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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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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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协议
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协议
篇一:
劳务分包合同增量协议
劳务分包合同增量协议
由(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施工【9#住宅楼(限价商品房)室内装修工程】,原劳务合同价款(1009867)万元。
由于工程工期需求特殊性,施工过程发生了许多材料费用的增加,为满足现场施工过程中的不断变更、工期要求及完善工作。
保证工程的施工顺利完工,以便及时支付承包方劳务费用。
因此经双方的友好协议,现达成一致。
同意将原合同内容增加、补办增量,增加合同价款60万元(人民币),大写:
陆十万元整。
合同内其他责任权利约定条款内容不变。
原备案合同编号(XXLXX0274).
呈请补办增量协议手续,以便及时支付承包方劳务费用。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
号南曦大D做1008
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87875658
XX-9-28
篇二:
增量工程补充协议
增加土方运距工程补充协议
发包人:
广州开发区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包人: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补充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广州开发区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包人(乙方):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签约双方于XX年5月8日签订了科学城体育公园工程---球中心合同(合同编号GLZ-SH-XX-11-001)(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土方运距是按5公里考虑的。
由于在现场5公里范围内找不到弃土点,因此需要增加土方的运距,原合同价需作相应调整。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余泥渣土管理所关于“将黄登石场作为科学城体育公园工程弃土点”的函的要求,本工程的弃土点为黄登石场,经实测距离为公里,比原投标报价增加公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增工程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承包内容
承包范围:
土方开挖弃土由原合同的5公里增至公里的运距(即增加公里)。
二、合同工期(见原合同)
开工日期:
XX年月日
竣工日期:
XX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及等级
增加工程严格按照设计图、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计价及结算
1、原合同土方挖运项目5公里运距的综合单价不变。
2、新增工程的合同单价:
增加运距土方为综合单价包干,按穗萝财建函[XX]78号文执行,则本工程土方每增加1km运距的合同单价=(文件综合单价)元/m3×(投标浮动率)%=元/m3.
3、新增工程的合同总价=土方挖运工程量×新增工程的合同单价×新增运距,暂定为元(大写:
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壹角整)(计算方式:
m3×元/×=元)。
4、土方挖运结算工程量按原合同第条第
(1)款执行。
5、最终工程造价以广州开发区财局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五、付款方式
本合同价款为土方工程增加运距追加工程款,追加工程款支付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六、其他事宜
1、弃土点应严格控制在广州市萝岗区余泥渣土管理所指定的黄登石场。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广州市泥头车运输经营管理办法,杜绝使用非法泥头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发包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严肃处理。
3、本补充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副本拾壹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监理人执壹份。
本补充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相应条款有矛盾时,按本补充合同执行,其他未涉及的条款按主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本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一并执行。
七、合同生效:
与原合同一起执行。
合同订立时间:
XX年9月3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科学城
发包人(甲方):
(公章)承包人(乙方):
(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篇三:
增量协议
劳务分包合同增量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发包给乙方施工的,合同备案编号,备案金额元。
因洽商变更和部分工程改造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备案合同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合同价款元,最终付款金额根据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取。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共三份,增量备案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增量协议
增量协议
发包方:
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
承包方:
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兹有北京市顺义建筑工程公司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裕龙花园三区10#楼及附属地下车库”(项目编号为:
7),因工程量增加结算金额元(原合同价款为元)结算单附后,故需增加金额叁拾万元整(元),原合同中所有责任及权利不变。
发包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承包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月日
篇五: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目录
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拟从开始施工,至竣工完成。
工期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顺延,但酒店工程封顶最迟不得超过。
承包方无法按预期封顶,逾期一天罚款万元。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XX年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XX年版《通用条款》第1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订立合同地点:
。
本合同壹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篇六:
合同外增量报告单1
GTCC同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表格之1
合同外增量报告单
篇七:
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
答:
固定总价合同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总价包死并考虑风险系数及包干系数;固定价格合同为固定单价,其不因外因而调整单价,一般可以单独约定工程量的变化达到某幅度对单价调整的条款。
2、在很多施工合同协议中,甲乙双方都会规定一条:
在单项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在*元以下者,结算时不再调整费用,请问各位同行在实际结算时都是怎么执行的,对此有没相关的文件说明。
如果想在合同中对“在单项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在***元以下者,结算时不再调整费用”这句话更加明确一下,不使甲乙双方产生不同的理解,又该如何规范一下这句话的说法呢?
答:
没有相关的标准,关键界定清楚“单项”的含义及费用的临界点。
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甲方能否将分项工程独自分包?
答:
关于某工程范围是否可以甲方分包,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范围并计取相关的费用。
4、什么叫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的类型有几种?
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又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协议,这几份施工合同协议是否属于补充合同?
答:
实质高于形式,签订合同后发生的补充协议都可以
称其为补充合同。
当然此处的施工合同协议也属于补充合同。
5、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
有效;但实际履行中,此处采取变更洽商形式更简便易行(不用双方再签字盖章),由承包商提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新单价。
6、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
答:
合同管理中讲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要通过合同把双方的权力、义务细致化。
比如说,要明确规定这个工程的工期;要规定如果工程逾期,承包方要负哪些责任;要规定工程的价款,价款是以什么样的依据确定的;而且要规定合同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变更,变更要履行哪些程序。
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工程的款项如何来计算。
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
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
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及各地相关规定。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各地相关规定。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
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
篇八:
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
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实体和功能实现的主要阶段。
工程施工阶段搞好工程质量、抓紧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按时拨付工程进度价款是合同履行的具体体现。
为了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对各方利益与义务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必须切实按照国家的基建程序办事。
通过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依据,这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招标工作的最后一步是谨慎地签订施工合同,作为各方签订的契约,合同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对各方利益与义务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把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作为一项通用准则来执行。
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部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工程承包价,但最终的工程造价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最终的工程造价与中标价格一般不会相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与结算关系
1、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
(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的合同价格以总价的包干方式固定下来,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不大而且能够精确计算工程量、风险不大、技术简单的项目。
(2)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正常施工工期,设计图纸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且施工过程中变化和调整因素不大。
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在
篇九: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
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20号
2.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层。
法定代表人:
丘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
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起诉称:
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29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XX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决: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从XX年5月1日暂计至XX年9月30日,按日%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
一、原告主张工程款1013000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XX年10月16日至XX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826400元。
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29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986600元。
二、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8个余月,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原告应于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我方,逾期则应按合同总价20%承担,而工程因原告过错延至XX年4月2日才竣工验收,4月8日才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违约金580000元,此款应从工程款中相应抵扣。
三、我
方未按时付款是因原告过错造成,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为2900000元,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
而工程结算过程中,原告又不认同双方约定的总包干价,反而提出结算价应为3198000元,双方发生争议,我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本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对原告提出的3198000元不予认同,仍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900000元,并多次通知原告对审核结果前来确认,而原告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至今无法确定消防工程的总价款,因此,未按时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
另外,原告要求按每日/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远远超过了实际利息损失,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标准,我方不予认同,请求对该主张依法驳回。
四、原告安装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质量问题函件予以证实,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及时整改而原告不予理会,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优良标准,而原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整改完善之义务。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为承包商(乙方),被告为发展商(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工期自XX年6月10日至7月31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优良。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
支付方式为:
1.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2.乙方完工后,如因甲方原因或土建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造成在XX年7月31日前无法验收,甲方应在XX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3.甲方不依据以上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从工程验收20天后,每逾期1天,应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乙方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按交工验收要求规定整理于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甲方,若逾期则罚款合同总价的20%。
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符合消防规范范围内按甲方通知执行。
乙方因自身安装原因造成的工程更改,乙方负责其费用。
本大厦消防设计是1995年前进行的,现甲方委托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本合同施工内容予以变更设计和施工,甲乙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邀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向甲方移交,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6月28日开始施工。
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增加额外工程或更改工程,其中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及XX年3月17日的函件均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包括发电机环保工程增加风管、B2/F通道及库房空调管道更改、发电机房油箱室通风工程增加机械排风及止回阀等)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
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
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826400元,其中XX年10月16日付26400元,11月20日付30万元,XX年1月2日付50万元,XX年3月19日付100万元。
XX年4月8日,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
XX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除合同价款2900000元之外,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进行结算,报送金额为元,被告未同意。
和平中心大厦后更名为万基大厦。
XX年6月20日,被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万基大厦消防工程进行结算,该咨询中心于XX年6月26日出具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审核该工程造价为290万元。
XX年9月24日该咨询中心出具证明认为,依据原告与被告双方XX年6月12日签订的《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六条规定:
合同总价为290万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作出上述工程造价结算书。
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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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合同 增量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