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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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保险
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农业保险
作者:
高伟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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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个人简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
宏观政策分析、货币和银行理论、证券市场研究、农村金融、农业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分散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对农业生产实施产前产后的经济补偿,稳定农民收入,还可以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稳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发展农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基金、信贷支持和组织架构等多个方面,这是由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围绕这些问题,笔者主要谈谈当前对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认识。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
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因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民在扣除各种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农药化肥等必需品费用后,可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
在剩余收入中如果让大多数农民再购买费率高达6%~10%的农业保险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国财力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可考虑先对稻谷、小麦、玉M、大豆和棉花等五类作物提供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标准大体为30%~50%。
农业保险的保障金额应以维持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保险金额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保费费率的确定以平均损失率为基础。
另外,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农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我国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按保费规模的5%~7%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
有人说农业保险是个无底洞,没法填。
真的是这样吗?
下面我们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规模做一个大体估算。
第一步,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估算五种主要农作物的保险金额。
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调查统计显示,扣除人工费用后,2004年农民种植粮食平均每亩投入201.5元。
第二步,按2004年的标准估算稻谷、小麦、玉M、大豆和棉花等五种作物的播种面积,为13.82337亿亩。
第三步,我们估算这五种作物的平均损失率。
我们以黑龙江农垦10年积累的水稻、小麦、玉M、大豆4种作物风险损失数据为基础,设定10%的误差范围,这样可大体推测出全国平均风险损失率为11.898%~14.542%。
第四步,估算五种作物的保费费率。
保费费率的确定虽是以损失率为基础的,但农业保险损失可控性差,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时有发生,为规避这些风险,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采取绝对免赔率来进行控制,我们就按损失率扣除30%的绝对免赔率来确定保费费率。
这样我们可以初步测算出五类主要农作物的保费费率是8.325%~10.175%。
有了以上数据,就可以估算财政保费补贴的标准和规模。
假设全国有70%的稻谷、小麦、玉M、大豆和棉花参保,即参保率为70%,财政补贴综合比例达到50%,则财政总补贴规模为81.16~99.20亿元(如下式所示)。
201.5(元/亩)×13.82337(亿亩)×(8.325%~10.175%)×70%×50%=81.16~99.20(亿元)
通过对我国主要农作物保费补贴规模的初步测算可以看出,只要每年财政补贴100亿元,可以在全国启动主要农作物的保险,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财政补贴主要农作物保险的能力。
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
国外实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
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农业保险参保率不高的问题,许多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加农业保险和享受其他农业优惠政策联系起来,吸引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
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
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羊、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
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也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依法强制投保。
而我国200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比较收益低而农业生产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在增强农业保险强制性时不能照抄国外的做法,更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增强农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但化解农业巨灾风险,不是农业保险公司自身能够解决的,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
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的资金中抽取一部分;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将以上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巨灾风险基金。
另外,还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
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正常年景巨灾风险基金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大的自然灾害出现,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赔付,这是主体。
除此之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一小部分还可用于其他方面,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干旱;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支持研究机构分析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为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等。
为加强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应该在中央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该机构购买再保险,或者是在出现巨灾超额赔付的情况下,由该机构支付超赔部分的风险损失,分散农险经营主体的风险。
建立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一旦发生灾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造成巨大损失。
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
因此世界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缺乏相应的政策、措施,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过高,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极为谨慎,涉农再保险比较困难等,是各地试点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再保险机制,一是需要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任何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超赔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二是需要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分入保费,设立专项基金,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三是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
这在一定时期对减少灾害损失、降低农民收入波动的幅度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农业保险仅界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保险应全面介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市场,无论是农民人身还是其财产,无论是农田水利设施方面还是农产品深加工,都要有相应的保险服务,因此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今后政府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例如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等。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促进金融深化
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是美法等国开展农业保险的一条重要经验。
就中国而言,在农业保险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可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其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的是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跨部门协调。
例如,农业保险需要为促进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这项政策是由农业部和发改委制定的;而保费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投入由财政部来决定。
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与各相关部门沟通的能力。
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我国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组建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由国务院牵头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和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组成农业保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其主要职责是:
与保险合作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向其提供再保险;向购买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投保人支付保费补贴,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支付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推广现行的农业保险险种,并帮助研发新险种;负责对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提出意见;研究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修改方案;掌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再保险基金和超额赔付基金;向损失严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开展广泛的农作物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农民风险管理知识;等等。
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促农业保险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而我国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的《保险法》规定: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实践中,农业保险按照《保险法》实施,由于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业务具有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现行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
由于无法可依,使农业保险中的诸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
立法滞后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明确国家的投入和政策保护措施,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明确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全国各地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现有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可先让试点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然后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由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银行灾后贷款核销的借鉴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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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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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4
随着灾后恢复工作的进行,关于受灾地区银行贷款核销问题成为灾后恢复工作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灾害中,中国并没有相关的贷款核销制度可执行,因此国际经验或许可以借鉴,并借此建立一种灾后贷款核销制度不失为上策。
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有关数据统计,受灾严重的地区之一绵阳市,地震灾害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2978.4亿元,而这其中67%的损失来自于房屋。
其中,房屋倒塌损毁面积约为628万平方M,严重破坏的房屋住宅面积为2443万平方M。
而都江堰地区初评受损建筑则约为140万平方M,广元市据目前不完全统计,全市损坏房屋373万间、倒塌房屋164万间,而受灾较严重的成都也出现了大面积房屋倒塌的现象。
这些倒塌损毁的房屋既有民用住宅,又有企业厂房,民用住宅中又有部分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得,而大多数企业也有大量未偿银行贷款。
据四川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年末,成都、绵阳、德阳、阿坝州和广元市各项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119亿元、391.12亿元、274亿元、85.19亿元和137.79亿元,这几个重灾区贷款数额累计高达5000亿元。
灾害虽然不会造成所有贷款全部形成坏账,但是导致灾区银行贷款不良率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很大。
贷款核销:
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灾后恢复工作的进行,与民众相关的各种补助援救措施随之而出,而关于受灾地区银行贷款核销问题则尤其成为灾后恢复工作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灾后不久,银监会就紧急下达了关于核销灾区银行贷款的通知,央行也着手研究是否核销灾区房贷问题,并在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同时做出灾区银行暂不上调的决定以此支持灾区的资金供给。
而在监管部门的倡议下,各商业银行也积极响应,各大银行或立即对灾区贷款进行相应的延期或提供优惠贷款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的生活生产需求。
灾区群众对银行贷款核销一事也颇为关注,就在银监会下达通知后不久就有受灾群众到银行办理核销的相关申请。
另外,关于银行是否应该核销灾区贷款以及如何核销贷款,不少专家学者各有说法,争议颇大。
灾区银行贷款核销问题之所以受到各方关注以及引发各方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所致。
由于我国目前几乎没有针对地震灾害的保险,也就是说,地震带来的经济损失完全只能由民众自身承担,而此次地震灾害波及范围广,毁灭性大,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如果完全由政府买单显然不可行,而由民众自身完全承担也不符合中国国情,这时候只能通过银行核销这个途径来解决目前的困境。
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尤其是那些外资银行和已经上市的国内银行来说,由于其股东较为分散以及存在外资股东的情况,如果过多地或者说全盘地核销灾区银行贷款,显然对这些股东不公平,甚至会威胁到上市公司市场化经营导向。
然而,在中国的特殊国情背景下,银行也不能完全逃避社会责任,因此,在核销灾区银行贷款过程中应该确保平衡好各方的利益,使核销过程最大限度的公平有序进行。
因此,设计出一套合理完整的核销制度是保证核销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的前提。
对此,笔者试图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地震灾害过后灾区银行贷款相关处理程序进行简单的介绍,在此基础上为国内目前核销制度的创建提供建议。
地震灾害后银行贷款处理的国际借鉴
美国经验:
法律、保险、银行社会责任多管齐下。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因此,针对地震灾害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比较齐全,而且美国有这么一个传统,即每次发生地震以后,基本都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产生。
这些法律法规有针对地震预防的也有针对地震灾后重建的。
例如,1994年洛杉矶地震后,政府为了解决商业保险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的无力,就成立了加州地震局,这是一个由私营保险公司投资、公共机构管理的保险机构,其作用是强制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再加上商业银行保险,灾区群众能够通过理赔保障其基本的还款能力以及生活所需。
因此,地震过后,如果发生受灾群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可以从受灾群众获得的保险理赔资金中得到补偿,另外,政府对无力还款者还会有资金补偿。
因此,在美国,地震等大的自然灾害过后,由于有保险公司和政府对群众损失进行大部分的分担,所以很少会出现受灾群众完全丧失偿款能力的情况,所以通过简单的大规模核销受灾群众的银行贷款在美国较少见到。
当然,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灾害重建过程中并非无动于衷,比如他们通过免去晚付罚款、允许晚付款、提供无罚款贷款重组、允许不付几次供款、推迟收回拍卖房产、免去一定贷款等等措施来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有些银行甚至还专门创建有关受灾地区如何处理贷款的制度,并印发为小册子进行传发,充分体现出了社会责任。
由于美国对地震等自然灾害防范工作做得相对更好,因此,其灾后重建工作也就相对简单快捷。
尤其是其商业银行在灾后处理银行贷款的方式对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处理灾区贷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日本经验:
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由于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因此,该国对地震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后重建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方案。
其灾后救助体系基本形成了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格局。
而自助方面则主要是通过地震灾害保险,并且对地震保险理赔额度也有详细的规定,政府救助其实包括了间接救助和直接救助,前者包括给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后者则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给灾民补助支援金。
而社会救助方面既包括社会捐助,还包括金融机构的一些救济措施,例如临时缓缴按揭月款、减轻贷款利息等措施。
以上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对于目前国内灾后重建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文化等具体情况的相异以及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经验不能完全照搬使用。
因此,有必要创建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灾后重建制度,尤其是在灾区银行贷款核销方面,更需要多方努力,制定符合灾区需要的核销方案。
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灾后贷款核销的建议
灾区银行贷款一般有个人贷款以及企业贷款两大类,其中个人贷款又主要包括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汽车贷款。
灾后信息搜集:
银行在核销贷款之前应该做好对灾区贷款者信息搜集工作,这些信息既包括贷款者是否存在、具备偿还能力、贷款用途、是否还有与贷款者至亲关系的亲人在外地,又包括贷款者所在工作单位的调查,例如所在单位何时可以正常开业,是否会存在贷款者下岗的情况等等。
同时在前期所搜集的大量信息的背景下,银行灾区贷款核销既要考虑贷款者当前的还款能力,又要考虑其未来的还款能力,同时,银行在核销过程中不仅考虑贷款者本身,还应该考虑贷款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实际情况。
最后银行根据搜寻的信息建立临时数据库,以方便后来银行在核销贷款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查询到相关信息,毕竟受灾群众数量多,如果效率过低显然不利于工作快速有序的开展。
对个人贷款调查细分:
针对个人按揭贷款而言,按揭贷款又可以分为自住和投资两类。
由于房屋没有地震保险,因此,房屋的倒塌、损毁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由于灾后银行都对其贷款有展期的说明,在展期内,银行可以通过其建立的临时数据库对贷款者是否存在进行考证,如果确认为死亡则开始着手对这部分贷款者的财产情况、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进行调查。
对自住房贷款而言,针对贷款者单独身亡的情况,则还需要考虑其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经济状况,并在不考虑贷款者负债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以后,剩余的偿还银行贷款,不足部分作为呆账进行核销,但房屋残值及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仍归贷款者亲人所有。
针对投资性房屋而言,银行则有权完全收回其贷款,如果按照上述方式不足以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收回该投资性房屋的残值以及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相应的估值以后,不足部分以呆账形式核销。
针对贷款者没有发生死亡的情况,在展期以后如果贷款者仍未到银行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银行则采取主动调查的形式,如果发生贷款者生还但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则对其自住型按揭贷款进行核销并保留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投资性质的房屋,则核销其贷款,但是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归银行所有。
针对贷款者没有死亡并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不仅需要考虑其当前的偿还能力,还需要考虑其未来的偿还能力,即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相关的调查,在考虑以上的因素之后再视情况进行核销。
由于此次地震灾害房屋倒塌数量巨大,因此,银行核销按揭贷款是最难的一部分工作,另外在考虑贷款者财产来源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被动财产收入来源,比如其直系亲人死亡后该贷款者有可能就成为财产继承人,当然这些情况还需要当地政府提供相关帮助与支持。
针对个人汽车贷款,和房屋保险一样,地震灾害也是不包括在汽车保险内的。
不过相对于房屋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的核销工作就相对简单,因为,一般来讲,汽车不属于基本生活产品范畴,而且在地震灾害中汽车的损毁程度不会像房屋那么大,即使损毁了,还具有残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因素:
如果汽车是贷款者用来谋生的工具,例如货车、出租车,贷款者无力偿还车贷时,银行应该对其贷款进行核销,并保留贷款者对汽车残值的所有权。
如果汽车是用来作为一般交通工具使用的话,则如果贷款者发生死亡的情况,则根据前面的同样处理方法进行核销,但是汽车残值归银行所有;如果贷款者生还但是丧失劳动能力,即使有偿还能力,银行也应该给予核销,并让贷款者保留汽车残值的所有权;如果贷款者生还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则还要考虑其未来的偿还能力,尤其是针对谋生用的汽车而言,银行应该继续给予贷款者展期,并给其提供优惠贷款,尽可能使其尽快恢复收入来源。
针对个人信用卡贷款,考虑到受灾地区相对而言不是经济发达区,笔者认为信用卡贷款数量不会很大,涉及到的人数也不会太多,并且一般信用卡贷款额度相对前面两种来说也较小,因此,相关核销工作也就更为简单。
考虑到贷款额度相对小的因素,如果确认持卡人死亡则不考虑其他财产性因素进行立即核销;如果持卡人丧失劳动能力,则对其贷款进行核销的同时也对该信用卡进行核销;如果持卡人生还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展期,展期过后,则立即恢复正常的还贷程序,如果发生违约的情况则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罚。
针对以以上三种为主的个人贷款而言,如果发生贷款者下落不明的情况,展期过后仍下落不明,银行先可以作为逾期贷款进行处理,如确认死亡则按照不同贷款类型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如果超过逾期的设定时间的话,则作为呆账处理。
同时,为了防范贷款者故意躲避还贷的行为,银行应该在上述实行呆账处理以后,对下落不明者并已经核销过的贷款进行特殊处理,一旦贷款者出现则立即激活该账户,并按前面方式处理,如果查出恶意躲债行为,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为了防止灾后出现贷款者隐瞒实际财产或者灾后转移财产进而欺骗银行核销的情况,银行应该对其实际资产进行核查,一旦查出发生上述情况,则不能对其贷款进行核销。
银行对贷款者财产证明存在疑问的,则可以暂不对该贷款进行核销,而转为逾期贷款进行处理,待后期验证属实后再作核销处理。
另外,针对贷款者既有按揭贷款、又有车贷以及卡贷等多种贷款的情况,银行在进行核销过程中也应该按照先易后难、金额小的优先的原则进行核销工作的开展。
而针对贷款者在多家银行有贷款余额的情况,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协调性文件,有效平衡各家银行在核销过程中的利益问题。
对企业贷款的核销措施:
同样,企业财产损失在地震中也属保险理赔范围之外。
而企业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的损毁以及人员的伤亡。
据有关数据统计,四川全省有16280户企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997.8亿元,其他经济损失825.5亿元,另外还包括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丧失市场份额的潜在损失等,损失数额将会大大增加。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企业都具有未偿贷款。
因此,这部分企业贷款核销工作也是银行核销工作的重中之重。
企业贷款不同于一般个人贷款的原因是企业是盈利性机构,银行应该尽可能在不损坏企业恢复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保证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核销企业贷款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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