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若干问题的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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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若干问题的浅析
摘要:
资金集中管理是集团型企业发挥资金规模优势、降低资金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
本文在分析中央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建设期和运行期的关键问题及其解决举措的基础上,着力研究了集团内资金统借统还和无偿资金占用的税务风险问题,旨在提升中央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关键词:
资金集中;建设期;资金管控体系;税务风险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要素。
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而言,资金集中管理不仅关乎集团公司业务发展和资金运作,甚至影响集团发展战略目标。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中央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动态监测”的工作要求,中央企业需要保障相关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依托现有的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在国资委监管网实现中央企业大资金使用情况额动态采集监测,作为加强央企财务监管、防范经营风险的突破口。
资金集中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针对建设期和运行期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应对举措,并着力研究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税务风险问题。
资金集中管理建设期的五大问题及其举措
中央企业的成员企业数量往往众多,规模和盈利能力差异较大,分布于多个地区,资金分散在不同银行,账户管理缺失,难以产生资金的聚集效益,最终导致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执行力。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集团利益的再分配,需要在建设期破除多重壁垒。
作者认为,在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建设期,应着力关注思想意识、管理目标、组织保障、账户清理和考核指标五大问题,付诸相应举措。
(一)加强宣传,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集中管理意识
资金集中管理的首要问题是集团整体管理水平不均衡,成员企业对集团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不足。
因此,需要集团公司决策层亲自出面,提高成员企业的集中管理意识。
1.充分利用集团召开业务例会的机会,由集团总经理强调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让成员企业负责人重视资金集中工作,为后续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奠定基础。
2.由集团总会计师带队,赴成员企业所在地进行逐一走访、调研,现场办公,了解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进展的具体情况,解决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顾虑和困难,为每一家成员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资金集中推进方案,帮助和推动成员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顺利实施。
3.集团公司分区域召开“资金集中管理专题推进会”,与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面对面地交流,研究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共性问题,进一步部署和贯彻资金集中推进方案,督促成员企业执行。
(二)明确集中管理目标,实现集中管理与管理提升并重
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决不能简单地以资金集中为目标,更多的要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提升集团整体的经营管理能力。
资金集中管理是“抓手”,提高集团的资金管理能力、提升集团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是目标。
(三)优化资金集中模式,组建集团结算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集团的一个内设机构,需要建设平台管理制度,统一实施资金集中管理、资金预算管理和债务融资管理等工作。
如果条件成熟,可组建财务公司,按照市场经济和独立性原则实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四)全面清理银行账户,建立资金信息动态监控平台
在优化资金集中模式的同时,全面账户清理工作,对集团成员企业的全部账户进行“拉网式清理”。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全面掌握集团的银行账户、资金分布信息,为推进资金集中工作提供信息和指引;而且对闲置账户、功能重叠账户以及开立在集团整体合作银行以外的账户进行清理,减少集团的账户数量,将账户控制在集团整体合作银行以内,便于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五)完善资金集中考核指标,强化资金集中考核力度
通过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包括“月末集中度指标”和“日均集中度指标”,可以比较准确地评判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工作。
资金集中度指标纳入对成员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将显著提高成员企业对资金集中的重视程度。
全面资金管控体系应关注的三大问题及其对策
全面资金管控体系是中央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运行的核心内容,涉及结算中心的职能定位、资金管控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等问题。
为此,需要在组织上发挥结算中心的核心平台作用,建立集约化的资金管控体系和信息化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明确结算中心的功能定位
合理的组织架构是资金管理的先决条件。
理顺集团财务部门与结算中心之间的职能界定,明确结算中心作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核心平台地位。
结算中心的职能定位应立足集团资金管理,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和实体经济,通过创新资金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手段,提升资金运作的效率。
为此,需要改变以往对结算中心仅考核营业收入与利润的做法,淡化收入和利润考核,加强金融服务考核机制。
(二)建立集约化的资金管控体系
集约化的资金管控体系是以资金安全、高效、平稳运行为目标,统一资金管理系统,对资金流向、金额和要素等信息进行全过程线上管理与监控。
1.预算管理集中
建立“年预算-月预算-周预算-日头寸”的资金预算管理体系。
第一,对年度资金预算实行逐级审批制;第二,利用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系统,对资金实行月度和周预算控制,预算执行严格受系统控制,严格控制追加预算事项,提高预算执行力;第三,加强日头寸管理,各单位每日需按时提报头寸,结算中心据此进行资金安排;第四,加强预算事后分析评价和考核,通过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及分析报告等,对比月度资金预算执行偏差率,为次月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持,并加强预算提报和执行考核,提高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力。
2.收付结算集中
支付结算是资金管理的基础业务,也是资金集中管理的前提。
以结算中心为统一平台,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管理,利用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银企直联系统,实现结算的集中化、高效化、规范化和安全化。
3.银行账户管理集中
一是清理成员单位外部银行结算账户。
规定成员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银企直联范围以内的银行进行开户,且只能保留基本户和一个一般账户以及必要的专用账户(融资户、保证金户及监管专户等),其余账户一律注销。
二是所有账户必须与结算中心账户(集团本部)联动。
基本户设置为限额自动归集账户,限定每日账户留存金额,超额资金必须归集至集团本部;一般账户设置为自动归集账户,每日由结算中心资金系统自动归集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专用账户须在集团财务部门书面备案,说明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在集团本部办理监控账户联动,由结算中心统一监控。
三是建立银行账户定期巡查、抽查制度。
要求各成员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出具授权书,由集团结算中心派监管人员定期去成员单位当地人民银行核实账户开立情况以实施监管。
(三)建立信息化的技术保障体系
以结算中心为资金管理系统平台为核心,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不断完善资金管理系统功能。
通过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价格管理、头寸管理、风险日常管理,保障结算、信贷、同业、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最大限度集中集团及成员单位的资金信息。
资金系统业务及交易都融合了工作流引擎,实现了自行灵活配置多步审批、不同角色的不同审批权限设置、不同金额段使用不同的流程、不同交易使用不同的流程、不同成员单位使用不同的流程。
具体措施包括电子回单管理、网上对账管理、银企直联接口、集团票据池服务、预算管理等。
第二,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存储备份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灾难备份恢复能力,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是调整主机平台架构,提高网络性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快速发展的公司业务的需要,满足拓展网络增值服务的潜在需求;三是优化改造现有网络设施,建设安全、稳定、快速的信息网络;四是建立标准化的运行管理流程,强化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提高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和整体效能。
资金集中风险管理的税务问题
中央企业集团资金集中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含税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其中,信用风险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业务制度及流程,形成《授信管理办法》、《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内控体系,有效识别和控制下属成员单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应通过财务公司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通过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贷比等核心指标监测,并配合定期及不定期压力测试,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本文将重点分析资金集中的税务风险问题。
(一)集团内资金统借统还税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应该由以前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过渡到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是否受2:
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沪国税所〔2009〕31号”文件规定:
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
目前,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借款的税前扣除利息规模不受2:
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理由如下:
1.“统借统还”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财税〔2008〕121号文件可看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反资本弱化避税条款的配套文件。
由于“统借统还”借款的最终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而不是集团母公司,且在分拨下属企业使用过程中集团没有加收利息,这与资本弱化避税中的资金运作完全不同。
“统借统还”借款的本质是集团母公司或集团核心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拨给下属企业使用,集团母公司仅仅是经手管理,这种资金关系不能认定为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借款。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但是,该文的发文日期晚于财税〔2008〕121号文,且未提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理解为税务总局默认“统借统还”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二)集团内无偿资金占用税务问题
1.集团内无偿资金占用流转税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借贷行为,即使没有收取利息,只要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例外情形(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也存在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这一规定扩围了原营业税规定,即流转税的实体规定就不再将所有无偿借贷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因此,营改增后,以“无偿”作为不征税的理由恐怕难以实现了。
对于这种存在隐性经济利益的关联企业,如果人为地将应该有偿约定为无偿、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会利用裁量权,对其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综合评价和调整。
2.集团内无偿资金占用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非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就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其进行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样适用于关联交易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例如,A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未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无论基于《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企业间存在着关联关系,对于关联方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方另一方使用的行为,税务机关均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关联方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关联方之间将资金无偿使用的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还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如果实际税负相同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无偿占用或使用,实际上未发生利息。
对于利息都不入账或者低于独立性原则利息入账,税务机关是否强制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税企之间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避免税务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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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 企业 资金 集中 管理 若干问题 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