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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工程类别-年份号-顺序号
正/副本
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试行)
承包人:
XX公司
分包人:
日期:
20年月日
目录
1.工程概况
2.工作期限
3.质量标准
4.劳务报酬
5.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6.项目经理
7.承包人工作
8.分包人工作
9.技术质量要求
10.材料设备管理
11.安全管理
12.工期
13.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14.变更计价
15.支付
16.竣工结算
17.履约担保
18.缺陷责任与保修
19.保险
20.不可抗力
21.违约责任
22.争议解决
23.签订时间
24.补充协议
25.合同生效与终止
26.合同附件
27.合同份数
承包人(全称):
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7.1工程名称:
17.2工程地点:
17.3工程内容:
17.4承包范围:
17.5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料(承包人供应材料以外,详见《承包人提供材料明细表》)、包小型机具(详见《拟进场机械设备一览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
2工作期限
2.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2.2控制节点工期如下:
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分包人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作量做好施工组织安排。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4劳务报酬
分包人属于: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4.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不含税合同价¥元;增值税税率¥元;增值税税金¥元。
4.2变更计价等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应根据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增或计减增值税税金。
4.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
5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文件(日期最近为先)
②已被承包人接受的分包人承诺;
③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④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⑤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5.2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应由承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
6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分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7承包人工作
7.1向分包人出具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权利,处理施工具体事务,督促分包人全面履行合同。
7.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设备需求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验等工作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3负责办理征地拆迁,为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7.4负责本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5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并监督分包人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7.6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协调各作业队伍之间的关系。
7.7负责提供水源,电源配送至二级电箱,二级以下至施工工作面的供电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7.8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等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8分包人工作
8.1向承包人出具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代表分包人按照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8.2负责提供除承包人提供以外的辅料和小型机具。
负责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其日常检查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无条件服从承包人对工序安排和合同工程量的调整。
8.3负责对承包人为分包人配置的配电箱及至二级配电箱的电缆进行保护,配合承包人进行保管;负责二级以下至施工工作面的配电,同时必须达到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其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之内。
8.4分包人的住宿、饮食由分包人自行负责,但必须服从承包人管理,达到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8.5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及工艺。
8.6负责现场数据资料的编写。
配合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所须的一切试验工作(含第三方见证试验)。
8.7负责本工程除承包人以外的测量、放线、监测工作,负责对本工程的基准坐标点、高程点、沉降及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
8.8分包人必须在进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由于未报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工作完成后,向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承包人的要求办理。
8.9负责自身生活区及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本工程移交验收,并不得损坏他方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分包人自行协商解决。
8.10每月按承包人要求报送一式三份本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作量)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周进度计划及日作业计划。
8.11分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承包人要求准时参加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中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例会,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承包人的协调管理。
若分包人项目经理无法正常参加会议,需书面委托有相应决策权的代表参加。
8.12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工作,凡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现场内外的各种管线、文物的破坏,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按文物管理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及协调有关事项。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13分包人应遵守当地省市关于扰民的规定,负责因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引起的扰民和民扰事宜的处理。
出现扰民及民扰问题时,主动积极处理,将本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不能对承包人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和民扰,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确保承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8.14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省市的法律、法规,服从并执行承包人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规定。
分包人承担任何因执行上述制度、规定不力或违反上述制度、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分包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
8.15本合同签订前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供承包人审核,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承包人存档,如在合同期内各项证书发生变更、年审更新等情况,分包人应主动提供更新资料给承包人。
分包人须遵守当地省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政府认定的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承包人审查,亦不能减免分包人应负的责任。
8.16分包人须承担承包人按照与业主合同需向业主承担的有关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涉及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承包人免于遭受任何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
8.17应保障和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由分包人、分包人工人或其雇佣的任何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承包人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8.18分包人必须与施工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确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劳动(或劳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日期和项目名称。
劳动(或劳务)合同应一式三份,分包人与施工人员各持一份,承包人保留一份备案。
分包人必须每月支付施工人员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每季度结束时必须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分包人每月向承包人上报施工人员考勤及其基本工资表。
分包人须在现场设置一名劳资管理员,为每位进场人员在承包人备案。
分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杜绝非法用工。
8.19分包人进场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如:
暂住证、健康证等证件,分包人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分包人配合承包人完成当地政府相关的各种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否则承包人有权对此进行处罚;劳动力进场后立即组织其进行入场的“三级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做到安全生产,不违章、违纪、违法;分包人须将加盖公章的施工人员花名册每月向承包人报送一次,并将自有管理人员的资料报承包人备案。
8.20分包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分包要做到八统一标准:
身份证、暂住证、岗位证书、劳动(或劳务)合同书、人员备案证明、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统一。
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工人备案的花名册、劳务分包与工人所签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原件、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专业上岗证书、每月的工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每月工人考勤表。
分包人应按照施工现场的实名制门禁考勤系统的现场管理要求,开展现场作业。
8.21分包人未经承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做出任何关于本工程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8.22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论这种指令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8.23分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8.24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9技术质量要求
9.1分包人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及业主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为达到上述标准,分包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并承担业主、监理工程师因此对承包人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9.3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由于分包人发生质量问题对承包人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分包人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承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分包人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9.4承包人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组织业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6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业主或第三方检测质量不合格,分包人承担返修费用,不因承包人已验收而免责)。
9.7分包人应严格按相关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
分包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在资料不齐全时承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应结款抵押。
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分包人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10材料设备管理
10.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整体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承包人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
在材料进场前分包人需提前15日提供材料备料计划、提前7日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
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承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于任何分包人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承包人的相应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
10.2如果分包人的材料进场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3日通知承包人,如果分包人的备料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够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因分包人责任导致材料计划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上述通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0.3所有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供应至施工现场,分包人必须及时配合承包人进行共同盘点,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量进行接收,负责卸货,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办理领用手续。
材料一经领用,由分包人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
每月末分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盘库,核实当月材料实际消耗量。
当承包人有需求时,凭调拨单可以从分包人库中调出材料,分包人必须服从并配合装车。
由于分包人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所有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需要退场,分包人应负责提供装车、卸车、退料等人工配合工作;如因分包人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多进现场,该等多进场材料的退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程结束,分包人须确保工完料清。
10.4承包人发现分包人采购提供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辅料、小型机具时,应要求分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提供,直至验收合格,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分包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服从承包人相关人员的指挥安排,如违章操作、使用,造成事故,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或丢失甲供设备须按设备配件或设备的原值进行赔偿。
10.6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向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方发出任何采购、订货指令和信息,且不得单方面签收其供货物品,否则其责任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11安全与环境管理
11.1在合同签订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环境管理协议》。
11.2本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2工期
12.1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①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②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③与其他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④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⑤施工噪音及夜间施工时间段造成的影响;
⑥政府职能的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上级单位对工地的检查;
⑦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12.2经承包人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考核分包工期的依据,分包人须无条件完全正确地执行。
12.3本合同工期为分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分包人自身条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承包人要求的工期,承包人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加工定货、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调整。
12.4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并且非分包人责任引致的连续停工在7日(含7日)以内的工期损失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连续停工在7日以上的工期损失则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规定执行。
1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承包人确认,工期可以顺延:
①不可抗力(不含雨天、台风等)。
②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③分包人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承包人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拒签理由。
12.6分包人充分理解承包人在征拆或图纸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所分包项目不能连续施工的情况,分包人承诺将按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并不对此做任何费用增加及补偿的要求。
12.7分包人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时,承包人有权直接指挥分包人人员,分包人必须服从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不能减轻分包人的合同工期责任。
13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13.1合同价款包括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合同工作内容视为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所说明的全部工作。
合同价款视为包工、包辅料(甲供材除外)、包小型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并包括所有相关之费用,如生活水电费、住宿费、附件及配件费、包装费、场内运输费、价差、现场经费、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保险费、风险费、包干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监控量测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分包人的配合照管费、各项税费等费用。
13.2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规定变动而引起的分包人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人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履行期内不予调整。
13.3计量方式
①本工程工程量计量原则以施工图纸执行,并以经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数量。
②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分包人结算依据,分包人结算按照上述计量原则进行计算。
③本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发生任何零工、零星机械台班及技术措施费。
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此类费用。
14变更计价
14.1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任何变更或调整,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包括来自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分包人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分包人承担。
14.2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人违约或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承包人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3施工中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4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承包人同意,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4.5上述变更费用经业主审批后可作价款调整。
发生上述情况时,分包人应在7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附有详细估算)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上报业主,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签署意见并调整本合同价款,本变更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业主审批变更价款。
14.6变更价款原则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按合同清单已有的价格进行计量;
②合同中有类似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合同清单中类似工程的价格进行计量;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并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15支付
15.1本劳务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15.2劳务报酬计量周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每月23日前将本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报承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进行审核,出具付款书并于次月25日前按85%比例支付付款书中注明的当期应付。
劳务报酬金额详见下述相对应内容:
①本期应得劳务报酬金额;
②扣甲供材料款(含甲供材超用量部分);
③扣减本期罚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款(如有)。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15.3办理支付手续的分包人须于次月5日前(承包人付款前20日内)向承包人送达满足承包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作为承包人付款前提。
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并保证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顺利抵扣。
乙方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格的,有义务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方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5.4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及其它可调整的合同价款,需在得到业主相应款项后,与劳务报酬同期支付。
15.5劳务报酬若因业主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支付或缓付/迟付给分包人,分包人需自筹资金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工、和对承包人进行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任何缓付、迟付的劳务报酬,均不计算利息。
16竣工结算
16.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且分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所有竣工验收资料后,30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未能按期递交结算申请单,视为接受承包人单方最终结算结果。
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结算合同价格(计算变更计价、扣除甲供材料款、代缴保险费用、各项违约罚款、甲供材料超量罚款后);
②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③应扣留的质量保修金(结算总金额5%);
④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最终合同价款。
16.2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后及时完成审核确认,无异议的出具最终结算单;承包人对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具最终结算单。
最终结算单须同时具备承包人公司合同专用章和项目经理签字方为有效。
16.3承包人应于出具最终结算单30日内向分包人付款,办理支付手续的分包人须于承包人付款前20日内向承包人送达满足承包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作为承包人付款前提。
承包人在出具最终结算单并取得分包人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6.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供应材料明细表),分包人负责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用量及损耗系数之内控制使用。
对于超量部分,承包人将按甲供材料价格表中材料单价加包装、运输费等乘以超出上述核定量之部分2倍从分包人分包价款中扣除;如若材料消耗小于约定数量,则对此部分节余材料进行奖励,即节余材料除成本以外费用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按5:
5分成(此节余为正常节省,不得因此偷工减料,一经发现将予以5000元/次的罚款)。
17履约担保
17.1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承包认提交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的履约保函(或提供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该保函采取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承包人同意,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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