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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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能够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能够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能够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能够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能够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能够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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