若无减免项,则不填写。
录入数据,点击【确定】。
数据返回主表。
5、系统自动计算出本期应纳税税额。
6、点击【保存】。
7、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征收开票。
点击【是】跳转到征收开票页面。
1.2.6.3注意事项
1、通常情况下,申报表存在附表时,先录入附表,后录入主表,主表汇总附表的信息,主附表统一保存。
2、营业税分为营业税申报(适用地税)和营业税申报(适用金融行业,国税),附表根据纳税人认定的品目自动过滤出相应的附表。
3、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1.2.7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2.7.1功能概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月(季)度申报。
1.2.7.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系统菜单】—【申报】—【一般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
3、确认默认带出的所属时期是否正确,可以修改为其他属期。
选择申报类型,一般情况下选择“正常申报”,如果存在自查补报通知书,则申报类型选择“自查补报”,弹出“纳税评估自查补报通知书”,点击【确定】。
4、点击左上角的“附表树”,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录入“总机构情况”和“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可进行增删行),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将信息汇总到主表。
5、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以点击主表页面下方【导入】按钮,把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系统。
点击主表下方【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是否进行征收开票,点击【是】,转向征收开票流程,点击【否】,结束本流程。
6、当存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时,需要先在‘表数据维护’模块进行维护模块进行维护,进入模块,在表名处输入需要维护的表单cs_sb_tsnsrwhb,点击【查询】
7、双击查询出要修改的表单
8、当前维护模块只可以进行新增和删除操作,新维护数据点击【增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回车带出纳税人名称,然后选择特殊纳税人类型代码税务机关默认带出当前登录人员税务机关,然后需要选择参数编码和参数值来分别维护预算分配比例和预算科目
9、在‘表数据维护’模块维护好后,使用总机构来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主表按照前面所述填写,打开附表的时候可以看到在总机构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已经在纳税人名称后加了标注,填写完分配表会根据分配表数据带回到主表,根据主表信息分别生成总机构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两条应征
1.2.7.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2、本用例中,先录入主表,如果是汇总纳税企业,再录入附表,主附表统一保存。
3、如果纳税人是总机构申报时,自行先填写主表数据后,再填写附表数据
4、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5、主表中“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由附表汇总而来,“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是通过与上期数据累计而来的;
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中有三种预缴方式,分别是“据实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7、如果企业为省内跨市、市级跨县企业时(纳税汇总企业备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分配税额、集中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数据项不按252550分配,依据分配比例来分配总机构主表填写产生并回写附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额”项,且所有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分配后的税额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间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栏次初始化不按照默认分配比例进行计算。
完全放开让操作自行录入,但三者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当操作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分支机构情况”时,该组件中总机构产生的分摊税额回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件中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且“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为灰色不可修改数据项;
总机构来申报,录入完主表然后填写分配表,、总机构也要带入分配表分级机构列表中,在纳税人名称中增加(总机构)的显示,如果还有独立部门在名称中增加(独立部门)的显示;总机构的比例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独立部门需要维护特殊纳税人信息;如果判断在特殊纳税人信息中有当前纳税人的信息则在分配表中将当前纳税人作为独立部门显示在分配列表中。
要把独立部门分摊的税额显示到29栏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常显示。
分支机构申报需要带出总机构填写的附表信息,即分支机构申报附表数据在初始化应该和总机构申报时填写的数据信息完全相同。
但数据可以进行修改(除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页面监控和总机构页面监控一致,但是产生应补退税额只根据当前申报分支机构分摊的“分配税额”回写主表产生。
1.2.8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申报
1.2.8.1功能概述
一般申报受理角色受理通过本用例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表(含申报电子资料),并将申报数据采集录入到系统中。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在每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年度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月(季)度申报时,非新开业户上期已申报。
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完成申报年度最后一期的月(季)度申报
1.2.8.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功能菜单】—【征收监控】—【申报征收】—【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月季度及年度申报】,进入统一受理界面,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进入申报页面,录入相关信息,选择申报类型,一般情况下选择“正常申报”,如果存在自查补报通知书,则申报类型选择“自查补报”,弹出“纳税评估自查补报通知书”,选择信息,点击【确定】。
录入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
4、录入申报表信息。
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以点击页面下方【导入】按钮,把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系统。
数据录入完成,点击页面上方【保存】按钮。
保存成功。
1.2.8.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及年度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费)种认定、居民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2、对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需要先做征收域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依申请流程,有两种核定方式:
所得利润率和应纳所得税额。
3、月(季)度申报时,只填写主表。
年度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无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则直接填写主表。
4、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指定扣缴纳税人”。
5、判断登记信息是否为居民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6、系统监控纳税人当前系统时间前一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都已完成申报,如否,提示“纳税人×年×月至×年×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年度申报”。
对于正常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需要完成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申报,否则不允许进行年报申报。
对于年中注销的纳税人,则需要完成注销日期所在月(季)度的申报后,再进行该年度的年度申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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