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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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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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场制度
免疫制度
1.选择场址
一、鸡场应建在背风向阳、地势高、水源充足、排水方便的地方;二、场址应距村镇、工厂、学校、居民区及其他畜禽场、公路、铁路、河流300—500米以外。
2.鸡场建筑布局
一、生产区、生活区应严格划分开,生产区建在上风头;二、鸡场生产区大门设消毒池,不经消毒严禁入场,鸡舍门口设消毒池;三、病鸡的诊断、剖检、尸体处理等远离生产区。
3.切断外来传染源
一、人员进场时,必须在消毒室内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和胶鞋并洗手;二、运料车不得进入鸡场内,场内的料车工具不得外出;三、鸡场引进或调入的鸡,应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才能与大群混在一起饲养;四鸡场内的装料麻袋及其他包装用品,要本场专用,以免将病原带入鸡场内。
4.健全场内卫生制度
一、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食槽、饮水器具要定期洗刷消毒,每天定时清粪;二、进鸡前、成鸡出售、雏鸡转群后,鸡舍及用具要进行消毒,用药物喷洒、熏蒸或火焰等办法彻底消毒,空闲10—14天后再启用;孵化前种蛋要消毒,出雏后6小时内熏蒸消毒;按照防疫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预防注射和药物防疫。
5.控制和消灭蚊蝇
用溴氰菊脂喷洒,将2.5%的溴氰菊脂兑水稀释250倍,喷洒在室内墙壁、顶棚和门窗上,每平方米喷药液50毫升,2~3日一次。
6.疫情处理
一、工作人员每天早、午、晚都必须细心观察鸡群,发现病鸡应及时进行隔离观察,确诊后及时治疗。
二、发生传染病时,病鸡要严格隔离。
三、传染病造成的死鸡,必须进行火烧或深埋。
四、污染的鸡舍、用具进行消毒处理,粪便堆积发酵后才能运出。
7、免疫程序表(附表)
日龄
免疫疾病
疫苗品种
免疫途径
1日龄
马克氏病
荷兰CVI988.中牧产CVI988(液氮苗)
颈部皮下注射
6~9日龄
新城疫传支肾型传支强毒新城疫
荷兰C30-Ma5.IV-HI20-28/26
普莱克上海ND苗
滴眼/滴鼻
注射
14~16日龄
法氏囊炎
荷兰D78.CH80
滴口/饮水
24~26日龄
法氏囊炎禽流感
荷兰228E.
滴口/饮水
中牧国产SPF法氏囊苗
肌肉注射
28~30日龄
新城疫传支肾传支
荷兰Ma5-C30.北京新支胜
滴眼/滴鼻
传染性喉气管炎
梅里亚喉气管炎(ILT)
滴眼/刷肛
60~70日龄
新城疫
荷兰C30中牧SPFIV系
肌肉注射
鸡痘
国产SPF鸡痘苗
翼内皮下刺种
80日龄
传染性鼻炎
荷兰.西班牙三价鼻炎苗(IC)
颈部皮下注射
霉形体
乾元浩MG苗
滴眼
90日龄
禽流感
中牧.广州产禽流感灭活苗
颈部皮下注射
100日龄
传染性喉气管炎
梅里亚喉气管炎(ILT)
滴眼/刷肛
110日龄
新城疫+减蛋综合症
中牧.普莱克二联
皮下/肌肉注射
新城疫.肾传支
荷兰C30中牧H52SPFIV系
饮水/滴鼻
240日龄
加强新城疫免疫
荷兰C30中牧SPFIV系
饮水
消毒制度
一、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
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售鸡中转台、鸡笼、磅称、电子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鸡后大消毒一次。
四、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五、车辆: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
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鸡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鸡舍门口消毒池与盆:
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每栋鸡售完和苗鸡进舍应及时彻底对鸡舍进行消毒。
十、人员消毒:
进入鸡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用药制度
1、鸡场用药的效果是建立在良好饲养管理的基础上。
药物的使用只有在良好的饲养管理基础上能力发挥药物的疗效,药物在体内的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长期存在体内。
污染严重的鸡场,药物一旦停用,就可造成疫病的复发。
2、准确认识药敏实验对生产用药的指点性。
临床上分别的细菌多数对药物具备一定的耐药性,经过药敏实验筛选出敏感药物,下降用药的盲自性,对养殖户用药取到了很好的指点意义,但在临床选择用药时我们既要思索药物对细菌的敏感性,又要思索药物的配伍、剂型、以及药物在体内的吸收、散布、转化和维持时间等情况,否则会涌现在药敏实验中高度敏感的药物在临床治疗中效果不佳的结果。
3、重视雏鸡头五天的用药。
在生产进程中,垂直传播的疾病(如:
鸡白痢、鸡慢性呼吸道病等)十分普遍,做好雏鸡头五天的用药十分重要,选择高效、广谱的药物(如:
病净、普杀平)能有效切断垂直传播的细菌性疾病,净化鸡群,下降日后鸡群的用药量。
4、鸡群在全部饲养周期中受到各种应激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每次做疫苗、转群、气象变革等都应该投喂抗应激多方和抗慢呼方面的药品物(如:
泰维素、诺得、大力补、喘舒平等)尽量减少各种应激因素的影响。
5、预防为主,对症下药,选择适宜的给药方法,临床给药经常采取集体饮水给药法。
给药时,最好采取一次给药,给药前需控水,准确盘算每天给药量。
6、临床用药时,经常采取联结用药,但应该往意药物之间的配伍。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禽类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禽类迁移出市外,应将禽类运至指定地点,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禽类,在屠宰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禽类,在引进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
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禽类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禽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禽类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禽类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禽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六)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七)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八)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九)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管理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二)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四)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五)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畜禽养殖代码;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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