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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推动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全院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二章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辅导员原则上为专职岗位。
根据我院实际辅导员以专职为主体、兼职为补充、专兼职相结合。
专职辅导员人数原则上按学生数1:
200的比例配备,原则上各系部每个年级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辅导员的选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具体程序是
一、各系部向学生工作处申报指标,学生处核定选聘指标,并经学院同意后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全校公开招聘。
二、各系部对本系部辅导员岗位的应聘对象提出建议,学生处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考核对象。
三、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学生处领导、各系部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统一进行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辅导员实行聘任制。
辅导员一经选聘须与本系签定合同,担任辅导员不少于4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
在岗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由学院决定。
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发展,长期从事学生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条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注重运用各种工作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抓好学风、校风及班风建设与检查工作,促进学生增强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努力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二、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
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
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学习考勤、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学生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宿舍管理、学年小结、毕业鉴定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辅导员每学年所带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200名。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培养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应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辅导员培训经费,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辅导员培训以学生工作部处为主组织。
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进修学习。
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辅导员培训重点是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和选拔优秀辅导员在职定向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
辅导员在职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辅导员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鼓励辅导员参加科研工作,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并从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辅导员的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辅导员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结合所带学生情况和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
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在全院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辅导员专项课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经考核合格者,每周计算2节课时。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凡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一部分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
对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解决他们在辅导员岗位期间的相应职级和待遇问题。
第二十五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其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晋升相应的职级待遇,也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或向其他部门推荐。
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晋级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确定。
具有本科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可定为副科级待遇,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考察合格可定为正科级待遇,工作8年以上比较优秀者可定为副处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辅导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职称评审标准,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未带满一届学生而拒绝继续担任辅导员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辅导员岗位职责
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组织开展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结合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国际国内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引导,帮助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学生情况是一个动态过程,辅导员要带着感情深入学生之中,与学生交朋友,了解学生的喜怒哀乐。
通过一对一谈话与辅导、座谈走访等形式掌握学生的学习、经济、家庭、人际关系情况及思想、心理动态等,及时了解学生需求,保证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辅导员每年与学生谈话不少于一次,认真完成学生辅导手册记录。
四、做好重大活动与特殊时期的学生工作。
对于学生直接参加的重大政治活动,要认真组织,把握学生动态与情绪,确保政治安全。
及时准确地掌握政治敏感期学生动态,对重点人群要做好一对一的思想工作,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加强班集体和党团建设。
以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为骨干,坚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与管理作用。
加强学生骨干、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六、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积极主动协助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在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对学生提供指导,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宿舍、餐厅、班级,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困难,并有效解决问题。
要及时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做好各类奖评工作。
七、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了解学生经济状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助工作,更要从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积极关心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勤工助学予以必要的指导,引导他们以坚强信念和平和心态顺利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八、开展心理素质教育。
重视在学习、身体、经济、情感及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问题的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协助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自觉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九、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协助就业部门做好学生职业生涯和学习发展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就业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
要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增强自身政治责任感。
学习和掌握心理教育、发展辅导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加强工作研究与科学研究,增强工作的科学
性和专业性。
掌握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加强与学生交流互动。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委员会
主任:
张卉(副院长)
副主任:
胡生忠(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孙林春(经济艺术系主任)
侍明崎(机电系主任)
张慧娟(化工系主任)
刘世武(医护系主任)
成员:
王兆文(学生管理科科长)
王利军(公寓管理科科长)
田泽刚(团委办公室负责人)
周红乐(经济系学生科负责人)
张晋博(机电系学生科负责人)
洪伟(化工系学生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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