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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工商管理本科wto重要笔记
WTO(世界贸易组织)
一、选择
1、1947年4月至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
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
2、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3、1947年11月15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
截止1994年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有128个缔约方。
5、1947年4月至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
6、第五轮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共有45个参加方,后称为“狄龙回合”。
前一阶段从1960年9月至12月,着重就欧洲共同体建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等问题,与有关缔方进行谈判。
7、第六轮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又称“肯尼迪回合”。
这次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
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
8、第七轮又称“东京回合”。
历时5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
⑴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⑵产生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⑶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
9、第八轮又称“乌拉圭回合”,从1986年9月到1994年4月,共历时8年。
10、在启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这轮谈判的主要目标:
一是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四是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11、“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
⑴在货物贸易方面①关税减让,农产品关税削减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一般为10年,也有部分发展中成员承诺6年的实施期。
②规则制定。
⑵在服务贸易方面。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提出,最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
1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14、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
⑴自动性。
⑵同一性⑶相互性⑷普遍性
15、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6、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⑴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⑵在影响产品国民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17、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①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
②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比待遇。
18、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①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规定②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限制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例示清单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
其一,要求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当地产品、购买或使用规定数量或金额的当地产品,其二,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19、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①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②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③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20、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1、国民待遇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22、在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处于比最惠国待遇原则更突出的位置。
23、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两个方面。
24、自由贸易原则包含五个要素:
①以共同规则为基础②以多边谈判为手段③以争端解决为保障④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⑤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25、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框架和组织结构,加入和退出机制,决策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
26、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
27、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①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②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③各专门委员会(4)其他机构(5)秘书处
28、世界贸易组织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
29、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会费,按每一成员贸易额在所有成员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分摊比例最少为0.03%。
30、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
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
3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①提出申请与受理②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③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4)表决和生效。
32、世界贸易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3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①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②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③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④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⑤禁止XX的单边报复⑥允许交叉报复
3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
35、上诉机构的设立,是世界贸易组织较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又一创新,其目的是使当事方有进一步申诉案情的权利,并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准确性和公正性。
36、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就应终止:
①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已被撤销②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③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37、对目前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位的成员-欧洲共同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余下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
38、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39、成员方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成员方援引一般例外条款采取有关措施的依据,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公约。
40、《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
4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也称保障措施。
42、保障措施的适用期一般是4年,经延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成员不得超过10年
43、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与免责的运行机制有三个特点:
一是批准程序严格,二是需要与有关成员方磋商,三是应遵循非歧视原则
4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涉及到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其他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义务豁免、关税减让表的修改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4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的比较:
①《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单独的政府间行政协定,只“临时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时适用的。
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吸收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实质内容,是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12个协议的原则和法律基础③《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某些称谓和具体条款作了修正。
46、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约束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
47、发达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成员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
48、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
49、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
50、《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51、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并且自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增加,则可针对该出口方采取保护行动。
52、专门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问题的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53、“东京回合”通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只对签署的缔约方有效。
“乌拉圭回合”对该协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有效。
54、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55、进口瓶装饮用水的制瓶材料是否对人无害,所装饮用水是否有污染等,属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和展示,则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管辖。
56、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57、《海关估价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效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
另5种方法:
是指相同货物的成效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效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58、《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货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
2、非商业性进口。
3、非直接进口。
5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由序言和8个条款组成,主要包括一般规则,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通知和审议等。
6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一般规则:
①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公布的时间应不迟于上述规定生效之日前的21天,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②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③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④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⑤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61、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
62、当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产品的原产地是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
63、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进口方应承担的义务,是《装运前检验协议》的核心内容。
6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由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原则,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各成员的具体义务,例外条款,发展中成员待遇,透明度要求,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机构等。
65、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66、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
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7、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
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
68、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锁,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69、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70、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71、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而开始。
7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并规定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①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②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③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④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7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74、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
7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与《反倾销协议》的不同:
①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②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③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④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76、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界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
77、《服务贸易总协定》长期适用的附件有《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78、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主要让步之一。
7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80、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81、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
82、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
8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84、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属于秘密,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85、各成员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1年内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其中,发展中成员有权将实施日期再推迟4年,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日期可再推迟10年。
86、《信息技术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
87、《信息技术协议》的核心内容是,2000年1月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
二、名词解释
1、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2、调解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
4、“绿箱”措施:
《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
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生产或仅有微有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5、“经济条款”: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成员方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有的限制。
这一规定通常称为“经济条款”。
6、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
7、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8、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
9、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要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10、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补贴。
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11、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12、灰色区域措施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议,实施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
13、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简答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宗旨: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2、非关税贸易壁垒彰显,主要表现在:
⑴发达缔约方从发展中缔约方进口的一些重要工业品,仍维持高关税。
⑵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深加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关税税率⑶农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增多,进一步提高了贸易保护程度。
而在以往的多轮谈判中,农产品一直被排除在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⑷非关税措施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受到更严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对多边贸易体系构成威胁。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三是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4、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①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②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③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5、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及特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在时间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在程序上,由于奉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问题损害了缔约方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使多边贸易协定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障。
6、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7、《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方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如下6种一般例外措施:
①为维护公共首先必需的措施②为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但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采取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④为保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冲突的国内法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防止欺骗、欺诈行为的措施,处理服务合同违约后果的措施,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的措施,保护个人记录和帐户机密性的措施,以及有关安全的措施⑤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⑥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
8、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免责规定,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义务豁免。
9、《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某些称谓的修正:
缔约方-成员、欠发达缔约方-发展中成员、发达缔约方-发达成员、执行秘书-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缔约方全休-世界贸易组织
10、《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
其主要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使长期背离多边贸易规则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最终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之内,从而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
1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对于其附件中所列产品,应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限制。
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数的16%。
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数的17%。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
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
12、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①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推迟5年,后不够再申请②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推迟8年③对最低限价的保留,对有限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最低限价④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发展中成员有权提出保留,拒绝进口商提出这一要求⑤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发展中成员可进一步加工,根据加工后的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⑥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13、《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宗旨是,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和管理的简化、透明、公平和公正,避免对产品进口造成障碍或限制。
14、有关证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①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的机会②利害关系方应有充分的辩护机会③进口方主管机构为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提供帮助和方便④对任何机密信息,进口方主管机构应按照机密信息处理⑤核实信息⑥对不当信息或关系方不合作的处理⑦裁决基本事实的披露。
8抽样调查9进口方主管机构应给受影响的工业用户及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提供机会,以便其了解有关倾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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