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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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
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
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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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经济
经典作家多次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它是一种生产规模狭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政变记》对于这样的小农经济有具体的说明。
他说:
“小农是一个广大的群众,其成员生活在相同的条件下,但是彼此并不发生繁杂的关系。
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单个农民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着自己消费品中大部分,因而多半是在自然交换中而不是在与社会交往中取得自己藉以维持生活的资料的。
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
一群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群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州区。
这样法国的广大群众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马恩文选》两卷集一卷310-311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提到亚洲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说:
“农村经济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农民家庭是几乎完全自给的,因为它和市场和它以外的那部分社会内进行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是完全独立的。
总之,因为一般地说,有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个地租形态(指实物地租)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看到的静止的社会(指封建社会)状态就完全适合它们的基础。
”(《资本论》三卷1039页)马克思指出,自然经济适合成为亚洲静止的社会状态的基础。
在这里马克思是说自然经济,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任何差异。
这样的自然经济,生产规模虽然狭小,但在古代这还是一种最先进的经济。
在这样每一单个农民和他的家属,按年龄和性别都有一定的自然分工。
在这里虽不须要有什么深远计划,就自然构成一种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
他们为要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积极的劳动和熟练的技能,都有一定水平。
生产品除了满足他自己和他的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以外,还要有一定的剩余产品,作为祭祖祀神、接待宾客以及交换他们所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
封建社会必须有这样小农经济像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一袋一袋的群体一样,然后封建统治者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才可以一个一个的、一袋一袋的顺利地分割,赏给他的臣属。
马克思说:
“分散的劳动是私人占有制的源泉。
它使得诸如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有集中起来的可能。
”(《史学译丛》1955年3期23页,“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和草稿”)过去这些小农所能生产的一部分剩余的产品虽然成为统治者掠夺剥削的对象,但是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也得到暂时的安定,无疑的仍然是可以生活下去,因此也就很容易驯服地被束缚在土地上,统治者也不复像奴隶主那样,日夜担心他们奴隶的逃亡。
封建制必须要以这样的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从西周开始的一夫耕种百亩,这是一个很高的定额。
古亩比今亩小,百亩约当今亩三十亩左右,以现代农业技能水准,要完成这样的定额,也是不容易的。
《吕氏春秋上农篇》云:
“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圃),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古代分田以沟渠为界,分地而不能耕与弃地同,因此不能胜任百亩的就不敢占用这块土地。
《上农篇》又云: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
把农夫分为上中下三品,他们所能养活的人,从五人至九人,这是当时的一般要求,在《周礼》和《孟子》书中都有同样记载。
这是一个不低的要求,据此言之,古代一夫耕种百亩并不是低标准,而是要辛勤的劳动才能达到这个要求的。
《国语齐语》云:
“令夫农,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权节其用,耒、耜、耞、芟,及寒,击菒除田,以待时耕;及耕,深耕而疾耰之,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於田野。
脱衣就功,首戴茅蒲,身衣袯襫,沾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之敏,以从事於田野。
”古代农夫生活就是这样艰苦的。
孟子所称三代贡助彻的制度,可能是就他所能掌握的史料加以综括的论断,大体上可能有这样的差异。
就我们现在所能理解的,贡是公社成员共同交纳的贡赋(谷物等),解放前松潘羌民以村落为单位,共同交纳谷物于当地县府,称为棚粮,数量是很少的(此据胡鉴民同志言)。
夏代的贡或与此相似。
助在孟子书中又有“九一而助”及“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之说,这已属周代劳役地租性质,殷代助法是否如此,殊可怀疑。
《蛮书》记南诏的生产关系云:
“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收刈已毕,官蛮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
”唐代的南诏还停留在奴隶制阶段中,奴隶主居在城镇内,派了蛮将在他的领地内监守,催促奴隶耕种,收刈已毕,仅按奴隶家口数目留下禾稻,维持他们的生活。
清代八旗制下的生产关系也类似于此,每年收获之后,除输纳旗主之外,则共同储存,共同支用。
殷代助法或即与此相似。
周代的彻法,如理解为孟子时代的所通行的实物地租,那也不是错误的。
当时“八家各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助法,以及什一自赋的彻法,都是同时存在的。
彻为彻取,如彻取公社土地为公田,而使农民各私百亩之外,再耕公田十亩,这样的彻法,即属劳役地租。
《大雅崧高》诗云:
“彻申伯土里”、“彻申伯土疆”,则是彻取公社的土地以为申伯的土田土疆。
又《韩奕》诗云:
“实墉实壑,实亩实藉”;实墉实壑是指韩侯就封修筑城池之事。
实亩实藉是指尽分私田(亩)公田(藉)之事。
可见周初的彻法,仍然是劳役地租。
后来宣王不藉千亩,才是实物地租的开始。
这两种地租,都是以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二 奴隶社会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出发点不同。
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它是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生产出发的,它只能以极为惨酷的超经济强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榨取和掠夺。
封建制经济则异于此。
它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小农经济为出发点,而这种小农经济在东方或中国和印度、在西方日耳曼民族、斯拉夫民族则以家长制的农业公社(或称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分田耕种为其先驱;在罗马则以隶农制的小农民小经营为其先驱。
在这里超经济的剥削,仍然是沉重的;但是他们已经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对于生产是要感到一定的兴趣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蛮族占领了罗马帝国所起的变化作出如下的结论,他们说:
“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
”(《马恩全集》三卷83页)如上所述,氏族制的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与隶农制的小农经营,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
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按照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前者是掠夺经济,后者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最初虽落后于封建制,但这种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其发展又必然要超过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
恩格斯《反杜林论》说:
“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生产方式,那么还需要更大得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
”(165页)按照恩格斯的指示,这样的生产方式,当然要突破自然经济的范畴。
奴隶制最初不是自然经济,最终又突破了自然经济。
在奴隶制下真正的自然经济也只保存在隶农制这一小部分了。
在封建制下,直接生产者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这是构成封建制一环一环的递相倚赖的统一的经济基础。
在奴隶制下,大部分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他们并没有自己的经济。
列宁对于自然经济曾经作出简单扼要的界说,他说:
“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
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
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原注:
宗法式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
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
从采取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造成消费品。
”(《列宁全集》三卷17页)列宁在这里所下定义:
第一,“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在奴隶制下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就不能为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第二,“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这又与发展的奴隶制经济要求有“更大得多的生产商和财富积蓄的增长”不合;第三,列宁所列举的自然经济单位,如宗法式农民家庭和原始村社,都属于阶级社会以前的农业公社的性质,前者是家族公社,后者是农村公社,它们都是封建制的前驱,至于封建领地属于封建经济,那就更不必再谈了。
根据列宁的指示,奴隶社会显然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虽然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这里并不排斥奴隶制经济,也开始孕育了自然经济要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
奴隶制度“在它在农业、工业、航业等等上面还是生产劳动的支配形态的限度内(原注:
希腊罗马各进步国家的情形,就属如此),还保存自然经济要素。
”(二卷599页)这里所谓自然经济要素是说农业还是与工业航业相互结合的,工业航业还没有从农业分化出来。
马克思又指出,“自然经济以各种隶农制(原注:
其中包括农奴制)基础上并且更加在多少原始性共同体(原注:
不管是已有隶农关系或奴隶关系从中混杂着)基础上流行的自然经济。
”(《资本论》二卷60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然经济要素和自然经济流行分别得很清楚。
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奴隶制经济只保存了自然经济要素,而自然经济流行的社会,则限于隶农制、农奴制和原始性共同体的农业公社(包括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在内)。
马克思在《资本论》又一处提到真正的自然经济,举例说:
“例如古罗马许多Latifundien(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代的Villen(领地)就是如此。
在整个中世纪也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
”(三卷1026页)这里所指的罗马大领地,是隶农制,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是中世纪农奴制。
据此言之,只有隶农制和农奴制才属于真正的自然经济,而整个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兴起之后,形成了民族市场,在城市中真正的自然经济,只能是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了。
我们说奴隶制经济有自然经济要素,不等于说奴隶制经济是自然经济。
这犹如我们说封建社会有资本主义因素,不等于说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
农业是古代生产的主要部门,在农业与手工业大分工之前,一切生产都带有自然经济因素,那是肯定的。
就是资本主义时代也还有一部分生产还保存了自然经济因素,也是不足为奇的。
我们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的主流(流行的)和非主流(仅具要素)必须分别看待。
如果说奴隶制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那也只能是隶农制出现以后的现象。
恩格斯在《法律家社会主义》说:
“在帝政时代中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招致了牧场经营的扩张到莫大的面积和地方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引起了下述结果,即把土地细分成小小的租佃地,而把它交给移住耕种者(科洛尼)。
这样子罗马农业就成了半奴隶的小农民(原注:
后世农奴的先驱)的小经营,从而带来了一个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的生产方式。
”(《新建设》第一卷七期15页)隶农制是作为农奴制的先驱而存在,说隶农制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三 奴隶制城邦国家
殷王朝是一个建立在黄河中下游广大平原之上的城邦国家。
《商颂玄鸟》诗云:
“邦畿千里,维民是止”;《商颂》是春秋时代宋人颂扬其先祖功烈之诗,宋为殷后,应当是他们累世相传的信史。
邦即殷墟所在的城邦,畿与圻同,是门限,是边界。
据诗言,这是一个方千里的城邦大国,而且到处都有人民居止其中,显然是充实繁荣的。
有关殷代的历史知识,因为殷墟遗物及甲骨的陆续出土,我们所能掌握的新旧资料,超过了过去的任何时代;但是我们对于这个城邦的经济结构以及上层建筑,在我们的知识领域里,还不是那么清楚的。
《三国志东夷传》有关夫余、高句丽的历史记录,我们如果加以充分利用,或者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兹将有关文献摘录于下:
“(夫余)国有君王,皆以六畜名官,有马加(家)、牛加、猪加、狗加、……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
诸加别主四出道,大者主数千家,小者数百家。
……有敌,诸加自战,下户俱担粮饮食之。
(句丽)其国中大家不佃作,坐食者万余口,下户远担米粮鱼盐供给之。
(东沃沮)臣属句丽。
(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主者,使相主领。
又使犬加统责其租赋,貊(貂)、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致之。
又送其美女以为婢妾,遇之如奴仆。
”以上记载因属简略,但比起我们所能掌握的大量有关资料,如甲骨文、如《史记殷本纪》,还要具体。
《夫余传》说夫余耆老自谓为“古之亡(逃亡)人”,《高句丽传》又说句丽出自北夫余,夫余、高丽原来就不是东北土著部族。
他们的原住地在哪里呢?
我以为夫余就是殷部族蒲姑的后裔,夫余就是蒲姑(或作薄姑、毫姑)的对音。
周初武庚以三监叛,周公东征远至海隅,“蒲姑商奄”成为周之东土,迄于汉魏千有余载,他们的遗族又在东北建立两个奴隶制国家。
如夫余,诸加豪民都有下户为奴隶,高句丽仅占朝鲜半岛一部分地区,就有万余口不佃作而坐食的贵族,这都是属于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事实。
汉魏时代生长在封建社会的历史家,对于他们所不熟习的社会,是不大了解的。
如说“不佃作坐食”,奴隶主对于劳动是轻视的,他们认为佃作只是奴隶下户的事,但他们并不是坐食者。
他们都是脱离生产的武士,能征惯战,且有强大的军事潜力,因此高句丽就能征服千里外的东沃沮,建立奴隶殖民地。
夫余、高句丽建国远在殷代以后,在社会发展相同的阶段上,是可以出现同一类型的国家:
何况这两个国家还是出自殷部族一脉相传的后裔呢!
奴隶制国家是从原始社会的废墟上建立的,它不同于原始社会的,就是这个社会一开始就要开辟道路冲破原始时代孤立闭塞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
夫余“国有君王”,国即城邦国家,“诸加别主四出道”,四出道即由城邦控制四方的交通要道。
“国”与“四出道”,就是奴隶制国家政权所藉以实现的具体条件。
殷王国“邦畿千里”,邦畿之间有许多交通要道,也是无可置疑的。
甲骨有“二封方”、“三封方”、“四封方”的记载,如:
于二封方。
(后上216)
己酉王卜,贞,余正(征)三封方。
(后上182)
余其尊遣侯田,册附图{图}方盖方,余其从侯田口戋四封方。
(续331)封,甲骨文作附图{图},像树有枝条叶形,金文作附图{图},从又从附图{图}在土上,像手持树壅土艺植之形。
邦,《说文》古文作附图{图},甲骨文作附图{图},从附图{图}在田上,像田上封树之形。
古代封邦建国,划分疆土,即在边疆上封植树木作为疆界,同时这些树木也就成为道路的标识。
《国语周语》云:
“列树以表路”;划分疆土开辟道路,原是相互为用的。
金文《散氏盘》关于封和道有较详的记述,兹摘录一节如下:
“自附图{图}木道左至于井邑封,道以东一封,还以西一封,陟刚(冈)三封,降以南,封于同道,陟州刚附图{图}(升)附图{图},降棫二封”这里的一封、二封、三封,与甲骨文的二封、三封、四封、名称内容应当都是一样的。
在这里封与道是交互错综的。
甲骨文中既然有这样重复的疆界,就应当有通达封方的交通要道。
《大雅绵》诗云:
“柞棫拔矣,行道兑(成)矣。
”《皇矣》诗云:
“柞棫斯拔,松柏斯兑,帝作邦作对(配天)。
”这是周迁岐山开辟道路列树松柏的诗。
《左传》宣公十二年载:
楚国先君若敖蚡冒“筚路(素木车)蓝缕(无缘的布衣)以启山林”;这是楚国兴起之初开辟山林道路的故事。
开辟道路,划分疆土,这是由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所当首先解决的问题。
欧洲人说:
“条条道路通罗马”,汉代“县有蛮夷旧道”(《汉书百官公卿表》),对蛮夷所能控制的是道路而不是地面。
夫余有四出道,都是在同样的社会情况下产生的。
四 殷代的内外服制度
殷王朝以城邦为中心,按道路远近制定了一套合于城邦国家的制度。
《尚书酒诰》称殷代官制有内服外服之分。
服是服役,服役就是奴隶的事,服就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专名。
后来匈奴日逐王在西域设置“僮仆都尉”(《史记匈奴传》),《魏略》称匈奴的奴隶为“赀虏”;僮仆就是奴隶,都尉是军事大总管,它的地位可以与明清时代总督相比拟(罗马统治奴隶殖民地的军事首领译为总督,是很恰当的译名),赀为财产,奴隶就是奴隶主的财产。
凡此诸名:
如服、如僮仆、如赀,都是奴隶制的专名。
古代东亚大陆有奴隶制存在,历史文献中早就如实的反应了。
《酒诰》称殷代的内服有百僚(许多同僚),庶尹(许多官长),惟亚(次长官),惟服(事务官),宗工(主百工的官)以及百姓(氏族长),里君(原误作居,从金文改,里君是里长或乡长,是由血缘关系进入地缘关系的编制)。
以上内服官制,都是殷王朝管理城邦及其近郊大小相联的官吏以及氏族长、里长或乡长。
《夫余传》所谓“邑落有豪民”,邑落是城邦近郊的邑落,豪民是一般氏族成员或自由公民中的富有者,当然这里面还有氏族长,里长或乡长。
殷代的内服实际上就已具备了一套完整的城邦国家的官制。
《酒诰》称殷代外服有“侯、甸、男、卫、邦伯”,这是在城邦以外按道路远近规定的四种不同的职役。
关于这四种职役,过去我曾根据《逸周书》孔晁注作了初步解释(见“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载《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
为便于说明起见,再迻录如下:
“《逸周书》孔晁注云:
‘侯为王斥侯也’,‘甸、田也,治田入谷也’,‘男、任也,任王事’,‘卫,为王捍卫也’。
侯是斥侯,是分布在邦畿千里边缘上被征服的部族,为殷王朝守卫边疆。
卫为王捍卫,是奴隶主的卫队,是分布在邦畿千里之内的殷部族,它是维持殷王朝统治权的军事贵族。
甸是治田,甲骨文金文‘侯甸’都作‘侯田’,就是殷王朝耕田的生产奴隶。
……男作任解,古男、任是同音字,又与‘南’通,如《左传》昭公十三年云:
‘郑伯男也’,《周语》就作‘郑伯南也’,《礼记明堂位》云:
‘任、南夷之乐也’,这都是古代男、南、任三字通用之征。
……春秋时代称男爵的诸侯如姜姓的许男、风姓的宿男和任姓的薛国、风姓的任国,可能都是殷代的男服。
”以上说明仅从文字表面加以推测,没有触及殷代实际。
孔晁注又往往以后来周代社会故事为依据,实与殷制不合,现在就我所能理解的为补充厘订于后。
《大孟鼎》云:
“惟殷边侯田”,是侯甸两服,并在殷边之证。
殷代侯服之可征者,如周侯、鬼侯,都在殷畿之外。
它们对于殷王朝时叛时服,甲骨文有哉(伤害)周、扑(扑伐)周的卜辞,《易既济》有高宗(武丁)伐鬼方的爻辞,叛则称方,服则称侯,有类于后来历史上的羁縻朝贡国。
甸在殷边,则应读如“入我郊甸”之甸,杜注“郊外曰甸”古代邑外曰郊,郊外曰甸,即郊为近郊,甸为远郊。
《左传》桓公二年称:
“晋为甸侯”,金文有告田(郜在今山东城武县),陈蔡之陈,古与田同,如陈氏代齐之后又称田侯:
晋、郜、陈可能都是属于殷代的田服或其旧地。
这些国家都应在殷畿的境上而去城邦较远。
这是大氏族长的领地,实与夫余诸加别主四出道相似。
孔晁注“治田入谷”,乃畿内甸服,周代“邦内甸服”(《周语》)其地直隶于王朝,既不在边境,亦不统属于邦伯。
殷代男服存于周代的许、宿、任、薛之外,还应有桧国。
《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子产称“郑伯男也”,东周之初,郑灭桧而有其国(今郑州),其地实在殷城邦的近郊,这是殷王朝直属的领地。
甲骨文有“商受年”、“中商受年”、“东土受年”、“南土受年”、“西土受年”、“北土受年”(或作受中商年、东受年、南受年、西受年、北受年)、“王贞受黍年”、“王立(莅)黍”、“观耤”、“省啬”、“省附图{图}”、“劦田”诸辞(参看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二集“卜辞中所见之殷代农业”);其地都应在殷城邦及其近郊。
而殷王的多子、多妇、多卫的领地,也应当在这里。
殷灭之后,这里的多方(邦伯)、多士(侍卫)或被周人迁往洛邑,或为周人驱迫南迁,周代所谓子男之国,都应是殷代男服或多子多妇的后裔。
殷代卫服是殷王直属部族,捍卫城邦卫士的居地,后来康叔居殷故墟,其国即称为卫,这就是卫服近于城邦的最适当的证明。
总之,殷代内外服是以城邦为中心,在城邦的周围布置着一层一层的、一环一环的为王朝服役的侯、甸男、卫四服。
城邦居中,甲骨文称为大邑商,或中商。
卫在城邦之外,是保卫城邦服兵役的殷部族所居。
男在城邦及其近郊诸地,是殷王及其多子多妇的领地。
侯甸并在殷边:
甸在远郊,是大氏族长的领地;侯则为接近远郊边境上的羁縻或联盟部族的居地。
奴隶制国家以城邦为中心,统治着邦畿千里的近郊与远郊,必须有严密周环的外围作有效的控制。
甲骨文有“不丧众”、“其丧众”的卜问,奴隶制王国如果没有侯、甸、男卫这样一层一层的、一环一环的外围,它的人民群众(包括自由民、奴隶在内),随时都有逃亡溃散之虞。
它不像封建社会广大的小农群众,在自然经济统治下,很容易的束缚在土地上,据此言之,殷代的侯、甸、男、卫四服,也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五 殷代城乡对立问题
城的建筑是从穴居时代开始的,龙山文化的城子崖就是现存的新石器时代晚期筑城穴居的遗迹。
筑城穴居不仅是原始社会的旧俗,即在殷代或西周较早的年代中,黄河流域还是普遍存在的。
《大雅绵》诗称周人居豳之时,还是过着“陶复陶穴,未有家室”的生活。
陶为烧土,穴为地下穴居,复为半穴居。
(说详我旧作“黄河流域穴居遗俗考”,见《中国文化汇刊》九期。
)现代考古学者在晚新石器时代遗址中所发现的具有两面台阶的竖穴,就是半穴居类型的居宅。
殷墟陵墓地也是模仿当时生人居穴修建的,它是具有附图{图}或亚形,即具有两面台阶形或四面台阶形的竖穴,反映在甲骨文中就有附图{图},附图{图}形的象形字。
穴,象从上面开一孔出入,复,象从两面或四面台阶形出入。
因此,偏旁从复之字,有重复、复道诸义。
南北朝时代,居住在中国东北黑龙江、松花江下游以迄海参崴以北滨海地带的勿吉部族(亦称靺鞨),他们还是过着筑城穴居的生活。
《魏书勿吉传》云:
“其地下湿,筑城穴居”,筑城穴居,在降丘宅土长期居在地面的人是不易了解的,唐代《北史》的作者遂改易原文为“其地卑湿,筑土如堤,凿穴以居,开口向上,以梯出入。
”《北史》所说的穴居,很像居在内外兴安岭大山傍的深穴居,卑湿之地,只能半穴居,而从复道中出入,外面更加城堤作为防水设备。
古代城与堤都为防水而设,其初并没有多大差别。
历史上有关鲧的传说:
《国语周语》称共工“淫失(佚)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湮庳以害天下,”其后“有崇伯鲧,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极之于羽山;”这是说,鲧继承了共工的过失,筑城湮洇水,为尧殛死。
这是传说的一面:
《世本作篇》又称:
“夏鲧作城”,这是传说的又一面。
同是一鲧,一说他筑堤,一说他作城,其实堤与城在古代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如果说夏代已经开始筑城,我们就可以把这件事作为奴隶制下城邦国家开始的信号。
筑城穴居在殷代则称为“邑”。
甲骨文邑作附图{图},从口像城垣形,从附图{图}在口下象人在城垣下穴居之形。
邑有大小,殷墟所在甲骨文称之为“大邑商”或“天邑商”。
这样的大邑,显示它已是奴隶制城邦类型的国家。
殷墟有城垣存在,仍可从下列甲骨文中找出它的迹象:
□□□附图{图}贞,洹其作兹邑附图{图}(祸):
□□□贞,洹弗其作兹邑附图{图}。
(续4、8、4。
)
辛卯卜,大贞,洹弘,弗附图{图}邑。
七月(珠393)殷墟三面为洹水环绕,统治者对于洹水能否为这个城邦的灾祸是非常关心的。
后一卜辞以“洹弘,弗附图{图}邑”为问,洹弘言洹水盛大,弗附图{图}邑是不迫近城邑,(弘大也,附图{图}迫也。
)当时除了求神问卜之外,也必然要倚靠城垣发挥它的防水作用。
甲骨文又有“作邑”作大邑的记载,如:
其作兹邑;贞惟龟令。
(殷契192)
王作邑,帝若。
(后下16、7)
贞,王作邑,帝若。
(藏龟220)
甲寅卜,央贞,我作邑。
(前5、7、1)
余其作邑。
(前4、10、5)
癸丑卜,作邑五。
(乙3060)
贞,作大邑于唐土。
(金611)
甲骨文“作邑”、“作大邑”与周初“作邑于丰”、“作邑于镐”,同是建筑一种防御性质的城垣。
杨树达先生《积微居甲文说》下“作邑令龟”条下云:
“作兹邑,谓筑造此邑。
……《诗鄘风》‘定之方中’,毛传说九能云:
‘建邦能命龟’,此辞(其作兹邑,贞惟龟令)首云作邑,继云令龟,所谓建邦命龟也。
”甲骨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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