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地铁4号线车站商业开发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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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4号线车站商业开发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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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4号线车站商业开发项目
长沙地铁号线车站商业开发项目
(配套空间)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
长沙地铁号线车站商业开发项目(配套空间)租赁合同
项目地点:
长沙地铁号线罐子岭站、茶子山站、树木岭站、碧沙湖站、杜家坪站站内
合同编号:
甲方:
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长沙地铁车站号线配套物业空间由甲方投资、建设、运营,甲方拥有长沙地铁号线车站配套物业空间资源,乙方在充分理解长沙地铁号线罐子岭站、茶子山站、树木岭站、碧沙湖站、杜家坪站站内配套空间(下简称租赁标的物)为城市轨道交通的衍生资源,具有地下公共等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自愿参与租赁标的物公开挂牌交易竞买并依法获得成交,根据挂牌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租赁标的物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及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物定义。
本合同约定的长沙地铁号线车站配套空间列表如下:
车站名
建筑面积㎡
设备用房面积㎡
净利用面积㎡
罐子岭站
杜家坪站
茶子山站
树木岭站
碧沙湖站
合计
甲方同意将租赁标的物【建筑面积约㎡,最终面积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误差在±(含)以内,租金不予调整;增减面积在建筑面积以上的,按不同车站配套物业空间的租金评估价调整租金,由于实际交付面积增减导致租金调整的,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当期租金交纳时间及金额,由于面积增减导致的租金金额增减,待双方最终确定面积后,在下期租金交纳时计算核减或核增(对上期的租金一并核算)】按现状(租赁标的物为纯毛坯空间,承租方需自行承建该商业空间的装修及后期运营所需的用水、强弱电、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自行负责装修及承租期内的日常运营及维护)租赁给乙方。
乙方已在本合同签约前自行到租赁标的物的现场实地查勘,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自愿按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承租并承担相应风险。
乙方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地铁运营相关规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乙方须制定相应的经营方案,保证其合法性并报甲方备案,甲方享有对上述事宜的否决权。
乙方经营范围的新增、变更对经营业态有实质性影响的,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范围检查并责令整改,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乙方保证将租赁标的物仅作为零售业、连锁便利服务、无明火餐饮等使用(乙方经营的业态,根据招商公告的要求,不能与车站站厅层的业态相冲突),不可设置重油烟、重味道、明火餐饮等业态,确保商业经营的良好环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乙方的承租面积和应交纳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均以租赁标的物涉及的建筑总面积计算。
如因轨道交通运营、轨道各线网运营轨道集团下达相关文件或政府部门要求等原因需要调整租赁面积,甲方有权决定最终方案,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拆除、部分或全部收回)及配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租赁期限为年,从地铁号线单个站点配套空间(即租赁标的物)甲方正式交付给乙方起计算,乙方须在接收甲方交付的配套空间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配套物业空间的装饰、装修、筹备工作并开业;甲方给予乙方六个月的经营培育期,从开业之日起计算,经营培育期满次日为起算租金日。
甲方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接收。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通知要求接收租赁标的物,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接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取乙方履约保函项下全部款项和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详见合同第三条履约担保及支付)。
甲乙双方办理完租赁标的物交接手续后,租赁标的物由乙方进行接管,租赁标的物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指导及要求整改、处罚的权利。
办理交付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该车站物业配套空间所具备的规划许可证件、竣工验收证件等项目施工开业报批所需的法律文件,并确保具备乙方施工和开业的前提条件,确保乙方可以正常顺利使用标的物。
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交付,甲乙双方可根据事实情况另行确定地下空间的交付条件、交付日期,同时将计租时间顺延。
长沙地铁号线五个车站配套空间,乙方须在年月日之前全部完成装饰装修并开业。
第三条 履约担保
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为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其中履约保函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
提交形式:
履约担保金总额的采用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乙方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另外可选择提交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必须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在长沙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须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个自然日内提交(每一份银行保函有效期限为年(含)及以上,乙方须在银行保函到期日的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份银行保函;如新旧银行保函有效期限无法连续的,乙方应在银行保函到期日的日前提交相应金额的现金担保直至下一份银行保函生效日或合同终止)。
如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未按时足额交纳的,视为乙方违约,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支付到如下账号:
开户人:
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赤岭路支行
开户账号: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后日止,在乙方无违约、无重大事故或投诉及按本合同规定交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并返还银行保函。
租赁期内,若乙方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也有权先行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款项或扣除履约保证金以抵做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
履约保函及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或支付。
租赁期内,如履约保函及保证金被抵作违约金、赔偿金和相关乙方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抵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补足履约保函及保证金项下金额,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取履约保函项下剩余全部款项和扣除全部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如有)。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函及保证金(不含按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除的金额)退回给乙方。
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下同);
乙方已付清租金及与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乙方已将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履约保函及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乙方收款账户);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依据本合同约定被甲方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和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甲方将履约保函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履约保函及保证金:
合同未到期,乙方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
乙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情形;
乙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将租赁标的物全部装修配套并正常运营开业的;
乙方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商业活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
单位:
元
收款时间
站点
付款周期
罐子岭站
杜家坪站
碧沙湖站
茶子山站
树木岭站
小计
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
第三年度
第四年度
第五年度
第六年度
第七年度
第八年度
第九年度
第十年度
总计
号线车站配套空间年度租金【见上表,每三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参照、、增长幅度之和测算)】;
各车站配套空间年度租金按拍卖成交价格的结果进行结算,具体见下表:
站名
建筑面积
成交:
首年总金额(元)
首年租金比例
(平米)
罐子岭站
杜家坪站
茶子山站
树木岭站
碧沙湖站
合计
支付方式
乙方每六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按本合同表格确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后六个月的租金,首笔租金乙方应在起租日前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后续租金的支付以此类推,在每一个应付租金周期开始前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当期租金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帐户。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开户人:
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赤岭路支行
开户账号:
甲方收到乙方租金款项后,向乙方开具与当次支付租金数额相当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水电及其他费用支付
租赁场地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乙方按租赁场地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
乙方须报装独立的水表、电表。
在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包括租赁标的物内所使用的水电费及管线损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处理。
乙方在租赁经营中作为经营者应缴纳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及其他规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单位缴纳。
此类事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乙方逾期交纳、缴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责成有关单位对租赁标的物停水停电,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未能按期交纳上述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所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自行承担因经营需要办理水电增容的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约按时将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交乙方使用。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消防审查、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人防验收等手续。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情况及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租赁行为。
本条约定不免除乙方依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产生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连带或担保责任。
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
如乙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和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改乃至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或其聘用人员的,乙方有义务配合,且甲方无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如发生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电力故障、人员抢救、避难、政府征用等)或协助政府部门执行公务时,甲方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标的物。
因此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租赁标的物因非乙方、非第三方的原因而是租赁标的物自身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大修时,由甲方委托的相应施工方或供应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承担质量责任,甲方有义务联系该施工方或供应商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甲方的干预。
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结构,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使用方案、商业业态策划方案等均须提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施工须按甲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擅自拆改结构及标的物内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要求恢复原状;如在租赁标的物装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装修完成后需经甲方检查并在甲方检查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套完整的装修资料及乙方新增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安装线路图,以便甲方在租赁终止后接管租赁标的物,乙方违反此条约定,甲方可以参照逾期支付租金条款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形式解除合同等权利。
按规定须由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批复,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获准的报批意见书之后方可开始装修施工。
若乙方擅自进行装修,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等一切责任。
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申报的基础资料,并配合乙方进行报批。
如需在租赁标的物内外搭设建筑、设置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应自行办理报建报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安装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能施工,需遵守《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乙方应对其设置的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全部后果(包括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乙方须认真做好租赁标的物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械设施等。
妥善保管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的财物,如发生火灾或有财物被盗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监督和整改意见。
乙方及其授权经营户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及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的物品,不得超出租赁标的物的范围堆放物品或摆卖,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及走廊、楼梯、通道生火;注意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用电安全,非经甲方同意不得私接电源或擅自改动电源线路,应在接线出口、用户终端加装漏电保护开关,并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给电动车充电。
乙方必须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乙方或其授权经营户违反相关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爱护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自行承担租赁标的物及房内原有设施(含水电管线、水电设施、电梯等)及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如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大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大修的责任及费用。
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或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乙方对标的物进行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安装的,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报装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配合协助。
严格遵守《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租赁区域内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如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新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以及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在使用租赁标的物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污水排放的规定,如因此而被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引发其他纠纷的,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乙方拒不按甲方意见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秽污不洁、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
在合同规制下,乙方自主经营、盈亏自负。
乙方自行承担使用租赁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乙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停业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租赁期间,乙方是租赁标的物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确保租赁标的物符合地下公共交通空间的运营安全需要。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地铁运营安全或正常管理秩序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使用租赁标的物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须向甲方及区域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恶化,尽最大限度减少相关损失。
实施条件及限制
在经营期内,除非甲方、乙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乙方预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商业资源开发、运营、冠名及广告资源经营再委托给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经营权,也不得将配套空间相关权益进行肢解,并将相关权益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包、分包、出租、赠予、合作、合伙、抵押或质押等任何名义和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除非甲方同意,乙方签订的商业合同必须明确项目的定位,经营的品牌和入驻商户签订合同中的经营期限等,且必须按照该商业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同时乙方对入驻商户有统一规划、有序管理、安全谨慎等义务。
乙方签订的任何形式商业合同的之内容不得与本合同之内容相悖;
若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部分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则该委托行为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对配套空间开发经营的转让和变更,也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乙方仍将对第三方的行为、疏忽、违约和过失负完全、连带责任;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合同下项目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如果乙方或入驻商户违法经营导致甲方承担或被追究责任的,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已承担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被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诉讼等而产生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及合理律师费等一起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或入驻商户因商业活动需要,需在本项目空间内进行商业活动(展览、宣传等),不得影响或妨碍消防通道以及应急通道的正常使用,同时上述方案实施前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乙方在进行各类与甲方信息相关的宣传、推广、销售、经营等行为前,须将所有文案、样稿、样片送达甲方审核批准,若经甲方审核后被甲方否决的事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意见;
乙方负责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电力报装、消防改造及日常运营、维护等。
在合作方经营期限内,其拥有本项目经营场地范围内(含乙方租赁物所在物业出入口、通道,不含地面出入口、地面风亭等建筑物的外墙)的广告设置权、发布权和收益权,但不能影响轨道的正常运营。
乙方须将租赁标的物的运营时间与地铁运营时间同步,从站厅层到租赁标的物的第一道防盗卷帘门的钥匙由运营公司保管,乙方应无条件服从运营公司的工作安排。
租赁期车站配套空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税法规定按期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至税务局。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公益性的便民服务活动。
第八条年度经营计划
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应对每一个自然年度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并在不晚于下一自然年度开始日前将年度经营计划提交甲方备案。
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段及具体计划、租赁定价和折扣等。
在收到年度运营计划后个月内,如果甲方未就该年度运营计划发出不同意或要求修正的通知,则由乙方或项目管理部(公司)组织实施。
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并不限制乙方为提高服务能力或服务所做的其他任何行为。
但乙方的该等行为应事先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自然年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
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广告资源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目标等。
如甲方要求,乙方也须向甲方提供关于消费者特征及相关民意的第三方调研报告,但该报告每年不超过一次。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发生影响配套空间运营、安全、质量的重大事项。
()乙方(含项目管理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乙方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的有关本合同项下配套空间经营业务的决议。
()乙方签署可能对配套空间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意向书(按本合同须提交甲方审核的,则须提交甲方审核)。
()其他对配套空间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保险
保险的基本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自费购买和维持用于保证公众安全及配套空间运营安全的必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需附加火灾条款)、机器损坏险),该等保险应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此外乙方也应为其雇员、代表及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适当的保险。
该等保险款项及保障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使甲方及其子公司、附属公司列为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按实际情况而定)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的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商处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的保险证书,证明乙方已获得了保险单,同时向甲方提供这种保险单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
乙方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自收到之日起日内提交给甲方。
乙方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
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或者优于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当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事项发生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文书等确定的应支付甲方的索赔款及时支付甲方。
根据本合同投保的所有保险,对于任何责任范围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制的任何减少,乙方应促使保险商在此类取消、终止、期满、中止、改变或减少生效之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违约金双倍计算;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物。
乙方(含其授权经营的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的承租、强制收回租赁物(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迁出,乙方未按此期限迁出的,视为放弃场内外物品的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乙方损失自负)。
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单个车站配套物业空间进行再租赁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租赁标的物的结构或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
在一个租赁年度内拖欠租金、水电费累计超过天;
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影响长沙市轨道交通形象的;
对损坏的标的物、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赔偿的(属于本合同条约定应由甲方负责大修的情况除外);
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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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 地铁 车站 商业 开发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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