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中医院合同装订盖章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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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中医院合同装订盖章终稿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宁津县中医院
承包人(全称):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宁津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
宁津县黄河大街与津泉路交叉路口
工程内容:
总建筑面积约为25775平方米;其中病房楼建筑面积17006㎡,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门诊楼建筑面积8769㎡,地上五层,框架结构。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01月01日(以监理工程师、业主下发的开工令日为准)
竣工日期:
2012年07月01日(以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8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市级优良工程,争创泰山杯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肆仟柒佰叁拾贰万陆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贰分(人民币)
¥:
47326519.62元(其中暂列金额:
2449536.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01月01日
合同订立地点:
宁津县中医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及现行国家有关法律及地方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
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30天前提供合法有效蓝图六套(不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本工程图纸不得借与本工程无关单位及人员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世峰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发包人对工程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协调项目部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因素以及索赔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李学忠职务:
副院长
职权:
控制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现场签证、材料购入、工程量的审核、工程款的支付、周边关系的协调及处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巩芳震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崔安学 职务:
项目副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五日内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如现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委托承包人办理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五日内将水、电等施工用管线接至建筑物中心五十米范围内,并确保用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确保开工前具备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负责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所需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提供图纸十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方提出书面保护要求,承包方实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方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下月施工计划及材料设备需用量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根据发包人要求另行协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噪音等管理控制及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带来的第三方追责和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由承包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失承包人负责维修;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提前使用发生的损坏的维修费由发包方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特殊要求的维护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施工现场清洁有序,建筑垃圾由承包方负责清运,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施工现场依照德州市文明工地施工要求实施。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确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十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交后七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中的有关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决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有关条款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
具体结算办法执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执行招标文件15.5款规定。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量、产值报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收到后5日内审核完毕返还承包方一份,工程量报表包含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承包人已经购买并运至施工现场尚未使用、安装的材料、设备。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执行招标文件第二章“主要合同条款”内容第2条规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
(1)条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
(2)条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3)条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4)条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5)条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条(6)条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数量、质量等指标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然后承包人方可采购供应,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据实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执行通用条款第32、33条。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验收部门的验收资料返还后五日内提交竣工图一式两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执行通用条款33.3款约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__执行通用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第二章“主要合同条款”内容第3条规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招标文件第二章“主要合同条款”内容第4条规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宁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执行通用条款;
(2)、按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大于等于6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150mm以上的雨雪;以及5级以上地震;十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等(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投标保证金8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另行协商。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竣工15日内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拆除全部临时设施(包括塔吊基座)清理现场至原貌,满足甲方环境要求,拆除及垃圾清运由承包方负责,并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需要外运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2现场发生的签证变更时的办理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47.3该工程如果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4零星用工:
执行投标文件。
47.5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转为建设局工程安全保证金,并按规定逐步退回。
47.6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两套,发包人收到后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90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
竣工图纸发生的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47.7该工程工程质量如获得市级优良奖,发包人按结算价款的2%奖励承包人,如获得泰山杯奖,发包人按结算价款的4%奖励承包人。
47.8双方交接的通知、指示、要求、均送达当事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如有异议在接到文件后3天内提出。
47.9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变更应在材料未订购前,否则,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顺延工期。
47.10双方派驻现场的代表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资料经双方确认后的文件,不因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47.11根据“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预提制度”,承包人进场后14日内,发包人将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价款3.3%)拨付给承包人,以用来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宁津县中医院
承包人(全称):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宁津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如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修补,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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